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国外学者开始对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问题进行研究。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提到生态补偿的含义,指出生态补偿应该在经济和环境政策制定中起辅助作用,环境费用需从生产和消费两方面去看,在确定价值时需基于当前生态资源的数量及质量,避免森林资源的过度开采,使生态在市场化后再次受到破坏。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与生态补偿相关概念有“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生态环境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和“环境服务补偿和奖励机制”(Compensation and reward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CRES)等。
“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是目前国际上较为主流的概念,早期比较有影响力的是Wunder(2005)给出的PES概念,2015年Wunder将其修订为“环境服务付费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约定的自然资源管理以产生一定环境服务的自愿交易”,这是一个狭义定义,是基于科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解决外部性问题,按照这一概念,PES必须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自愿交易;明确的买卖双方;交易对象是明确定义的某种生态服务(也可以是确保这种服务的相应土地利用方式);支付是有条件的。Porras等将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定义为“发生在按要求供给单一或多种生态服务供给者(或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交易,不限于个人,包括NGO、私人组织和当地政府等”。Tacconi在Wunder的基础上加入了额外性原则和透明、协调的条件。Cuperus认为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或质量受损的替代措施。Allen等则认为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破坏地的恢复,或新建生态场所对原有生态功能或质量的替代。Muradian等(2010)给出了一个广义PES的定义,即“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让渡,目的是通过在自然资源管理中提供激励,促使个体或者组织改变土地使用决策以增进社会福利”,这一概念属于生态经济范畴。Engel和Sommerville也分别对广义PES概念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环境服务补偿和奖励机制(CRES)的概念较广义PES宽泛,超出了科斯和庇古理论的生态补偿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依据以下几个原则:现实性,能有效降低或避免生态系统威胁;自愿性;条件性,提供服务同获得奖励是动态相连的;亲贫困,更加关注对弱势群体的公平,对解决贫困问题的倾向开始凸显;额外性,也不再仅指环境增益,而是明确纳入降低或避免生态系统损害的活动,其中补偿基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或权力,而奖励基于主体所付出的努力。其后,Swallow等将CERS进行修正,并明确定义为:生态系统管理者、环境服务受益者或中间受益者之间,为了提高、保持环境服务或补偿环境服务损害而开展的合同安排或协议。世界混农林业中心(The World Agroforestry Centre,ICRAF)领导的高山贫困居民环保服务奖励计划(RUPES)有力推动了CRES这一概念发展。
生态补偿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术语,还包括生态效益补偿、生态保护补偿等。国内有代表性的概念解释都使用同样的中英文表达(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但各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生态补偿”一词目前在国内尚未形成公认的标准定义,学者理解和政策阐述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方式,调节相关利益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前者。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中指出,“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间接给出了生态补偿的定义。(www.daowen.com)
王金南等(2006)认为生态补偿的外延包括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理解即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付费,对应国际主流的生态补偿概念;中义的理解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增加生态破坏恢复内容,构成生态补偿政策的核心;广义的生态补偿泛指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不仅包括对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手段,也包括与自然地域环境相关的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叶文虎则定义生态补偿为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生态补偿主要指对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补偿,加大各项投入以修复自然生态系统,这时的生态补偿主要属于自然科学范畴。进入21世纪之后,生态补偿的含义逐渐演变为对因保护生态而遭受损失的主体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对“人”的补偿而非对“自然”的补偿,这时的生态补偿主要属于社会科学范畴。生态补偿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其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以及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则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
可以看出,我国早期的生态补偿概念与国际上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比较接近,后期强调正向激励或双向补偿的概念,主要依据庇古的外部性理论。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入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公共物品理论及有关经济工具也被纳入生态补偿范畴。国内近年来对生态补偿概念的描述越来越接近广义PES的界定,显示出PES对我国生态经济思想研究的深刻影响,逐步从政府为主,转向多主体、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探索。目标多元化无疑会推动概念泛化,目前国际上广义PES与我国生态保护领域主流目标“美丽中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实践非常吻合,也符合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补偿效果,促进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生态补偿结合精准扶贫的政策及目标要求。党的十八大开启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生态兴衰与文明兴衰的重要关系,将生态建设提高到人类文明的高度。“美丽”作为人们生态诉求的形象表达被载入宪法,“美丽中国”作为我国发展战略宏伟目标的一个维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因素,有专家由衷赞叹说:“生态文明入宪,美丽中国出彩。”“两山”理论深刻揭示了环境经济学理论内涵,科学阐述了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组成部分,习总书记还提出把提供生态产品作为发展应有的内涵。这一系列原创性观点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绿色发展理念、“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美丽中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