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共物品理论与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公共物品理论与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对公共物品的研究源于对公共性问题的讨论。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意图免费搭车,那么最终结果就是没人能够享受到公共物品,因为“搭便车”问题将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公共物品理论与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或译为公共产品、公用产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言的。人们对公共物品的研究源于对公共性问题的讨论。萨缪尔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最早对公共物品做出了较严格的定义:当每个人消费某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时,这种物品或劳务即为纯粹的公共物品或劳务。而私人物品是指那些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人消费,并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成本或收益的物品。为了更加清楚地辨别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公共经济学将萨缪尔森的定义加以引申,提出了纯粹公共物品具有与私人物品不同的三种特征:第一,效用的不可分割性(Non-divisibility),即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益,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厂商或个人享用,或不能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限定为之付款的个人或厂商使用;第二,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即某一个人、厂商对某种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排斥、妨碍其他人或厂商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人或厂商享用的数量或质量;第三,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即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之外。

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本质特征,意味着公共物品如果由市场提供,则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搭便车”问题。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意图免费搭车,那么最终结果就是没人能够享受到公共物品,因为“搭便车”问题将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在判断某一物品是否是公共物品时,主要看它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公共物品并不等同于所有的公共资源,根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程度不同,公共物品还可进一步细分为纯公共物品、俱乐部产品和共有资源。共有资源(Common resources)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它们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因而容易产生“公地悲剧”问题(Tragedy of the commons),即如果一种资源无法有效地排他,那么就会导致这种资源过度使用,最终导致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www.daowen.com)

森林能够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在消费和收益过程中具有不同特性,可以归属于不同类别的物品。木材、纤维、果实等有形产品,因产权清晰、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受益人较明确(排他性),因此属于私人物品。然而,因公益林保护与管理而产生的巨大生态效益,如水文调节、水土保持和碳汇等,往往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消费者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等于零,而且不能排斥社会上任何人享受生态建设带来的好处,也很难将潜在受益者排除在服务之外,因此这类服务属于纯公共物品。具有收费性质的森林公园所提供的休憩、娱乐、观光等服务和具有商业性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由于能够有效地将未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享用并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所以属于俱乐部产品。尽管一般木材和果实等有形产品属于私人产品,但在产权不明晰或无法提供有效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森林中的木材等产品往往成了事实上的共有资源。分析森林相关产品与服务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能够帮助我们选择适合的政策工具以增加其有效供给,理解森林提供生态服务的公共物品属于能够帮助我们确定受益者、提供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及义务。

由于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区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因而很难改变其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需要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重要的是强调主体责任、公平的管理原则和公共支出的支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于公平性的原则,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享有平等的生态环境福利,这是制定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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