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对“音乐性”的浅表理解,大多局限于“旋律化”与“节奏化”,其实是不够全面的。“声波掁动”在时间中的展现(如上述定义所言),不仅仅是旋律化与节奏化。由于音乐因素的基本构成是:音高、节奏、音量、音色,因此“音乐性”至少可分成四大类型。
(一)音高类
音高类的“音乐性”大体还可分两小类:一类为横向线行“音乐性”——音声以规律的方式,在时间的展延中变换音的高度,即通常所称“旋律”或“音腔”。这是人们最认可的一种“音乐性”。另一类为纵向块状化呈现的“音乐性”——不同高度的音声,以规律的组合方式,同时或交错在时间中展延,即和声类音乐。这种组合音高的展延当然也应归属音高类。
(二)节奏类
节奏类的“音乐性”,是指不同时值音声的不同组合在时间中的变化延展。
(三)音量类(www.daowen.com)
音量类的“音乐性”,是指由不同音量在时间延展中的强弱变换而产生的音效应。
(四)音色类
音色类的“音乐性”(请参阅本书第二章第二节“唱词音声的符号构成”),是指由不同音质在时间延展中造成的变化音效应。也就是说,“音乐性”可包括音高、节奏、音量、音色等任何音乐元素之有意味的“声波振动”。
值得进一步阐释的是:①这里所强调的“有意味”,是美学界的常用概念,来自形式论者克莱夫·贝尔[4]。我理解,这里的“意味”,特指一定的审美诉求。有意味的声波振动,即指带有一定审美诉求的声波振动。②这里所提“声波振动”,特指人耳能感知的声波(那些“此时无声胜有声”的美学议题与心理学相关,与本书内容无关;另有一些人耳感觉不到的“声波振动”,是物理学议题,也与本书内容无关)。也就是说,本课题所提“声波振动”一定得能够“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
拓宽对“音乐性”的多类型认识,是理解唱词音声之“音乐性”的重要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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