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2.风景名胜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因此,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管理要求,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高铁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高铁项目尽量避开风景名胜区,实在不能绕避时,要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经过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不能将取土场、弃渣场、采石料场等临时工程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过风景名胜区内的高铁设计要与风景名胜区的风格相协调,以免破坏原有的景观特色。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3.饮用水源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另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另外,我国各地区均制定了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高铁项目建设时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如《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4.湿 地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挖砂、取土、开矿;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外来物种。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高铁选线应该避开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施工建设时不得在湿地设置施工场地、采石料场、取弃土(渣)场等临时设施,通过湿地时要科学设计线路,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减少对湿地的破坏。
5.森林公园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42号令《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www.daowen.com)
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应该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应该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该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确需使用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6.国家地质公园
国家地质公园是以具有国家级特殊地质科学意义、较高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我国于 1985 年建立了第一个国家级地质自然保护区——中上元古界地质剖面(原天津蓟县)。根据1995年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7.保护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工程建设当让位于文物保护”,设计选线时要避开这些敏感目标。
高铁施工爆破也可能会造成文物破坏,必须对可能涉及的文物采取安全的工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8.荒野地
荒野地是指基本以自然力作用为主且尚未被人类活动显著改变的土地,即没有永久性居住区或道路、未强度垦耕或连续放牧的土地,是人类尚未完全占领的野生生物生境,是野生生物得以生存的主要避难所。荒野地的价值是其他土地不可替代的,包括生态学价值(作为基因库和生态变化的测量基准)、地球物理学价值(调节气候和集水)、娱乐价值(远足、旅游、探险和再发现等)、道德价值(野生动植物避难所和土著人的家园)等。
我国现今对荒野地的保护面临种种困境,缺乏荒野地的调查资料,且相关研究少,还未建立成熟的保护制度。因此,高铁项目在前期勘察设计阶段时,遇到类似荒野地时,要尽量记录、保存现场调查资料,为开展荒野地的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并尽可能识别具有价值的荒野地,制定相关保护措施。
9.生物入侵
生物入侵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世界的自然群落和生态性状。在全社会建立系统的防范对策是十分必要的。控制生物入侵的长期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能力:加强对无意引进和有意引进外来物种的安全管理。
监管能力: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查明我国外来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和作用。
教育宣传作用:加强对生物入侵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范意识。
阻击能力:积极寻找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物种的识别、防治技术,以对当前生物入侵的蔓延趋势加以有效遏制。
预警和信息处理能力:在信息库中增加外来物种的信息库和预警系统,完善区域生物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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