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公立学校产生后,对教师数量的需求急剧增长,不但使教师教育获得了系统发展,也使得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不面临选择什么样的教师,如何选择教师和建立什么样的契约关系的问题。在美国,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并借鉴其他行业采取聘任合同制,与教师建立受法律保护的雇佣关系。聘任制随后在世界各国学校系统中普遍被采用。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有关单位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依据一定的程序接受并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聘用有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担任教师职务的制度。聘任主体可以是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等办学主体。教师聘任制主要由四个环节及其相关规定构成: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教师聘任制实际上反映了教师作为个人和学校这一社会机构的一种雇佣关系。学校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教师雇佣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聘任期间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这种雇佣关系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美国19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和伴随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工人、医生、律师、教师、国家公职人员,被企业、医院、律师事务所、学校、政府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聘用,并通过合同的形式建立一种雇佣关系,从而各取所需,通过建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契约关系,进行劳动成果与财富的社会分配。
由于现代公立学校是由政府主办,因此,对于教师身份地位,在美国,中小学教师一般称为公务雇员,兼具公务员和雇员两种特征。一方面教师和地方教育当局签订聘任合同,约定任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一种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教师主要由地方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的某些特权,与地方政府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因此,国家适用于公务员的法律也适用于教师,而教师则基于公立学校的雇佣契约关系,享有并履行契约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其核心特征是“政府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基于劳动力市场,公开聘任具有资格的教师;基于雇佣契约关系,实施合同聘任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聘任期限;基于公务员这一特殊身份,聘任权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而不在中小学,可以签订终身聘约。当然,不同国家对教师的身份也有不同的规定,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雇员三种类型。
世界发达国家的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是,在教师聘任过程中,地方学区和学校掌握着较大的权力。这种机制有助于学校因地制宜配备聘用教师,有利于将竞争机制引入教师聘用过程之中,促进教师主动发展专业素质。
我国教师聘任制度分为两个阶段。(www.daowen.com)
(1)计划经济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92年。这一阶段在我国是实行高度管控的计划经济,教育更不能例外,教师和学校具有隶属关系,学校和政府具有隶属关系,属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教师没有或很少拥有职业的自由流动。这一阶段实行的是任命制和工作的按计划分配制。
(2)我国开始推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是是极端不完全的市场,特别是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还是继续推行高度的行政管理。1993年10月31日《教师法》颁布后,我国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推行教师聘任制是中小学人事改革的核心,实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但是存在不少问题,如核定编制不严密,地区间师资流动不平衡,校长负责制不健全,影响教师聘任制实行,有关教师聘任制的法规、规章尚未出台,教师聘任制还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类岗位人员考核奖惩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配套,处理聘任合同纠纷的途径不明朗等。
针对上述问题,要严格核定中小学校编制,加强对校长的制约,尽快出台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办法,完善中小学教师的考核奖惩制度,培育教育人才市场,加快实行教育系统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教育领域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此外,还应建立教师的利益组织以制约作为聘任方的学校。目前中小学校虽然有教代会和教育工会,但这些组织依附于学校行政,不可能作为教师的真正利益代表组织站在学校相对方。因此,教育领域中有必要构建教师专业组织作为与行政机关或学校平衡制约的一极。与此相联系,教师聘任还可以订立集体合同。在教育领域中,我国尚未实行教师聘任集体合同制,而在国外,如美国,在推行教师聘用制时,已实行了“团体契约”形式。这样,教师工会与学校之间也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教师和学校发生争议时,工会就可以作为一方主体,与学校直接交涉,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为教师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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