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达特茅斯学院案件及其影响:美国研究型大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结果

达特茅斯学院案件及其影响:美国研究型大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结果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达特茅斯学院案深刻地影响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鉴于达特茅斯伯爵二世对学院的慷慨捐赠,学校遂易名达特茅斯学院。1817年2月,原学院董事会将带走学院财产的伍德沃德告上了法庭,从而引发了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即达特茅斯学院案件。韦伯斯特进一步指出达特茅斯学院案件的严重性和重要性,他说:“此案不仅影响着达特茅斯学院本身,还影响着美国的每一所学院和所有的文化机构。

达特茅斯学院案件及其影响:美国研究型大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结果

1819年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达特茅斯学院案,即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桩关于高等教育的诉讼案,也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最重要的案件之一。达特茅斯学院案深刻地影响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达特茅斯学院是美国殖民地时期建立的最后一所学院,其前身是1754年耶鲁大学毕业生埃利泽·威洛克(Eleazer Wheelock)在康涅狄格殖民地,用自己的财产和土地建立的摩尔印第安慈善学校(Moor India Charity-School),学校的目的是向印第安部族宣扬基督福音。十八世纪中叶,一场为争夺北美殖民地的战争在英法两国之间展开。由于与摩尔印第安慈善学校关系密切的印第安部落与法国结盟,这引起了康涅狄格殖民者的不满,当局减少了对学校的支持力度,加之复杂的教派斗争,使摩尔印第安慈善学校举步维艰。威洛克只好将学校搬迁至当时还尚无大学的新罕布什尔殖民地,并改称学院。鉴于达特茅斯伯爵二世对学院的慷慨捐赠,学校遂易名达特茅斯学院。1769年,达特茅斯学院获得了英王乔治三世的特许状,特许状规定:学院的董事会是全院最高的决策机构,可以任命校长、教师和行政人员,具有自行选择继任的董事、管理学校财产的权利;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且终身任职;任命威洛克为校长,并允许校长选择自己的继任者,并亲自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建立不久,新罕布什尔殖民地向学院捐赠土地25247英亩,在随后的几年里又陆续赠地给达特茅斯学院。威洛克校长见识广博、胸襟旷达,他一心扑在学校管理和发展上,爱校如家,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达特茅斯学院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威洛克校长受到董事会和全体同仁的尊敬和爱戴,学院的全体董事出于对威洛克校长的信任与尊敬,他们基本不插手学院的管理事务,因而威洛克随为校长但他是达特茅斯学院实际上的掌权人。1779年威洛克校去世,他在临终前将达特茅斯学院校长的职位传给了他的儿子约翰·威洛克(John Wheelock)。其时,达特茅斯学院刚刚经历战争的创伤,小威洛克面临着筹措学校财政和物质资源的使命,正如其父老威洛克那样,兢兢业业,爱校如家,为学院的发展作出了无私的奉献。但在管理方式上,小威洛克仍沿用其父模式,独揽学院大权,经常否决董事会的决议,不允许他人插手校务工作,并大量任用亲友。小威洛克的这些做法引起了学院董事会的强烈不满。在1813年前,特许状规定的12名董事中,有8位董事经常对小威洛克的治校措施持有不同意见,董事会希望依据特许状的规定,收回学院的管理权;而小威洛克转向寻求社会和州政府的支持,他向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申诉,请求议会干涉董事会的行为。一时间,校长与董事会之间剑拔弩张,关系日趋紧张。1815年8月26日,董事会免去小威洛克校长、教授及学院董事会董事三项职务,同时任命弗兰内斯·布朗(Franis Brown)为新校长。[25]

在当时新罕布什尔州的政治博弈中,联邦党长期居于主导地位,而民主共和党则处于下风。[26]正当达特茅斯学院的矛盾纠纷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之际,新罕布什尔州的州长竞选拉开了帷幕。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和校长之间的内部权力之争,遂之错综复杂地演化为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两党之间的党派之争。当时的学院董事会成员包括校长小威洛克多数都是联邦党人,联邦党站在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的立场上,认为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的合法性应该予以承认,学院董事会理应为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并责怪小威洛克因家事而影响了联邦党的声誉。小威洛克的弱者身份获得了民众的同情,为了赢得更多选票,争得这一大批同情小威洛克境遇的选民的支持,民主共和党宣称自己是民众的代表,支持小威洛克的立场。1816年春,民主共和党在新罕布什尔州的大选中获胜。小威洛克也顺势倒向民主共和党,希望新政府能够为其恢复校长的职位和权力。新上任的州长威廉·普鲁姆(William Plumer)在就职演说中抨击达特茅学院具有贵族倾向,不符合美国民主社会的原则,学院是公共机构,应接受代表民意的州政府的监督。当时的总统、民主共和党的领袖杰斐逊也致信表示支持。于是,根据州长的提议,由民主共和党占多数的州议会很快就通过了以下决议:将达特茅斯学院更名为达特茅斯大学,正式将学院确立为州立大学;改组学院董事会,增加新董事,并由州长和议会指派;设学校监事会,由各党派和社会名流组成,监事会有权否决董事会的决定;聘请小威洛克担任达特茅斯大学校长,规定校长需定期向州长汇报学校发展状况。不难看出,州议会决议的实质是将达特茅斯学院由教派或私人所属的私立学校变为州政府所属的公立学校,这遭到原学院董事会的坚决反对。而原来担任学院财务秘书(Secretary-treasurer)职务的威廉·伍德沃德(William Woodward)投奔了新成立的大学,将学院的记录和其他的一些财产转移到新的大学,并拒绝归还。1817年2月,原学院董事会将带走学院财产的伍德沃德告上了法庭,从而引发了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即达特茅斯学院案件。这一争执实际上反映了达特茅斯学院是“私立”还是“公立”的问题。(www.daowen.com)

1817年9月6日,新罕布什尔法院作出裁决:学院是公共机构,学院人员都是公务员,受议会监督,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不具有契约的法律效力,所以1816年州议会的决定并无违宪之处。原校董事会不服新罕布什尔法院的裁决,上诉至美联邦最高法院。1818年3月,美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在这场长达三年、涉及全美众多高校未来发展的诉讼案中,代表董事会的辩护律师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对案件进行了极富渲染力的精彩陈述。他说:“法官先生,这个案子不仅关系到默默无闻的小学院的前途,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国家所有学院的未来……在某种意义上,它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一个人或团体的财产能否被剥夺……州议会有权支配不属于它的东西吗?”韦伯斯特进一步指出达特茅斯学院案件的严重性和重要性,他说:“此案不仅影响着达特茅斯学院本身,还影响着美国的每一所学院和所有的文化机构。……如果学院受政见变化或政党兴衰的左右,就会影响学院存在的根基,这也必将导致私人捐助者们转变他们的捐赠方向,致使学院失去大量的私人捐助。而学者们由于不能确保自己的职位或教授头衔,也将对是否终身从事教育事业采取十分小心谨慎的态度。”所有这些一旦付诸实践将会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实验,它会危及到美国的整个文化事业,使它们始终处于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最终失去存在的根基。最后,韦伯斯特深情地说:“达特茅斯学院是个微不足道的教育机构,它的命运操在诸位手中。法官先生,你们可以把它毁掉,但请记住,它正揪着很多人的爱心。对于我来说,当看到母校面临四面楚歌时,就如同看到恺撒在元老院任人宰割。我并非母校的骄傲,但我仿佛听到母校在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韦伯斯特的这番慷慨陈词令在场的所有人为之动容,法庭上一时鸦雀无声,连不轻易动感情的马歇尔(John Marshell)也热泪盈眶,其他大多数法官也都为之动容。法律的天平开始出现微妙的倾斜。[27]

在此案的审判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和其他多数法官深受韦伯斯特的感染,赞同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态是一种契约的观点,指出损害它的契约义务是违反美国宪法的,并承认达特茅斯学院属于私立学院的性质而不是公共机构。[28]1819年2月,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学院董事会胜诉,理由是:第一,法院认为达特茅斯学院属于私人慈善团体,其经费来源于私人的捐赠,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尽管学院有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一方面,但这不是州政府可以控制学院的理由。第二,学院的特许状其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契约的双方是董事会和英国王室,因此它不受州政府的制约。第三,新罕布什尔州议会的决议实际上剥夺了学校董事会的权力,属侵权行为,违背美国宪法有关条款。基于以上理由,美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裁定,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决议无效,达特茅斯学院仍沿用原名,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达特茅斯学院案件的裁决使私立院校的自治权有了法律保障,从而使它们的自治传统变得神圣不可侵犯。[29]

达特茅学院案件的最终裁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首先,裁决从法律上明确了美国私立学校存在的法理基础,保护了私立大学的自治权,这极大地激发了宗教和私人团体创立私人高等教育机构的积极性,促进了私立大学的发展。到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在全美的182所大学中,私立大学就有116所。其次,裁决提醒州政府不得违背原有学院的意志而把它们改造为州立大学,要想建立州立大学就得州政府自己着手创办学院。于是,在达特茅学院案件裁决后,各州政府均纷纷开始创建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因此,达特茅学院案件又间接地推动了美国州立大学的发展。在达特茅斯学院案件判决之前,美国的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没有较为明显的界线。美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达特茅学院案件的最终裁决,厘清了私立院校和公立院校的发展道路。在达特茅斯学院案件判决之后,政府开始意识到私立学院犹如同公民的私有财产,政府的公共权力不可以随意介入。于是,政府不再给予私立学院直接的财政资助,只能通过对学生或教师进行资助的方式进行调控。正如比尔德(Charles Beard)在所著的《美国文化的勃兴》(The Rise of American Civilization)一书中说得好,这项判决结私立院校和州立院校的前进都廓清了道路,它使教会掌握的学院在风暴中感到安全,又提醒州政府不能违反原有学院的意志而把它们改为州立学府[30]另外,达特茅斯学院案件的判决为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院校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模式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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