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生的权益与义务对师生关系意义重大

学生的权益与义务对师生关系意义重大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其次,学生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学生的权益与义务对师生关系意义重大

(一)国际法中确立的学生地位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其核心精神是:维护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强调儿童作为社会的未来和人类的希望,有着独立的社会地位和需要社会予以保障的权利。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

(1)儿童权宜最佳原则;

(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3)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4)无歧视原则。

我国对中小学生地位的界定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学校里接受教育的未成年的社会公民。

(二)我国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

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政府行政法规,都规定了学生的相关权利,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存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与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2.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现行《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3.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

为了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需要救济和奖励的学生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都做出了规定,据此国家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制度。《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奖学金分三类,学生可根据条件申请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有权享受专业奖学金;立志毕业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奖学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贫困学生包括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有权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申请助学金。

4.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这项权利包括获得公正考评和学业证书两个方面。

首先,学生有权利获得公正考评。教育及其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每个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一视同仁地做出公正考评。学业成绩考评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某一阶段的学习情况、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概况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品行考评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进行的鉴定,包括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考评。

其次,学生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学业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道德终结性评定,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学生在思想品德方面合格的情况下,学完或提前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均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如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和其他学业证书。

5.获得尊重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6.获取安全的权利(www.daowen.com)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7.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

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生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有提起申诉的权利。

除了诉讼权外,学生还有申诉权。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权利而不在诉讼范围内的,有权向司法和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三)我国法律要求学生承担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据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据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和年龄的不同,学生的具体义务也不同,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做了规定,学生的基本义务概括而言,包括五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学生是国家公民的一员,和其他公民一样,遵守法律、法规是一项基本要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学生来说遵守法律和法规的义务,还要强调遵守教育法律和法规的义务。我国已颁布和施行了《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施行了若干有关教育的规章,地方立法机关也依法制定了大量有关教育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涉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作为最广泛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教育者一起知法、守法。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学生行为规范主要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准则的统一规定,包括《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等。这些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管理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措施,也是国家为实现教育权而赋予学校制定的必要纪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制度不同,但一般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

(1)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2)教学管理制度。

(3)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和成绩考核、登记,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以及考勤、奖惩、毕业资格审查等管理规定。

(4)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及宿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4.努力完成学业的义务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主要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在享用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履行完成学业的义务是学生享有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的前提。

5.尊重师长的义务

尊重师长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学生的基本义务。因为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理应受到学生和全社会的尊重。对学生而言,也要自觉养成尊重师长的道德品质,服从师长的管教,协调与师长的关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男女学生在法律中的平等地位

受社会、历史、宗教、传统观念、性别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与男生相比,女生的权利容易受到损害,成为社会中相对脆弱的群体。尤其是在受教育方面,女子不易得到与男子同等的机会,作为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往往难以实现。为此,我国法律做出了许多保护性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凡年满6周岁(或7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而“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女性儿童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该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这些规定是实现男女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需要执法部门、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遵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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