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论管子:揭示相地而衰征

论管子:揭示相地而衰征

时间:2023-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齐语》中“相地而衰征”的大意是说,国家要根据土地的优劣来征税。管子在齐国率先提出并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首先是在理论上发现了制约劳动者积极性的关键问题。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制度,要比管子的“相地而衰征”有着更进一步的变革意义,其本质是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交纳赋税。管子的“相地而衰征”与鲁国后来的“初税亩”一起,成为春秋时期土地制度与农业税收变革中的标志性事件。

论管子:揭示相地而衰征

原文出处及大意:

“相地而衰征”在《国语·齐语》《管子·小匡》中都有记载。《国语·齐语》篇中对“相地而衰征”的记载是这样的:

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

与之相配套的是“均地分力”,这在《国语·齐语》《管子·乘马》等文献中都有记载。《管子·乘马》篇对“均地分力”的记载是这样的:

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这两段文献中的“相地而衰征”与“均地分力”是关于收入分配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配套性变革措施,“均地分力”说的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革问题,“相地而衰征”说的是土地劳作收获的分配制度问题。

《齐语》中“相地而衰征”的大意是说,国家要根据土地的优劣来征税。这样,土地质量好的多征,土地质量差的少征。在实行差别征税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数量的相当,农民就不会荒废土地了。这样公平合理了,老百姓就不会产生怨恨了。

《乘马》篇中关于“均地分力”这段文献的大意是说,“均地分力”就是把土地与人口折算分配,实行分户经营。由于把劳作与所得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可以使人民抓紧农时,他们就会自觉地关注季节的早晚、光阴的紧迫和饥寒的威胁。晚睡早起,父子兄弟全家关心劳动,不知疲倦并且不辞辛苦地经营。原来,没有把土地分配下去,地利不能充分利用,人力不能充分发挥,不告知农时,人民就不抓紧,不教以农事,人民就不干活。实行了这种“均地分力”的办法后,做到“与民分货”,人民就切实看到了有得有失(征),为了自己的所得,就会尽力劳作,自然不必去变着法儿督促,他们全家的父子兄弟都会来关心生产。(www.daowen.com)

变革要点:

“相地而衰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三是“差别征税”。“均地分力”就是按劳动力多少平均分配耕地。在“均地分力”的基础上再实行按收成多少征收赋税,也就是“与之分货”。由于土地质量不同,收税数量自然不同,土地质量好的自然要多征,土地质量差的自然要少征,把土地质量好的与土地质量差的相当数量分配,就会实现每个劳动力征税总量的基本相当。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征税轻重的差别,这就是“相地而衰征”。

周代的宗法制环境中,一方面土地资源属于宗法君主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在各级宗法主,也就是天子与大大小小的诸侯和卿大夫,另一方面,土地耕作者的劳动与劳动所得是分离的,土地的耕作者只有辛勤耕作的义务,而没有获得劳动收获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土地所有者剥夺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欲望日益增大,而土地耕作者的劳动积极性日益降低。由此而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土地耕作者的逃离和土地的大量荒芜。这一严酷的社会现实,迫使土地所有者必须要对土地的使用适度给予变革。这就是齐国“相地而衰征”产生的基本背景。

管子在齐国率先提出并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首先是在理论上发现了制约劳动者积极性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所有权不可动摇的基础上,劳动与劳动所得的分离,是导致劳动者劳动积极性低下的根本原因。这一理论发现,实际上打破了原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固有模式,是对原有的土地使用制度的一种彻底性变革,对于解放劳动生产力、提高土地生产率,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其次,对土地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所得实行了尽可能的最大限度分配,一方面,在土地的数量上按照劳动力的多少分配,另一方面,在土地质量上按照优劣程度不同适当分配。这样,每一个劳动单元(比如一家),不同的劳动力人口,土地数量不同就会交纳不同数量的赋税,每个劳动力所获得的土地,在质量上可能不同,在数量却是相当的。由此而使得同样的劳动者,不仅有了自己的应有所获,而且在劳动所得的获取上和交纳上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与合理。再次,“均地分力”与“差别征税”,在本质上是对原来固有的生产模式的变革,核心问题在于“与民分货”,也就是回到社会分配的基本方式调整上来了,与所谓“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变革的价值与意义:

管子“相地而衰征”这一理论发现,对中国古代的土地使用制度变革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历史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其他诸侯国的经济改革。最为典型的是鲁国的“初税亩”制度。《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杜预的解释认为,鲁国的“初税亩”,“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地分力”“相地而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制度,要比管子的“相地而衰征”有着更进一步的变革意义,其本质是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交纳赋税。如果说鲁国的“初税亩”标志着土地私有合法化和我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瓦解的开始,那么,管子在齐国实行的“相地而衰征”的变革无疑就是土地私有合法化和我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瓦解的破冰之举。管子的“相地而衰征”与鲁国后来的“初税亩”一起,成为春秋时期土地制度与农业税收变革中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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