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的核心是人的心理活动,审美的本质应该是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独特性,决定了音乐审美的感性特征。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我们所能感知到的存在可能是一份乐谱,或者是一场演奏,但是也可能只是一代一代,口口相传的存在,所以我们说,音乐作品具有一种特征,就是: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但是它的存在不是物理性的,不像一件雕塑作品或者画作,作为一个审美的对象,它具有感性的特征,是一个感性的对象,和大自然中的存在物不同,在审美活动的过程中,音乐作品和主体之间(包括作曲家、表演者、欣赏者)是密不可分、密切相关的。长期以来,受西方唯理性哲学思想的影响,审美活动的感性特征不被重视,审美一直被看做是认识的附属品,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人不仅是理性认识的主体,同时还是感性体验的主体,我们所生存的这个世界不仅是物质的存在,同时也是感性的存在。物质的存在不能取代感性的存在,物质世界是广阔无垠的,在有限的感知范围内,我们人类能感知到的世界毕竟是有限的,就像维克多雨果所说的,比天空更广阔的是人的内心世界。我们也都有过这样的体验:同一部作品,不同的演绎者,甚至相同的演绎者在不同的场合下的演奏,即使他们同样在严格的遵守乐谱演奏,但是却会有不同的感受,终其原因就在于,乐谱只是用来记录作品的符号,它不是音乐作品本身,我们用来判断是否展现了音乐作品的感染力、音乐作品的风格、表现了作品精神内涵的最主要的因素不在于乐谱,而在于诸如情感力度的表现,音色、音强等等的微妙变化等一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上。从这些特点我们看出音乐作品更倾向于是一个感性的存在,是一种精神产品,因为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的审美意识,离开了人的主体感受,音乐就无从存在。音乐可以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此时,它是一个认识的对象,是对社会现实和人们的思想感情的反映;另外,音乐还可以以一种感性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此时它是一个审美的对象,它用一种无功利的、超凡脱俗的形象反映世界,带给人们审美的享受。音乐以感性的方式达成它感性的目的。从本质上来讲,音乐是一种精神的造物,它是音乐家对于人类的情感体验的升华,这种体验以音乐这种感性的样式使人类能够毫无界限地达成交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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