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江永礼学研究的考证特色及成果

江永礼学研究的考证特色及成果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氏案語一般放置於章節後,説明禮書編撰體例,或指陳前賢錯誤并加辨正,同時對相關典制進行梳理和考證。這是出於解决於喪、祭二禮過於繁瑣的弊病,也是避免重蹈黄、楊案而不斷的覆轍。此外,江永案語還指導研習者“當互考”。江氏案語主要集中於編例,體現其禮學體系的構建。但他以案語形式對禮學争議問題及典制所作的考證,亦有相當的成績。

江永礼学研究的考证特色及成果

儒家經書具有絶對權威,經師學者表達己見,只能“爲經作傳”,或者“爲傳作疏”,或者以“箋”名案下己見[11],對於經文及注疏有不同意見,往往羅列材料并加案語。禮書編撰亦如此。如朱子《通解》不僅參考前賢自定訓詁,還幾乎完整引用鄭玄注解,同時節引賈疏,其學術貢獻主要以“今按”方式表達己見[12]。朱子禮書的案語形式被江氏承繼。《綱目》爲解决禮書編撰的冗繁問題,删削了唐、宋疏解。如此一來,江氏的案語更值得注意。

相較《禮書綱目》的浩繁篇幅,其案語數量很少。據徐到穩博士的統計,《通解》和《綱目》各有一千多條案語。江氏案語一般放置於章節後,説明禮書編撰體例,或指陳前賢錯誤并加辨正,同時對相關典制進行梳理和考證。

《綱目》對於今本《儀禮》文本的處理,常將本經後附之“記”提至正文後,并以〇號標明。如卷一《士冠禮》“陳器服”章,江氏將本經《記》“屨,夏用葛。……不屨繐履”放入相應經文。但是爲了表示經、記區别,江永以案語形式加以説明:“此三屨,本在辭後記前,今從舊移附此,加圈以隔之。”[13]有時文本的調整,江氏亦加〇號説明。如“始加”章,江氏將經後記前的字辭“祝曰:令月吉日……介爾景福”,放入經文之後,且以〇號别出[14]。這種改變,江永説是從舊例,其實就是從朱熹《通解》的編例[15]

爲節省篇幅,又不缺略内容,江氏使用“詳某章”“某章通用”編例,并在篇章末以案語表出。如《士冠禮》“孤子冠”章,江永在記後附《曾子問》“父没而冠”節,并以案語“詳見冠昏記”標明[16]。這種“詳某章”“某章通用”的編例,江永在喪、祭二禮中使用最多。這是出於解决於喪、祭二禮過於繁瑣的弊病,也是避免重蹈黄、楊案而不斷的覆轍。儘管黄、楊在編撰中亦采取了“某章通用”的方式,如《通解續·喪服一》小記“爲父母喪”章,黄榦亦以〇號標明“齊衰三年章通父卒爲母通用”[17]。相較下,由於江氏删削了疏解,使得所編禮書綱舉目張,效果顯著。以最繁複的《喪服》爲例,在“女子在室我父”章後,江氏用〇號表示“齊衰三年章父卒爲母,齊衰杖期章父在爲母通用”;又“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章後,江氏表示“齊衰三年章父卒爲母通用”[18]。這種改變使得《綱目》喪服章的編撰,經傳分明,章節清晰,且不失完整性。

此外,江永案語還指導研習者“當互考”。如《鄉飲酒禮》“獻賓”章附《記》“凡舉爵三作而不徒爵”,江氏案:“此條後‘樂賓’章獻上及‘有遵者章’通用,當互考。”[19]這種“當互考”的編例,與“詳某章”“某章通用”的方式一起,爲《禮書綱目》成功解决朱子禮書的繁難問題,提供了基礎和保障,也是禮書編撰的一種創新,值得借鑒。

對於儒家經傳注疏的案語,代表作者的獨斷,具有非常高的學術價值。江氏案語主要集中於編例,體現其禮學體系的構建。但他以案語形式對禮學争議問題及典制所作的考證,亦有相當的成績。下面試舉例分析。

《冠昏記》“天子諸侯冠禮”章引《大戴禮記》:“天子儗焉,太子與庶子其冠皆自爲主。”盧辨注:“王侯自主之,重言天子,誤也。”江永比較了《孔子家語》文本,《家語》“天子以下”作“王太子庶子之冠擬焉皆天子自爲主”。他由此認爲鄭注(實爲盧辨注)重言天子,恐皆下本有“天子”字,一本作重言“太子”[20]。這指出了盧辨注以爲“重言天子”爲誤的原因,在於文本的差异,側面展示出文獻校勘在引用古書材料中的重要性。

《投壺》“命奏樂”章,江氏引今本《禮記》:“命弦者曰:請奏《狸首》,間若一。大師曰:諾。”鄭玄注:弦,鼓瑟者也。《狸首》,詩篇名也,今逸。《射義》所云“詩曰曾孫侯氏”是也。間若一者,投壺當以爲志取節焉[21]。江永引《大戴禮》曾孫侯氏詠詩,曰:“今日泰射,四正具舉。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質參既設,執旌既戴。大侯既亢,中獲既置”,且將其與《詩經》“弓既平張,四侯且良。……御車之旌,既獲卒莫。”兩相對照,江永疑此即《狸首》詩,并認爲其文頗有缺誤[22]

《覲禮》“覲”章,經文:“昔者周公朝諸侯于明堂之位,天子負斧,依南鄉而立。”鄭玄注:“負之言背也,斧扆爲斧文,屏風於户牖之間。”江永以爲:“按注以天子爲周公,其説差异,今削之。”[23](www.daowen.com)

《祭義》引《喪服·子夏傳》“禽獸知母而不知父”條,鄭玄注:“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江永以爲,“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謂若虞、夏禘黄帝,殷、周禘帝嚳是也,注説非是。”[24]

江氏的考證例子很多,尤以卷四十二“天子諸侯廟享”案語最多。如“禘”章,他引《司尊彝》鄭玄集注,以爲“追享朝享,先鄭説是”。又,《國語·楚語》“郊禘不過繭栗”,韋昭注“角如繭栗,郊禘祭天也”,江永以爲“注説非是”[25]

《綱目》還以案語形式進行注釋。如《列女傳》“魯師春姜”章,江永案:“《齊風·鷄鳴》篇《疏》引此作魯師春姜。”[26]江著還有一種案語,并非專爲考證,也非編撰體例的説明,只是介紹文本的節略。如《士相見禮》“長者請見”章,江氏指出本文此下有“非以君命大使”一條,今入《通禮·名器上》篇。“凡執幣執玉”一條,今入《曲禮》篇[27]

江氏禮書還有一種無案語形式,只是材料的羅列,表面上的案而不斷,包含着材料异同的對比,暗含着江氏的學術判斷。兹舉例如下:

《綱目》卷二《昏義》,江永引《列女傳》:“魯師春姜曰:夫婦人以順從爲務,貞愨爲首,故婦人事夫有五:平旦纚笄而朝,則有君臣之嚴;沃盥饋食,則有父子之敬;報反而行,則有兄弟之道;受期必誠,則有朋友之信;寢席之交,而後有夫婦之際。”此章下引《白虎通》:“婦人學事舅姑不學事夫,漱櫛縰笄總而朝,君臣之道也。惻隱之恩,父子之道也。會計有無,兄弟之道也。閨閫之内,袵席之上,朋友之道也。”以非案語的形式指出兩者小异[28]

《喪大記上》“卜宅”章,江氏引《書序》“周公在豐,將没,欲葬成周。公薨,成王葬于畢”,下附《尚書大傳》進一步解釋:“周公生欲事宗廟,死欲聚骨于畢。畢者,文王之墓地,故周公死,成王不葬于周,而葬之于畢。”[29]表面上未用案語,其實已將事件背景和經過全盤托出。

另外還有兩則文本排較的例子。卷三十二《喪禮義》,江氏引《檀弓》云:“子夏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禮而弗敢過也。子張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不至焉。”後附《家語》相關文本[30],旨在提醒研習者注意文獻的差异,可以進行深入研究。

此外,《綱目》卷四十七《祭義》,江氏引《郊特牲》“郊之祭也”至“報本反始也”一節闡釋“郊祭”意義,同時在《禮記》本文及鄭玄注解之下,又引《孔子家語·郊問》相關資料及王肅注進行對比。如江氏在《郊特牲》“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下,附鄭玄注“《易説》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長日者,建卯而晝夜分,而日長也”,同時引《家語》王肅注“周人始以日至之月,冬日至而日長”,以作補充[31]。衆所周知,先秦古籍引書未爲規範,江永比較引用的《家語》和《禮記》文本,案而不斷,保留了更多史料,這對於我們進一步研究古代禮學,具有資料性的基礎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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