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海》是这样定义“音乐”的:“艺术的一种,通过有组织的乐音所形成的艺术形式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1]这个提法值得商榷。
《辞海》提出了“乐音”这个概念,在以上这一条定义里,这个概念是本质重点。“乐音”与“噪音”是一对既相对立,又相依存的概念,因此在弄清“音乐”概念之前,有必要先辨析清楚“乐音”与“噪音”的定义与关系。
《辞海》对“音乐”的定义,代表了一个时期某些人的音乐概念。他们认为:“乐音”自然要“悦耳动听”,只有“乐音”才是美的、艺术的,只有“乐音”才能构成音乐;与乐音相对存在的“噪音”则是粗陋的,不应该出现在音乐作品里。
也就是说,《辞海》中强调“乐音”,意味着“音乐”是排斥“噪音”的。
音乐声学专家韩宝强说:“有确定音高的音声,振动波图像呈周期性曲线,此为‘乐音’;无确定音高的音声的振动波图像则是无规律的曲线,此为‘噪音’。”[2]那么,敲击提琴面板,显然是噪音而非乐音。在西方现代的音乐作品中,类似噪音大量存在。这些音乐作品其实是由“乐音”与“噪音”共同构成的。这已经成了现代音乐人的共识。中国的“音乐”更是在传统意识里就没有排斥过“噪音”,例如,中国传统器乐中打击乐的比例如此之大,锣鼓铙钹音响显然是噪音,因为它们的振动波图像显然是无规律的曲线。中国传统琵琶乐曲中的铰弦,也不可能是乐音,但它在《十面埋伏》中,被刻意用于表现杀伐之声,即这种“噪音”的使用,有着明确的艺术创作意图,显然不可能把它排斥在音乐之外。(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辞海》里对“音乐”的定义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撰写“音乐”这一条目的人,对音乐的观念还停留在某一时期的西方概念上(现代西方早已不持这种观念)。
《大百科全书·音乐 舞蹈》开宗明义:“音乐是凭借声波掁动而存在、在时间中展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3]我认为这条“音乐”的定义是对世界上已有音乐品种比较具有概括力的,它没有拘泥于“乐音”与“非乐音”,而是强调了音乐作为听觉艺术的听赏性。也就是说,“音乐”的属性并不取决于“乐音”的存在与否,它只取决于是否因某种审美需求而生产或组织的听觉艺术品。
按照上述定义,音乐,就不仅仅是由“乐音”构成的。当然,无论乐音还是噪音,成为音乐,都需有一个身份转换的过程。也就是说,当一种“振动波图像呈非周期性无规律曲线”的噪音,成为音乐作品中的一个部分,成为主体刻意造就某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审美追求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噪音就不能被排斥在“音乐”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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