抗战时期大后方小学教育政策的最大变化莫过于由义务教育制度向国民教育制度转轨。国民教育的实施是与国民政府推行的“新县制”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完善抗战时期的行政组织,增强管理的效能,国民政府于1939年9月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正式实施“管教养卫合一”、“政教合一”、“三位一体”的“新县制”。[1]1940年3月,教育部根据《县各级组织纲要》,颁行《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决定从大后方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重庆、新疆、西康、宁夏等省市先行实施国民教育制度。至于其他已经大部分沦陷或成为战区的省市,教育部虽也指定其仍分别维持原有义务教育设施,并酌量推行国民教育,但在实际上已是鞭长莫及。期限预定自1940年8月起至1942年7月,各乡镇均成立中心小学1所,至少每3保成立国民学校1所。在本期结束时,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总数65%;1942年8月至1944年8月,国民学校逐渐增加,原有国民学校增加班级。在本期结束时,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总数80%;1944年8月至1945年7月,增加国民学校与班级的同时,入学儿童达到学龄儿童总数90%,总共用5年时间普及国民教育。实行国民教育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配合《县各级组织纲要》,促进地方自治,以奠定革命建设之基础。故必须政治与教育合为一体,发挥政教人员互助之精神,以教育方法促进地方自治,并运用政治力量,以发展地方教育”。[2]即用基层行政组织直接控制教育,用教育来加强地方政权。为保障国民教育制度的推行,教育部随之颁布了《乡镇中心国民学校设施原则》《保国民学校》《小学课程修正标准》《国民学校法》《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规则》等法令。这些法令是对《国民教育实施纲领》的引申和强化,基本精神大体一致。客观地说,国民教育制度的学校设置、行政管理、经费筹集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小学设置和组织上,乡(镇)长兼任中心学校校长与壮丁队长,保长兼任国民学校校长和保壮丁队长的三位一体“管、教、养、卫合一”制度,即是其最为明显的特征;在教育行政与管理上,推行“行政三联制”,即是将各级行政机构分为计划、执行、考核三部分,每级机构各司其责;在经费分配和筹集上,已由地方办理逐渐过渡到中央和地方共同担负的格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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