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又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家对从事教师职业、专业或教育教学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取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总之,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证书的功能主要是认定教师的专业水平与品德素养等主要方面的水平;挑选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确保受教育者的利益。正如美国教师教育学院协会在1984年所发表的《临时教师证书:总结和建议》报告中所言,教师资格证书是为了确保大众的福利,授予证书表示持有者已经具备适当的标准,够资格从事教学工作。同时,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制度除了保留其原来的基本含义之外,又衍生出一些新的功能和目的,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教师教育机构、学校等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导向作用,这也正是它能够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的根本原因。
各国尤其是实行“开放型”教师培养的国家,对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都很严格。美、英、法、德、日等国,对有志于当教师的学生在毕业时进行“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已经运行了一个多世纪的美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在经历了从重数量到质量,从低标准、宽要求到高标准、严要求,从县州分散独立到全国逐步统一标准的历程后,美国已经建立了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改革的趋势就是致力于建立统一的、涵盖面广的国家教师资格认证系统和证书系统。(www.daowen.com)
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起步较晚,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1998年,教育部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试点工作。教育部于2000年9月23日发布了面向全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操作性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自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标志着我国自此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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