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产权理论及冲突解析

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产权理论及冲突解析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交易中的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社会基本规则。两者之间的差额,引起国家与林农在林地使用权安排上的冲突。其次表现为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和中央政府、林农之间的产权冲突。

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产权理论及冲突解析

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社会基本规则。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使用的权利。”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产权理论认为,经济学要解决的是由资源稀缺而引发的利益冲突,从而必须运用这样或那样的规则即产权来解决这种冲突。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产权的结构,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提高运行效率,改善资源配置,加快技术进步,增加经济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

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影响和激励行为。产权不明是导致外部性的根源之一,要建立外部性内在化的机制,必须在成本约束的条件下明晰产权,或者说,交易费用最小的产权形态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具有激励、制约和高效率配置稀缺资源的功能。(www.daowen.com)

公益林保护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产权冲突:首先表现为国家和林农之间的产权冲突。生态保护是典型的正外部性经济活动,国家作为纯生态公共产品保护与供给的代理者,政策重心在于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公共产品——生态效益;而林农作为小生产者,在生态保护中的私有权是明确的,即获得国家给予的补偿和林下收入等收益,但总收益小于保护管理公益林的机会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引起国家与林农在林地使用权安排上的冲突。其次表现为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和中央政府、林农之间的产权冲突。地方政府、林业部门是准生态公共产品保护与供给的代理者,在追求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的同时,也追求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所以是一个利益综合体,既要服从中央政府的政策安排,又要为地方和部门利益着想。因此他们与中央政府的产权冲突是由全国生态公共权与地方生态贡献权(正外部性产权)之间的不平衡引起。同时,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和林农之间基于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的产权冲突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中产权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是在正外部性生态效益生产过程中对于国家的公共产权、地方的公共产权与农民的私有产权的合理衔接问题。因此,为了增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必须引入产权理论,从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等方面建立有效的行为主体经济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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