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最早是1937年科斯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他指出:“使用价格机制是有代价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后来,1960年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一旦假定交易费用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显然,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人们应该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因此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详细地加以规定,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已经将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对应起来,从此揭开了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的序幕。
交易费用的提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西方学者对交易费用的定义并无质的差别,只是其侧重点或范围不同而已。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张五常还将交易费用的概念扩展为“制度费用”,认为交易费用“是一系列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合约的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费用、监督管理的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的费用”。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交易费用理论提出了一个不同于新古典研究模式的新范式。市场和价格竞争能有效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看法,但是现实并不是这样理想的。干扰价格竞争效率的最为常见的因素是正的交易费用、私有产权的残缺和非货币收入。此后,新制度经济学家逐渐将交易费用概念用于许多领域,这样交易费用概念就被逐渐地一般化了。在某种程度上,交易费用概念一般化的过程也就是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从零交易费用走向正交易费用增强了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www.daowen.com)
公益林保护建设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仅涉及劳动力、技术和各种林产品,而且涉及资金、土地等要素。目前,我国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其市场化程度远远低于产品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原因在于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到位及政府管制等因素引起的高额的交易费用,市场配置的比重很低,许多要素市场交易难以进行。因此,用交易费用理论解释我国目前生态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用其指导生态建设实践,对于生态保护政策的持续调整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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