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句】
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
【注音】
塾 《经典释文》:“塾音熟,一音育。”按:塾今音熟(shú)。
术 《经典释文》:“术音遂(suì)。”
【释义】
家 依旧注,为二十五家,非指封建社会的生产单位一家一户而言。清刘光蕡:“家,一里二十五家也。”
党 郑玄注:“《周礼》,五百家为党。”并说“党属于乡”。
术 郑玄注:“术当作遂……万二千五百家为遂。”陈澔注:“术当为州,万二千五百家为州。”应从郑注。但郑又说“术”是“遂”声之误。按《礼记·月令》“审端径术”,注:“术,《周礼》作遂。”“术”“遂”古字通,非声之误。《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术来聘”,《公羊传》《汉书·五行志》并作“遂”。《汉书·贾山传》“术追厥功”,《管子·度地》“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此“术”字亦作“遂”。顾炎武、俞樾都据此谓“术”“遂”二字通用。
“术”原义是街道。元熊朋来说《月令》中的“径术”,即《周礼》的“遂上有径”[1]。《说文》:“术,邑中道也。”左思《蜀都赋》:“亦有甲第,当衢向术。”“衢”“术”都指街道。
国 唐孔颖达注:“国,谓天子所都及诸侯国中也。”按即天子的王城和诸侯的国都。
清段玉裁说:“周礼之制,王城方九里,谓之国,城中谓之国中,城外五十里为近郊,五百里为远郊……郊之内为六乡,至二百里为野,野之内为六遂。”[2]
塾 郑玄注:“古者仕焉而已者(按指年老退休,古时亦作‘致仕’),归教于闾里,朝夕坐于门,门侧之堂谓之塾。”《白虎通》引《礼五帝纪》:“古之教民者,里皆有师,里中之老有道德者为里右师,其次为左师,教里中之子弟以道艺孝弟仁义。立春而就事,朝则坐里之门,馀子皆出就农而后罢。夕亦如之,皆入而后罢。若既收藏,皆入教学。其有出入不时,早晏不节,有过,故使语之。”此前,《尚书大传》:“大夫七十而致仕,而退老归其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新谷已入,馀子皆入学,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学,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馀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两说近似。提不提“塾”字,却都指教育活动。到了北宋,二程亦言:“古者家有塾,党有庠,三老坐于里门,察其长幼出入揖逊之事,咏歌讽诵,无非礼义之言。”[3]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引《汉书·食货志》:“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这里说的“右塾”“左塾”,依郭老看,非指学塾,“民”乃指当时从事耕种劳动的奴隶。“毕出”当指农忙时耕种奴隶“聚居在一个集中地点”,数目约从两千人(“千亩其耘”)至两万人(“十千维耦”)。[4]
庠、序 关于庠,《孟子·滕文公上》:“庠者养也。”《礼记·王制》:“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又,“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颜师古注《汉书·礼乐志》:“庠序,行礼养老之处也。”教育当是庠附带任务。到后来,这个任务越令人怀疑。《礼记·明堂位》“鲁有米廪,有虞氏之庠也”,《义疏》注:“春秋曰御廪,以藏祭祀之粢盛,实非学也。”原来是养老的所在,老头都被皇粮赶出来了,小鬼还能在那里念其书吗?
至于序,《孟子·滕文公上》:“序者射也。”清王念孙《广雅疏证》:“序训为射。”射原义是序列、排次,为训练礼节。《白虎通》:“序者,序长幼也。”在儒家“六艺”中,射是军事训练,更主要是政治教育,《论语·八佾》就有“射不主皮”之说。
孟子在回答滕文公“问为国”时,把“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同“正经界”联系起来。[5]这种“经界”,曾被许多人误解为商、周奴隶制社会分封土地的井田制度。其实,孟子想象的那八家共井的“经界”,同原来井田制并不一样,它是属于生产资料的地主所有制范畴。在这基础上设立的庠序,是为封建制政治经济服务的上层建筑。
学 相传西周学制,于国(天子王城和诸侯国都)内设大学和小学,大学以教诗、礼、乐为主,小学以教书、数为主。大学有辟雍、泮宫,天子设立的叫辟雍,诸侯设立的叫泮宫。《礼记·王制》:“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泮宫。”《学记》这里说的“学”当是指大学,王夫之:“‘学’,国中学,大学也。”陈祥道引董仲舒言“立大学以教于国”[6],说“国有学,所谓大学而教于国也”。
【译意】
古时候的学校制度是:乡(遂)属每二十五家组成的闾(里)设立塾,乡属每五百家组成的党设立庠,每一万二千五百家组成的遂(术)设立序。天子的王城和诸侯的国都设立大学。
【评说】
“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是历来注家最感头痛的一章。因为是“古之教者”,他们就往“古”里,即夏、商、周三代方面钻,引经据典,煞费苦心。郑玄是东汉时人,郑注被认为“去古不远”,可资依据,但其全部答案不到百五十字,难以说明问题。唐以后注家各抒己见,亦莫衷一是。却不知道《学记》这一章不是写史,它似乎讲西周学制,又不完全是西周学制,虚虚实实、锦上添花地在描绘儒家的乌托邦,通过对三代尤其是西周学制的美化,在政治上搞托古改制。
首先是“家有塾”。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7]周代,天子及其属下诸侯,都把他们自己统治的地区分为城乡两部分:(1)王城和诸侯国都,是政治中心,时称城中和国中;(2)其近郊为乡,远郊为野。反映在《周礼·地官》中有所谓六乡、六遂建制。六乡是乡的建制,以家为基点,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六遂是野的建制,亦以家为基点,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历代学者研究家塾、党庠、术序,都以此所谓地方建制为主要根据。
“家有塾”有两说:一说是“卿大夫即家之门室为塾,而礼聘贤者以教之”(清李式穀);另一说是老百姓合二十五家设一塾,其根据是郑注“仕焉而已者,归教于闾里,朝夕坐于门,门侧之堂谓之塾”。郑注又是根据《尔雅·释宫》。
先说卿大夫的家塾。战国以前的家,不是我们现在所想象的作为生产单位的男耕女织的家。后者乃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的产物,它在井田制尚未破坏的奴隶制社会里是不存在的。那么,战国以前的家,它或多或少同封邑相联系,一般是对卿大夫说的,所谓“卿大夫之有采邑者”。《周礼·大司马》“家以号名”郑注:“家谓食采地者之臣也。”采邑即卿大夫的封地。《论语·八佾》“三家者以《雍》徹”,三家就是鲁国当权的三卿。《左传》昭公三年“政在家门,民无所依”,指的就是卿大夫的家。至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大夫皆富,政将在家”,卿大夫受赐奴隶和土地叫作“立家”,仕于卿大夫的人叫作“家臣”,意思就更明显了。卿大夫的家是否有塾?是一个疑问。按西周学制,卿大夫的子弟到了入学年龄,就直接进入小学,卿大夫家似无自行设塾的必要;那时候政教合一,教师是国家官吏,官师不分,也不存在什么“礼聘”教师到家里执教的惯例。
次说老百姓合二十五家设一塾。卿大夫的居处称“家”,老百姓多不称家而称“宅”,这也见于先秦典籍。孟子对卿大夫拥有兵车数,说“千乘之家”“百乘之家”[8],而对一般民居则主要称“宅”:“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9]《周礼·地官·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就是指老百姓的住处不种桑麻,或荒其地,则使之出“里布”的地税。间有不称宅,亦称之“廛”,《孟子·公孙丑上》“廛[10]无夫里之布”,并不称家。这样,一般居民无“家”,又如何有“塾”呢。有人说,那是为二十五家居民设置之“塾”,也就是“闾塾”。但“闾”不过是“庶人”聚居的地方。这些“庶人”同在国的“市井之臣”、在野的“草莽之臣”一样,政治上属于“不传质为臣,不敢见于诸侯”[11]的阶层。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劳动或当兵,并带有强制的性质,“庶人,召之役,则往役”[12],是谈不上受教育的。同闾对等的里的情况就更坏了。住在那里的“庶人”,是刚从奴隶解放出来的农夫,一般只能“力于农穑”,白天劳动要由里胥和邻长监视着,如上述的《食货志》载“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13]。可以设想,这些生活境遇不会比“无衣无褐,何以卒岁”[14]的奴隶好多少的人们,国家或地方当局会特地设塾给他们受教育吗?
右塾、左塾[15]依《汉书》记载,郭沫若判断,既然是监视“庶人”劳动的哨所,则早期的塾是不是教育场所,尚有待研究。清钱大昕曾考证《说文》无“塾”字,并引《后汉书·齐武王縯传》,说“王莽令天下乡亭皆画伯升象于塾,旦起射之”;《东观记》《续汉书》并作“埻”。“埻”字就是“塾”字。埻是“射臬之名。古之男子,无不习射,故当设庠于门侧,而堂以是得名”(见钱大昕注)。可见“塾”大概就是练习射击的靶场(《广雅》“埻,的也”)。即令它是教育的场所,也只是士阶层在此受武士教育而已。
其次是“党有庠,术有序”。
历代注家中,有对《周礼》的六乡、六遂建制表示怀疑的,例如《管子·度地》“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宣公十五年《公羊传》何休注“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等等,就与乡遂建制不一样。即使它是历史地存在着,而那里有没有庠、序,如何分布?由于古籍记载各殊,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例如:
(一)庠、序究竟是何时代的教育机构?《孟子·滕文公上》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汉书》《说文》却说“夏曰校,殷曰庠,周曰序”。《礼记·王制》又说“虞有上庠下庠,夏有东序西序”[16]。究竟庠为周学,还是序为周学,或者庠、序仅为虞夏之学(隋庾蔚之说“党有庠,谓夏殷礼”,意思说非周制)?传说中的虞是部落联盟,不可能有庠、序。
(二)庠、序究竟是周代哪一级行政区域的学校?《礼记·乡饮酒义》说“主人迎宾于庠门之外”,《王制》也说“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表明庠为乡学,不是“党有庠”。《周礼·地官·党正》说“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郑注州长职说“序,州党之学”,表明党学为序,也不是“党有庠”。
(三)庠、序究竟是乡学还是遂学?宋刘敞、项安世说周于乡立虞庠,于遂立殷序(见清董丰垣注),清王懋竑也说乡学皆名庠,遂学皆名序,但梁皇侃却说遂学曰庠。德清胡氏说遂无庠,清孙希旦却说遂有庠。
(四)庠、序在乡、遂是否均衡发展?如果按宋陆佃所说“庠、序、学校之制,其于乡、遂盖各具矣”,和元吴澄所说庠序“盖乡、遂、州、县、党、鄙之学可通称之也”,乡与遂学校均衡地发展,就意味着近郊和远郊居民受的教育机会均等。事实是这样的吗?且看乡民和遂民的政治待遇:(www.daowen.com)
(1)制赋。周代,居住在六乡和六遂的人,其称呼是不同的。前者叫作“君子”,后者叫作“野人”。宋叶适说过:“六乡于王畿为近,而皆君子”,“六遂于王畿为远,而皆野人”。“君子”和“野人”的关系及其政治待遇,表现在分田制赋方面,诚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野用九分抽一的助法,国中用十分抽一的贡法。这就是朱熹说的“野及国中二法”。“二法”,表明赋税负担有轻重。乡作为近郊,统摄于国中,援的是国中之法。这种国、野异制,反映着城市和乡村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古籍“谷”与“禄”,从某种角度说是同义,孟子对滕文公讲“谷禄不平”,意思是,“野人”缴纳的谷子,还不够维持官吏的俸禄。当时所谓“分田”,主要是为了“制赋”,不是为了改善“野人”的生活。
(2)议政。《周礼·小司寇》:“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咨询,是原始氏族社会里氏族会议制度的孑遗,是古典的民主制。但是这个“民主”地限只及于六乡。《周礼·乡大夫》:“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遂大夫》则无此记载。《左传》“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也说明乡“君子”有参与议政的权利,“野人”就没有。《礼记·王制》还有把乡简不帅教者移之郊遂,屏之远方之说。把“品行不端”的人赶到郊遂,当了“野人”,还有什么政治权利可言呢!
(3)服兵役。《周礼·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每军万二千五百人,每乡万二千五百家,每家役一人,说明六军与六乡的编制相适应。遂虽然也由万二千五百家组成,但不作每家役一人的规定,说明只有六乡居民才有服兵役的资格。他们是王畿的警卫士,国家的“正卒”,统治者的“私卒”,这私卒也叫作“君子”。《国语·吴语》“越王乃中分其师以为左右军,以其私卒君子六千人为中军”,韦昭注:“私卒君子,王所亲近有志行者。”“野人”不是“王所亲近”和“有志行”的,自然没有资格当“私卒君子”。《诗·采芑》孔颖达《正义》也说出征的正卒,止及六乡。除非战事发生时兵源缺乏,才抽到遂。但是“野人”也只能当“羡卒”(同上《正义》:“羡,余也,以一人为正卒,其余为羡卒也”)。很明显,羡卒和正卒的政治待遇是不同的。
(4)选举官吏。此制主要实行于乡。如《周礼·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又《国语·齐语》:正月之朝,乡长(韦昭注:乡长,乡大夫也)复事。[17]桓公“亲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明,其罪五……于子之属,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这说明了,乡总是本着“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的精神办事。遂就不一样。虽然《周礼·遂大夫》也说,“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氓,明其有功者,属其地治者”。“兴氓”即举贤。但作为“野鄙之政”,主要是“定民之居”“无夺民时”,保证农副业生产。因为居住在这里的主要是“治于人”的“劳力者”。而派到这里的小管家,则以“各保治尔所,无或淫怠而不听治者”[18]为其职责。
乡遂居民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悬殊,也由于遂在那时主要是被征服的殷人(所谓“殷顽”“蠢殷”“庶殷”)聚居的地方。被征服者一时,甚至于长期不可能同本国本族人民享受同等的待遇。虽然总的说来,后者也是被统治者,他们本身也不是完全自由的。那么,很难设想,在政治上受歧视的“野人”,在教育方面会与六乡的“君子”获得均等的机会,出现庠、序在乡遂中均衡发展的现象。
对于这个问题,古籍的一些记载,还可以提供我们参考。例如《周礼》讲乡大夫的职责是“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州长以次,亦兼掌教务。如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至于遂,《周礼·遂人》载:“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遂师》载:“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遂大夫》载:“以教稼穑,以稽功事……正岁,简稼器,修稼政。”县正以下,亦但言“趋其稼事”(《县正》),“趋其耕耨,稽其女功”(《酂长》),“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里宰》),都没提到教育的事。看来他们的根本任务是指导和监督生产。清董丰垣就说乡以教为主,遂以耕为主[19];方苞、王懋竑也说考德宾兴,详于六乡,劝耕课织,详于六遂,“遂之学于他经皆无所见”[20]。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一段话对我们有同样指导意义:“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21]近人任铭善于所著《礼记目录后案》中,关于《学记》的家塾、党庠、术序问题,有一段话可供参考:
此篇文曰:“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吾师姚先生祖诒《古制考·学校篇》曰“家塾之名,六籍未见……”,且家塾何见为里门之塾?所教之人何得但为农家之子?二十五家之中何得皆有二致仕之大夫?其曰太师、少师、右师、左师,乃朝廷师相之称,岂可施诸里居之老?农家馀子,自有父兄率其田作,出入早晏,当视其事之多寡为定,何须里老旁加讥察?且以《诗》“中田有庐”及“入此室处”观之,农家自春居田中,秋后始归里,宜无朝夕出入之事。至秋时入学与朝夕坐塾,又似两事,此《记》乃并合为一,以塾当学,与《大传》《白虎通》更相纷歧,莫知一是。若“党有庠,术有序”,郑注术为遂之误,既与《周官》不同,又与《孟子》相违;况周之遂专以居农,与州不同,亦不设序。则所谓古之教者,不知为何代之教者也。按姚先生治《周官》学,其《古制考》遗稿仅成乡遂、赋役、井田、学校四篇,馀未就,目亦不存。塾之名,所见于《尚书》《仪礼》者,皆谓门侧之堂。序,《尔雅》云:“东西墙谓之序。”《书》《礼》悉同此训。惟《乡射礼》“豫则钩楹内”,郑注读豫为序。《春秋》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灾。”二《传》并以为乐器藏焉,而杜预以为讲武屋,则或作序或作豫者,乃榭之假借字,《尔雅·释宫》曰“无室曰榭”是也。故郑君云:“序无室也。”庠之义无征。《孟子》曰:“庠者,养也。”《说文》曰:“庠,礼官养老也。”则庠乃养老之处。盖古无聚学之制,塾、序、庠者,王者以礼教化人,则有资于观习焉,而非所以聚坐讲学者也。《孟子》《礼记·王制》《文王世子》《学记》及《大戴记·保傅》《尚书大传》《白虎通》,诸言学校之制各异,皆战国汉儒托言立制,不可据信。[22]
教育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从公元前646年开始,晋“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鲁“初税亩”(宣公十五年),楚“量入修赋”(襄公二十五年),郑“作丘赋”(昭公四年),秦“初税禾”(秦简公七年),井田制被肢解了,封建的社会制度在各国先后建立了,作为封邑的对立物——县(它同原来六遂中的县,是不同的历史范畴)先后在晋、楚、秦诸国出现。起初于县下设郡,后来郡又变成县以上的区域行政单位。在基层,适应着小农经济的什伍组织,逐渐取代了乡遂组织;国野对立局面有所缓和。民间庠、序之教将逐渐成为现实。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政治集团、不同学术流派,还各办其私学,所谓“天子失官,学在四夷”。这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学记》提出“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设计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农村,从初级学校到高等学校,为中央集权的封建制政治经济服务的统一的教育体制,是有它的进步意义的。
【注释】
[1]《地官·遂人》。
[2]《经韵楼集·再与顾千里书论学制备之记》。
[3]《二程集·河南程氏粹言》卷一,《论学篇》。
[4]详见郭沫若著:《奴隶制时代》,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30页。
[5]《孟子·滕文公上》。
[6]《汉书·董仲舒传》,《对策一》。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8]《孟子·梁惠王上》。
[9]《孟子·梁惠王上》。
[10]江永《群经补义》:“此廛谓民居”。
[11]见《孟子·万章下》。意为老百姓不送见面的礼物而为臣属,不敢去拜见诸侯。“质”同“贽”“挚”。古时候人们初见面,必赠送一定的礼物以表示诚意。
[12]《孟子·万章下》。
[13]除《汉书·食货志》外,又见《公羊传何氏解诂》宣公十五年:“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同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同促)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这一段话可以加深对塾的理解。
[14]《诗·豳风·七月》。
[15]清焦循注“家有塾”,引《尔雅》“门侧之堂谓之塾”,说“门之内外东西皆有堂,所谓塾也”,这可能是“左塾”“右塾”名称的由来。
[16]北宋二程说:“孟子言三代学制,与《王制》所记不同,《王制》有汉儒之说矣。”
[17]《国语·齐语》作“五属大夫复事”,在此指乡长。
[18]《国语·齐语》。
[19]董丰垣撰:《识小篇》。
[20]王懋竑注《学记》“中年考校”中语。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445页。
[22]任铭善著:《礼记目录后案》,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4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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