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5年4月19日清晨,“莱克星顿(Lexington)的枪声”拉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一场以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的民族解放战争随之而来。次年7月4日,北美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执笔起草的《独立宣言》,正式宣布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断绝与英国的关系,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1783年9月3日,英王代表与殖民地代表在凡尔赛签订了《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英国被迫承认殖民地独立。这场战争前后共持续了八年之久,最终以英国在北美殖民统治的破产和北美殖民地的胜利而告终。
1787年,美国制订了宪法,正式建立联邦政府,美国历史开始进入共和国时代。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制订规定国教的法律或禁止人民宗教信仰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d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由此明确了美国政教分离的原则,世俗政府从此摆脱了宗教的控制,也为美国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后,公立学校脱离了宗教教派的控制,公立学校校内也禁止举行宗教仪式和进行宗教教育,而教会学校不得享受国家税收的资助。1780年,威廉-玛丽学院院长在给耶鲁学院院长的一封信中写的:“神学讲座已同样地被取消了。这个讲座的设置是以宣扬英国国教为目的的,因为它是英国国教会所创立的。但是从今天来看,仅仅宣扬某一教派的教义是和共和国保证人民信仰自由的原则相背离的。因此,这些神学讲授完全废除了。”[16]1827年,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法案,规定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命令市政学校购买、使用或传授任何教派教义的教学用书。对于教育的管理权问题,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及其补充条款都未做明确规定。根据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人民的权利(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or to the people)。从此,教育便成为各州自己的职权,教育管理的地方分权体制正式确立。以上这两条法律的规定,为美国教育走向世俗和自由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客观上也促进了美国教育的繁荣和发展。(www.daowen.com)
这一时期影响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事件有:州立大学的兴起,达特茅斯学院案,课程改革和《耶鲁报告》,以及美国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初步形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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