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及大意:
“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的理论观点,也是在《管子·牧民》篇中提出来的,原文是这样表述的: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
这段话的大意是说,国家政令所以能够推行,关键在于顺应民心;国家政令之所以废弛,关键又在于违背了民心。人民害怕忧劳,国家政令就要使他们能够安乐;人民害怕贫贱,国家政令就要引导他们能够富贵起来;人民害怕遭遇危难,国家政令就要使他们能够安定下来;人民害怕断子绝孙,国家政令就要为他们创造生育繁息的良好环境。如果国家的政令能够使人民安乐生活,人民就可以为国家去承受忧劳;如果国家的政令能够使人民富贵起来,人民就可以为国家去忍受贫贱;如果国家的政令能够使人民安定地生活,人民就可以为国家去承担危难;如果国家的政令能够使人民正常生育繁息,人民也就不惜去献身牺牲了。所以说,单靠刑罚并不足以使人民真正害怕,仅凭杀戮也不足以使人民心悦诚服。刑罚繁重而人心并不畏惧,人心不畏惧刑罚了,法令自然也就无法推行;杀戮多行而人心同样并不畏服,人心不畏惧杀戮了,国家政权也就危险了。因此,国家政令能够满足人民的基本愿望,人心自然就会凝聚到国家的核心需求上来;国家的政令与人民的正常需求背道而驰,人民自然就会与国家政权离心离德。由此可知,“予之于民就是取之于民”的为政原则,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性法宝。
变革要点:(www.daowen.com)
周代的社会体系是以宗法管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宗法管理体系又是以血缘和拟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血缘关系的亲疏决定着宗法体系中地位的高低,非血缘关系成员的贡献大小同样决定着其在宗法体系中的地位高低。简单来说,与周天子没有血缘关系以及对于王室没有突出贡献者,是不可能进入到宗法体系中来的。因此,有周一代的社会管理,在整体的阶级划分上是很清晰的,只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所谓宗法体系主要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建立起来的。按照中国古代文献中对于“人民”一词的习惯性解释,春秋时期的“人”主要指的是宗法体系中的社会成员,以及“民”当中与“人”比较接近的部分社会成员;而“民”则主要是指宗法体系以外的社会成员。由此可见,管子所谓“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既是调节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一种理论指导,也是调节最高统治层与所有被统治层关系的一种理论指导,是用以调节“人”与“民”关系的原则。
管子为什么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呢?关键在于周代的贵族从上到下有着一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观念,骨子里就有着不劳而获的天性,被统治者的无私奉献在他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作为统治者,根本是无须顾及被统治者的利益所得的。而社会的发展是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基本动力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是以社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为基本动力的,社会生产者终日辛勤劳作却“无衣无褐”,必然就会导致社会发展的踯躅不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管子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变革社会管理方式。将统治者独自享有被统治者的劳动所得变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分享被统治者的劳动所得,使得社会劳动者从一无所得变为一定程度的劳有所得,由此而让社会劳动者的生活欲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得以提高。这就是“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的本质之所在。
变革的价值与意义:
“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于社会分配制度的一种变革,这里边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崭新理论观念,一个是将促进社会发展的着眼点转移到提高劳动者社会生产积极性上来,形成了民本管理理念的理论雏形,再一个就是将变革社会分配制度看作解放社会生产力的根本性措施,让社会生产者从劳动成果的“一无所获”变成了“劳有所得”,产生了社会劳动合理分配的崭新理论观念,形成了社会分配公开公平的理论雏形。当然,管子的这一变革是极其初步的,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但这丝毫无损于其在人类社会的分配制度变革史上的突出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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