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规定了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主体及投入责任。相关法条主要有: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www.daowen.com)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在内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明确教育经费投入责任主体,以及教育经费投入逐步增长的法定要求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教育经费投入基本框架之上,国家在重要政策文件中不断强化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要求以及扩大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的要求。例如,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切实增加教育的有效投入”,并提出逐步提高中央本级和省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此后,“三个增长”一直是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的主导性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加大教育投入,要求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同时要求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这些政策在加强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也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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