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解析生态系统服务

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解析生态系统服务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千年生态系统评估、Costanza等和TEEB等把生态系统服务定义为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效益,但这一定义不能满足所有研究要求。目前,国内普遍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通过生态系统功能直接或间接得到的产品和服务。孙儒泳院士则采用了Costanza的观点,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对人类生存和生活质量有贡献的生态产品和服务。本书更侧重于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认识生态系统服务。

云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解析生态系统服务

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生态系统服务概念,在Ehrilich(1981)首次提出联结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生态系统服务概念后,相关文献中给出了不少关于生态系统服务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有:

Daily(1997)在Nature's Service:Societal Dependence on Natural Ecosystem一书中提出,生态系统服务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物种所提供的能够满足和维持人类生活所需要的条件和过程(The condition and process through which natural ecosystem,and the spieces that make them up,sustain and fulfill human life)。Costanza等(1997)在Nature上发表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和自然资本的价值》(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一文,指出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从生态系统功能中获得的收益(The benifits human populations derive,directly or indirectly,from ecosystem functions),将产品和服务两者合称为生态系统服务,即生态系统服务是指人类从生态功能中获得的收益,并将生态系统服务具体分为17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对应着不同的生态系统功能。

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MA,2005)报告对于生态系统服务的定义基本上采用了Costanza的观点,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人们从自然系统所获得的收益(The benifits people obtain from ecosystem),并在补充和归纳17种服务分类的基础上,将生态系统服务分为支持(Supporting)、调节(Regulating)、提供(Provisioning)和文化(Culture)服务4大类。

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2005)、Costanza等(1997)和TEEB(2010)等把生态系统服务定义为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效益,但这一定义不能满足所有研究要求。Fisher和Turnert等(2009)认为生态系统提供了中间服务、最终服务和效益等,中间服务类似于全球生态评估中的支出服务,采用复杂结合形式,多种中间服务一并提供最终服务,最终服务直接影响到人类福利;而效益通常需要和其他资本形式一并影响人类福利。(www.daowen.com)

Boyd和Banzhaf认为生态系统服务并不是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收益本身,而是能为人类提供福利的生态组分(Ecosystem service are not the benifits humans obtain from ecosystems,but rather,the ecological components directly cosumed or enjoyed to produce human well-being)。这个定义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态系统服务是一种现象或过程;二是这些现象或过程应该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服务。在这种概念之下,生态系统服务包括了能被人类直接或间接利用的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或功能,生态系统过程或功能对人类有用时就形成了生态系统服务。

由于对“生态系统服务”概念的理解不同,国内一些学者从强调产生生态系统服务的过程及“服务”行为的提供者和和功能的生态学角度出发,将“Ecosystem service”译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或者“生态服务功能”。目前,国内普遍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通过生态系统功能直接或间接得到的产品和服务。李文华院士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人们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效益,生态系统服务的来源既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也包括人类改造的生态系统,包含了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直接和间接、有形和无形的效益。孙儒泳院士则采用了Costanza的观点,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对人类生存和生活质量有贡献的生态产品和服务。范明明等(2019)在基于生态与社会关系思考的基础上,认为学界和政府在讨论和处理“社会—生态”关系问题上缺乏深入理解,尤其在一些长期依赖并利用自然资源的传统地区或民族地区,并提出用“社会生态系统服务”一词代替“生态系统服务”,以助于理论上避免忽视二者关系,减少不当的外部政策干预。这一概念的提出,与Huntsinger等(2014)基于田园主义、传统农业形式的社会生态系统,对加利福尼亚州地中海气候区牧场研究后提出的社会生态系统服务(Socielecological Services)内涵相似。

学者们有时从生态学的角度来阐释生态系统服务,从而强调对人类有益的生态系统内在功能和过程;有时从经济学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描述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收益。本书更侧重于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认识生态系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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