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2017年印发执行的《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林地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费和补偿费两部分。国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补偿资金中管护费每亩5元,其余为补偿费。
管护费是指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每亩列支0.25元,主要用于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以及管护站(所)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管护补助支出由州(市)级财政每亩列支0.25元,主要用于州(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辖区内跨县域、重点部位公益林联防联控和保护管理,以及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以及管护站(所)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其余的管护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列支,主要用于聘请护林员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费支出、管护人员培训,及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管护政策法规宣传及碑(牌)制作、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管护单位设备购置和能力建设、公益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同时规定,管护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拨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统一用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管护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属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补偿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林权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本着公正公开、安全简便、及时高效的原则和规范程序组织兑付补偿费,并由所在村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补偿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林业站对补偿对象信息、补偿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所兑付。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的,补偿费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给林权所有者;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分配方案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张榜公布。
云南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管护费和补偿费分离的原则,分别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及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从2014—201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累计下达给昌宁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共计5619.8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偿资金4714.97万元,省级财政补偿资金904.89万元。详见表8-6。2018年,下达到昌宁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为1156.9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偿资金962.54万元,省级财政补偿资金194.45万元。见表8-7。
表8-6 昌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表 单位:万元(www.daowen.com)
表8-7 昌宁县201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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