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普通高中发展热点难点解析: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变革

中国普通高中发展热点难点解析: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变革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权限作出规定。中央政府负责设立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等规定,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中国普通高中发展热点难点解析: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变革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中央政府把基础教育管理权让渡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的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此外,也初步提出建立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权限作出规定。中央政府负责设立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等规定,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确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确定教师职务限额和工资水平等。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将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界定为“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现状,形成政府办学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办学体制。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再次申明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www.daowen.com)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继续完善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但要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中阶段教育。

中央政府在把基础教育管理权下放给地方的同时,还通过督导、评估等方式实施结果性的监管。而且,办学体制的变革体现了政府向社会放权、教育向市场开放,办学主体的多样化也体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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