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策,它搭建了普通高中教育管理体制的三级职权,并为每一个层级确立了“管什么”的职权范围。中央政府主管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起着拿主意和定方向的作用;地方政府对上要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制度、计划,对下要领导、管理和检查学校;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一种职权分工基本上奠定了后续政策的框架。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将中央政府的管理权具体化为设立标准,如设立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评估指标体系;省级政府负责确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确定教师职务限额和工资水平等。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承担着管理学校教育质量的责任,加强对中小学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对学校提出的要求是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学校教育质量管理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提出对高中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等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这是将政府的部分管理权力交给社会力量的体现。对学校则是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并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作出了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行教师聘任制的改革决定,地方政府承担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并对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进行提名、考察。学校层面则是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将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能具体到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行使教育统筹权,并推动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学校层面除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负责制外,还从办学自主权和现代学校制度的高度对学校的内部管理进行设计,如管理原则、管理机制、管理机构、校务公开、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均有所涉及。同政府教育职能转变相关,《行动计划》提出了建立“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初现政府管理的服务意识与定位。这个定位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提高政府的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就管理权限,该规划纲要也做了更为系统和细致的区分。中央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结构。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地方政府具体化为省级政府及其所具有的教育统筹权,学校方面则具体化到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具体化为教学工作、资源配置和人事管理。
从1985年到2010年,经过25年的发展,中央政府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其教育管理的内容由简单逐渐发展到比较丰富,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得到系统的阐述,概括来说,中央政府管的是定调子、明方向。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与学校的桥梁或者中介,主要起到上承下达、落实政策的作用,即地方政府管的是抓落实、重监管。而学校的管理则由最初的只注重校长的培养,逐渐发展为整体的办学自主权和系统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设计,以及明确学校管的是自己的发展。以2018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新课程实施的监测制度为例,文件对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分别要做什么有非常清晰的说明。(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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