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90年代系中国“民权”的萌芽期,其代表人物则为严复与康、梁师徒。[115]但甫一开始,由于西力的入侵,“民权”与“国权”便联结在一起。梁启超的名言“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116],足为代表。孙中山后来也依此,解释太平天国的溃败。他认为太平天国只知有民族主义,尚不知有民权主义,方为其败亡的主因。[117]必须点出的,上述的“民权”,毋宁就“群众”而言,而非个人式的权利,因此它成了对国家兴亡有责的“国民”权利。[118]而原本作为政治与法律词语的“权利”(rights),亦同时进入伦理思虑的领域。[119]
按,“民权”概念与传统三纲五常的冲突显而易见,张之洞(1837—1909)的《劝学篇》(1898)足资代表。张氏言道:
(故)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120]
因为纲纪不行,所以张氏归结:“民权之说,无一益而有百害。”[121]反对维新的苏舆(1874—1914)等人也危言耸听地说:“托改制,则乱成宪;倡平等,则堕纲常;伸民权,则无君上。”[122]
因此,传统中国的伦理(包括儒家)并未涵摄“权利”的概念,几乎是今日学界的共识。[123]引介“权利”概念进入中国的梁启超便坦承:“吾中国人数千年不识权利之为何状?”[124]他又言道:
权利观念,可谓为欧美政治思想之唯一的原素。彼都所谓人权、所谓爱国、所谓阶级斗争……等种种活动,无一不导源于此,乃至社会组织中最简单最密切者如父子夫妇相互之关系,皆以此观念行之。此种观念,入到吾侪中国人脑中,直是无从理解。[125]
又,晚清的著名译家——严复,曾为“right”一字斟酌再三,“即苦此字无译”,可为旁证。[126]多年后的梁漱溟亦说:
权利一词,是近数十年之舶来品,译自英文rights。论其字之本谊,为“正当合理”,与吾人之所尚初无不合,但有根本相异者,即它不出于对方之认许,或第三方面之一般公认,而是由自己说出。[127]
20世纪80年代于新加坡负责推动“儒家伦理”(Confucian ethics)的吴德耀(Teh Yao Wu)便直率地断言:从古代的“四书”、“五经”,下迄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儒家著作,毫无一语言及“权利”(rights)一词,更何况“人权”(human rights)。[128]于他而言,中国文化对“权利”的概念,十分隔阂。[129]
但即使如此,并不表示儒家伦理未能自成体系,在传统社会运行无碍。按近代西方伦理以“权利”(rights)为核心价值,而儒家伦理则是以“责任”(duties)、“义务”(obligation)为归属,二者显有区别,此乃不争之事实。虽说尚有学者试图强化“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应性,但逻辑上二者并不必然相联系。[130]拙文不拟介入此一争论,以下则尝试勾勒出近代中国道德意识转化的一环,亦即“权利”一词开始在中国新伦理崭露头角。
究其实,“权利”的概念在西方亦非古已有之,而是在文艺复兴之后方渐次萌芽,而成形于17、18世纪,从此蔚为近代西方伦理的主流思想。[131]而西方的强势文化以船坚炮利为后盾,君临中国,终究波及精神意识层面,令中国的伦理思维为之改观。原初流通于政治与法律的译词,终渗透至深层的道德意识。(www.daowen.com)
析言之,就社会规范(social norms)而言,儒家伦理系“责任伦理”(duty ethics),概为学界一致的看法。[132]孔子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33],强调的是做君、做臣、做父、做子的“责任”,而非“权利”。况且韦伯(Max Weber,1864—1920)认定儒家伦理本质上是“身份伦理”(status ethic),并非全然无据,因为不论儒者将“仁”或“义”谈到何等高超玄妙,落实到实际的世界还是孔子所谓的为政之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具有特殊的“身份”指涉。[134]以“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所构成的“五伦”,并非只指述彼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规范上下尊卑的关系。[135]归根结底,乃“名分主义”。[136]
刊布《新民说》之前,梁启超便宣称:“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137]此一说法带有“天赋人权”的意义,这和梁启超接触法哲鲁索(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思想不无关系。[138]而在《新民说》的诸多新德目,则赫然见“权利”已入列其中。
梁氏以为:大抵中国善言“仁”,而泰西善言“义”,今日则务讲求“义”为宜。梁氏此处的“义”乃指“权利”而言,系“救时之至德要道”[139]。他主张:权利思想的强弱,攸关个人的品格。有权利思想者,遇侵压,则亟亟谋抵抗,以复其本来;无权利思想者,则情同麻木不仁。[140]他企图把“民权”与“国权”作一联结,遂谓“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家之权利思想”[141],所以他言道:“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142]又说:“国权者,一私人之权利所团成也。”[143]鉴于英人立国的大原,即在“权利思想之丰富、权利感情之敏锐”[144],而欲养成权利思想,必始自个人,所以“权利”必得移至伦理思考的核心位置。他因此呼吁:
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国民不能得权利于政府也,则争之。……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145]
他又主张:“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尽之义务也。”[146]循此,享有“权利”,变成“应尽的义务”,可见以权利为基底的伦理思想,使近代中国人的道德意识由消极转向积极。
是故,刘师培在《伦理教科书》(1905—1906)便声援:“以权利与人,即可使人尽义务。”[147]更坚持“权利”为不可或缺,他认为:“不知放弃权利与辱身同,故退让之人,即卑污之人也。”[148]言下之意,欲人人具有“人格”,则必须斥退让之说,不得无有权利。[149]这显然呼应梁启超的主张:“权利思想之强弱,实为其人品格之所关。”[150]此外,值得点出的,刘师培所谓“修身”之于“完全之人”的重要性,均是针对国家、社会而言。[151]换句话说,他们所标举的成德榜样业已从传统的“盛德君子”,变成健全的“国民人格”了。蔡元培在《中学修身教科书》则直言“消极道德”:
在往昔人权未昌之世,持之最严。而自今日言之,则仅此而已,尚未足以尽修德之量。……其为君子,固无可疑,然尚囿于独善之范围,而未可以为完人也。[152]
是故,德育另需辅以“积极的道德”,发展其人格。张君劢则遥相呼应梁启超以降的“人权”概念道:“人权就是一个人所以为人之必要权利……没有这种基本权利,便不能算是人。”[153]而刘师培所呼吁的:“岂有权利、义务之界不明,而克称为伦理者哉?”[154]遂为日后伦理思想定调。
正由于上述的缘故,“权利”的思想顺势进入了尔后的教科书,例如1933年编著的《徐氏高中公民》里,便有专章讲述“人民的权利与义务”。[155]“权利”的概念从此深深地植根在中国人的心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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