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三个竣工财务决算中的具体问题

三个竣工财务决算中的具体问题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在江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防汛器材损耗费等,也类似以上情况,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如何处理,公司无权决定。澧水公司董事会同意审计部门的意见,江垭工程按经营性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并写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纪要。因此,部、省领导小组决定调整的1亿元资本金未能落实。江垭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对于江垭工程少到资本金1.34亿元的问题,认为国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不便直接鉴定。

三个竣工财务决算中的具体问题

水利部颁发的SL19—200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于2001年3月1日在全国实施,据此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2002年通过国家审计署授权有关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大中型水利项目,江垭工程是第一家。因此,在编制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

(一)江垭工程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中的定性问题

江垭工程是按经营性项目还是按非经营性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这个问题的提出,是由于澧水公司按照水利部SL19—200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江垭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不知如何处理和填列“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8〕17号文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无形资产交付。”江垭工程是按非经营性项目对待,还是按经营性项目对待?在这个问题上两者只能居其一。

江垭工程以防洪为主,应属非经营性为主的项目,但江垭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实行资本金制度,在国家计委批复的江垭水利枢纽工程修改概算的投资组成中,只有资本金和贷款,没有属于非经营性的“基建拨款”,澧水公司无权更改这些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在江垭项目的建设中,有些投资项目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如场外公路、赔偿地方政府的水厂等,这些项目是作为“转出投资”,还是作为“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澧水公司不能定夺。如果把江垭工程作为非经营性项目,其产权需转出的投资,应冲减工程投资,即冲减部、省拨入的“资本金”,不知上级有关部门能否批准;而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因此,按照非经营性项目的办法将转出投资冲减“资本金”的难度很大。如果把江垭工程作为经营性项目,其产权不属本公司的资产则可作为“无形资产”列账,但不知会不会影响江垭工程以防洪为主的性质。

还有,在江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防汛器材损耗费等,也类似以上情况,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如何处理,公司无权决定。因此,发传真向水利部经调司请示。由于我国正处在水利经济改革中,水利部经调司也是第一次接到类似请示。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的面比较广,水利部经调司也比较慎重。江垭工程概算投资中的资金结构是国家计委批复的,“资本金”核销的问题还要与财政部研究,但江垭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已进入最后编制阶段,国家审计署已授权湖南省审计厅对其审计,不能再等待。否则竣工决算工作就无法再进行下去,江垭工程竣工验收也将推迟。因此,水利部经调司的领导建议澧水公司与审计部门商量、研究后确定。经与之联系,湖南省审计厅有关负责同志明确答复:“根据江垭工程已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实际情况,按现行制度只能作为经营性项目进行竣工决算。”澧水公司董事会同意审计部门的意见,江垭工程按经营性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并写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纪要

(二)关于项目资本金少到位的问题

至2002年3月31日江垭工程竣工决算时,江垭工程实际到位资本金18.66亿元,比原规定少到位1.34亿元,其中水利部少到位1亿元,湖南省少到位0.34亿元。

1.资本金少到位的主要原因

江垭工程项目资本金少到位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1)部、省的投资比例调整较晚

国家计委已在2000年1月下达了江垭工程投资总概算的资金组成,而部、省领导小组决定调整投资比例时已到2000年11月,国家计委不同意再下文重新调整江垭工程资本金的投资组成。因此,部、省领导小组决定调整的1亿元资本金未能落实。水利部提出在皂市水库的投资中再弥补这一缺口,但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难度,因为皂市工程的投资组合必须通过国家计委批准,国家计委很难在审批皂市工程的投资组合中增加江垭工程1亿元,即使能在皂市工程的总投资中增加1亿元资本金,减少1亿元贷款,这只能解决部、省在澧水公司投资比例问题,难以解决江垭工程少到1亿元资本金的问题。因为国发〔1996〕35号文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

(2)湖南省财政困难

湖南财政一直较困难,难以从财政预算中再划出较多资金投入专项基建工程。以前年度湖南投入江垭工程的资金,主要来自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国债,只有小部分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由于湖南是水利大省,病险水库较多,水利建设资金的安排十分紧张,再加上皂市水库从1998年开始筹建,省里需要拨付一些前期经费,这些经费的来源也只能是省里集中的水利建设资金。因此,加大了江垭工程资本金到位的难度。再加上江垭工程在1999年已基本完工,投资的紧迫性似乎略差一些了,因此,至江垭工程竣工验收,湖南省仍差0.34亿元资本金未到位。

2.资本金少到位的处理

按照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工程投资应全部到位。面对江垭工程少到位资本金1.34亿元的问题,澧水公司如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如何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呢?湖南审计厅的意见:“你公司应积极向湖南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尽快拨付到位。”但通过多方努力,在竣工验收之前未能达到审计提出的目标。对于少到位的资本金,是作应收款挂账,还是另外去融资,难以定夺。为争取解决这个问题,澧水公司向江垭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了两个建议方案,供领导和专家参考:

1)按实际到位资金确认部、省两家在江垭的投资比例(即水利部53.6%,湖南省46.4%),将缺口的1.34亿元资本金转作贷款,由公司融资。

2)为保持水利部55%、湖南省45%对澧水公司的投资比例不变,可否在审批皂市工程初步设计时,重新调整投资结构,水利部和湖南省分别增加资本金1亿元和0.34亿元。

江垭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对于江垭工程少到资本金1.34亿元的问题,认为国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不便直接鉴定。因此,在其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写道:“此问题建议由水利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时至2003年12月年终决算,部、省所差的1.34亿元资本金仍未到位。经请示公司董事长,同意按实际到位资本金确认部、省两家在江垭的投资比例。据此计算,在江垭项目投资中,水利部占53.6%,湖南省占46.4%。澧水公司已按此意见进行了账务处理。

3.资本金少到位的影响

江垭工程项目资本金少到位1.34亿元,属于工程项目投资的不正常现象,不仅给竣工财务决算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并对工程建设成本及交付使用后的运营成本有一定的影响,幸而由于江垭工程投资控制较好,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并不太大。其原因是:

1)工程实际开支只有31.69亿元(不含投资包干节余部分),比国家计委批准的投资概算降低了1.45亿元,资本金少1.34亿元,没有影响工程实际所需开支。

2)江垭工程实际到位资金32.19亿元(详见本章第三节),在开支工程实际价款31.69亿元后,还余0.5亿元可用来解决投资包干节余留成的0.44亿元(包干节余8819.75万元的50%转作自有资金)。

3)对于投资包干节余中应提成50%偿还银行贷款的0.44亿元,由于资本金的少到位,无力提前偿还银行贷款,但这并不影响公司对银行的信誉。因为并没有增加新的贷款,仍可以按原贷款协议计划偿还贷款。

当然,如果1.34亿元资本金能到位,则可以早日偿还银行贷款,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费用,可以增加盈利。

(三)关于道义补偿和以奖代补的问题

在江垭大坝和引水发电系统土建工程的招标中,投标人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采取低价中标的对策投标,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极大的困难。经请示水利部同意,不得不采取“道义补偿”和“以奖代补”的办法,补偿大坝承包商13000万元,补偿引水发电系统土建工程承包商2537万元。

1.对大坝承包商的“道义补偿”和“以奖代补”

1994年12月,江垭大坝土建国际招标,6个投标商的报价相差很大。根据世界银行采购导则,在资格预审通过后,原则上是最低标中标,因此,辽宁省水电工程局—意大利孔多特公司联营体以400491475.14元中标。尽管在评标时已发现对方砂石料单价太低,对其提出过质疑,但意大利孔多特公司(当时是意大利的国营公司)可能是想打入中国建筑市场,强调生产设备先进、生产效率高,不予承认其单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1996年意大利对国有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孔多特公司由国有企业变为民营企业,该公司由于在江垭工程的砂石料单价太低,当时已发生大额亏损,据其计算,如果不终止合同,到项目完成时,还将增加经济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一个民营企业,确难以承受。因此,该公司在1997年1月向世界银行提出愿意舍弃履约保证金和已进场的施工设备(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请求退场。如果孔多特公司退场,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必须进行第二次国际招标,工期至少拖后1年,澧水公司的损失将在3亿元以上(含推迟1年的发电收入、前期施工的贷款利息,以及管理费、其他承包商的索赔费等)。

根据以上情况,澧水公司同意与大坝承包商进行谈判。

孔多特公司提出:“山场开采,骨料加工及运输”要求补偿的总金额为6200万元人民币,其中2200万元将支付骨料加工及运输,但不包括水洗。剩下的4000万元人民币将部分支付山场开采,并提交了需要增加开支的6200万元成本明细表。澧水公司组织了审查谈判小组,CCPI咨询专家也参加了这次谈判。历经一个星期的谈判,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在满足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从1997年3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孔多特公司承担碎石和加工骨料,澧水公司对其每月“道义”补偿100万元,共计补偿1600万元人民币。从1998年6月1日起,其骨料加工工作移交给联营体辽宁局。对于山场部分的开采,通过多方面计算和审核,按实际成本测算补偿给联营体。以上两项实际共计补偿4936.80万元人民币(含部分水洗补贴)。

对于大坝的投标价,不仅是联营体中孔多特方提出砂石料开采和加工单价太低,开工后即出现亏损,辽宁局也在1996年上半年提出混凝土单价太低,难以为继。澧水公司和辽宁局就此问题向水利部作了汇报,水利部领导根据其实际情况,作了3条批示,其中同意“用以奖代补的办法,逐步处理亏损问题”。围绕“以奖代补”的问题,先后请湖南省水电设计院长江委江垭工程监理站,以及其他有关咨询机构计算和研究过如何补偿的问题。由于江垭大坝属国际招标,其合同是经过世界银行批准的,不能因为承包商亏本而更改合同,但如不给承包商适当补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最终受损失最大的将是业主(实际上是国家)。因此,经澧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多次研究,决定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比较第一标和第二标投标之间的差价,一揽子补给大坝承包商联营体13000万元(其中砂石料开采、加工4936.80万元,大坝混凝土浇筑部分8063.20万元),并在1997年12月15日形成《关于江垭大坝施工项目商务会谈会议纪要》,在其会议纪要中明确补偿的13000万元包含以下内容:①合同内所包括的全部项目补偿(包括砂石料开采、加工部分的补偿);②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所有索赔案的理赔费用,包括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费用在内;③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有赶工费(不含已支付的目标奖等);(www.daowen.com)

不包含的内容:①范家洲天然砂石系统改造人工砂石系统的建设费用;②孔多特水洗系统建设费用及1997年9月1日以前的运行费用;③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含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工程量);④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索赔案;⑤合同外项目。

另外,合同中明确按公式调整法调价的项目,如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当地劳务费等,以及明确后继法规(变迁)将遵从合同之规定执行。

2.对引水发电系统土建工程的“以奖代补”

“江垭引水发电系统土建工程”承包商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联营体进场后,由于施工队伍存在差异,进度参差不齐,主副厂房开挖滞后合同工期,如不采取措施,将影响1998年第一台机组发电的总体目标。1996年4月,业主要求联营体内部工作面分工进行调整,水电三局对业主的要求提出异议:如需调整,水电三局将不承担联营体牵头单位的责任,联营体双方将分别对业主承担合同责任。为此,联营体双方于1996年6月签订了联营体内部独立核算分别对业主承担合同责任的协议书。1996年施工期间,承包人就双方的施工干扰经常发生纠纷,并为此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施工进度受到了严重影响。工程成本剧增,到1996年底实际工期滞后合同期8~12个月,承包商出现了严重亏损,为保证部、省要求“1998年第一台机组发电”的总目标。通过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的分析和反复研究,于1997年4月初拿出了一个加油输血、充气鼓劲的“以奖代补”方案,以2600万元签订按1998年年底发电这个总目标控制的奖励指标,另外由监理工程师掌握100万元,并确定奖励条件。最终实施引水发电系统土建工程“以奖代补”总金额2537万元,其中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1355万元,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1182万元,业主扣回163万元。

由于采取了有协议条件的“以奖代补”的办法,因此,对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在1997年3月以后提出的105起8635万元索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均不予赔偿。

江垭工程大坝和引水发电系统承包商的大额“以奖代补”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审计部门多次提出意见,在经济合同签订后,再笼统地给予一笔补偿,从经济核算的角度来说是不合规的,是粗放的管理,但鉴于当时的具体情况,通过“以奖代补”达到了1998年年底第一台机组具备发电条件的总目标。同时,最终工程决算金额都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概算范围以内,上级和审计部门要求对此“吸取教训,改进今后的工作”。

(四)关于管理费的超支问题

对于概算中计列的建设管理费9757.44万元,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经常管理费2883.32万元(含业主管理、项目管理费)、监理人员经常费2358.43万元和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4100.60万元三大块。由于财务会计核算中的“管理费”所涵盖的核算内容,与工程投资概算项目的口径不完全一致,如果把概算中属于会计核算“管理费”性质的项目(开办费、经常费、业主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出国培训费、技术资料费、国外人员接待费、业务手续费、预算定额编制费、修改概算编制费)一起计算,与财务核算对应的概算投资管理费为4574.22万元,工程竣工结算管理费实际开支9489.79万元,比概算超支4915.57万元,实际开支为概算投资的207.46%,之所以超支1倍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概算定额太低。按概算定额计算,建设单位的人均年工资及附加费、福利费、劳保基金等仅8103元,实际上,建设单位的人均工资及附加费、福利费、劳保基金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支付,澧水公司人年均在22000元以上,仅这一项就差2/3;按建设单位人头计算的其他管理费一年仅14180元,它包括差旅费、水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办公用品费、业务招待费,这对于一个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2)费用概算未随市场经济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江垭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是依据电力工业部电水〔1995〕170号文的标准编制的,而江垭工程竣工决算已值2002年3月,在这7个年头中,工资水平、市场消费、物价水平都有较大的变化。在2000年以前,国家对工程直接费这一块进行了价差调整,但对建设管理费这一块没有进行价差调整,在客观上导致建设管理费超过概算额度。

3)工程的特殊性致使建设管理费用增大。江垭工程是部、省联合投资,且引进世界银行贷款的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单位离施工现场较远,需多方汇报请示,多方接受检查和审计,导致办公费用、差旅费、接待费等增加。对于世界银行要求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虽然其工程、设备直接费用按国际标准列入概算,但对于管理费这部分,统统是按国内费用标准进入概算,这当中就有一个费用差额问题。

4)由于江垭大坝异常抬升,需要观察和分析原因。同时,由于来水量小,大坝完工后,直到2002年才达到设计蓄水高程,造成工程完工后推迟2年多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致使费用大量增加。

5)内部控制不够严,造成费用的浪费。公司虽然有内部管理制度,但由于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是采用借调形式,各个单位的制度不一,没能坚持一枝笔签字,造成管理费的浪费。

(五)长沙基地的问题

1.选址依据

根据水利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1992年10月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治理澧水流域协议书中》的第六条“公司设在长沙市”的决定,并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决定选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393号。

2.建设资金筹措

由于澧水公司1993年3月才成立,湖南省水电设计院在1992年编制江垭工程初步设计时,未能考虑将公司长沙基地的投资纳入初步设计概算

1998年,江垭工程修改概算时,水利部和国家计委都同意增列“澧水公司长沙基地”项目,但由于江垭工程初设概算是按1992年的物价水平编制的全内资概算,当调整为按1996年年底的物价水平编制内外资概算时,其工程概算投资增加幅度很大,因此,给工程筹资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完全满足公司长沙基地建设所需资金。同时,考虑到澧水公司是一个流域开发公司,皂市工程已于1998年开始筹建,对于澧水公司长沙基地,水利部有关领导考虑江垭安排一部分资金,皂市工程再安排一部分资金较妥。因此,在其概算中只列了3606万元。

按照澧水公司长沙基地的规划,以及防汛调度培训综合楼工程的设计,江垭工程概算中计列的3606万元是远远不够的。2001年,湖南省建设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湖南省建筑设计院编制的“澧水防汛调度培训综合楼工程概算书”进行了审查,并以湘建设〔2001〕324号文进行了批复,同意其建筑工程总投资6901万元;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也以湘计农〔2001〕402号文批复同意澧水公司长沙基地“第一期工程估算总投资7000万元”。澧水公司董事会也同意公司长沙基地第一期投资7000万元。

如何筹措长沙基地第一期工程投资7000万元,澧水公司认为,除了概算中已列明的3606万元,由于江垭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投资包干制和资本金制度,并且参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办法,澧水公司对江垭工程的施工组织进行了优化,把部分临时工程建筑与永久工程建筑结合起来,把临建工程中生活福利文化房屋建筑2280万元调至长沙基地,把在工地未建的办公楼550万元和专家楼565万元也调至长沙基地。这样,共计筹措了7001万元,解决了长沙基地第一期工程经费的问题。

(六)基建收入的确定

江垭工程基建收入主要是发电机组试生产期间的净收入,其计算的主要依据是:

1)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五条和四十六条。

2)能源部、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1990〕能源经第630号《关于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一条“水电项目的试生产期暂定为1年。试生产期属基本建设阶段,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生产运行单位负责管理。”

3)江垭3台发电机组分别投产的时间。

4)由于江垭水电站位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慈利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第八条,并报经湖南省国税局批准,江垭水电站的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政策和条件,经计算和多方审计认定,江垭工程发电试生产的净收入为10825.13万元。

(七)投资包干的问题

为加强江垭水库工程投资控制,更好地调动建设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基〔1984〕2008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1997年12月10日,澧水公司董事会代表水利部、湖南省投资双方与澧水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营管理单位签署了《湖南澧水江垭水利枢纽建设投资包干合同》。1999年11月,澧水公司根据审计的意见,又将投资包干合同分别向水利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呈报。水利部以水建管〔2000〕40号《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有关问题的批复》行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庞道沐副省长也签字批复,同意对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实行投资包干管理。

投资包干的内容主要包括:包工程规模、包投资、包质量、包工期。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江垭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控制、施工质量、施工工期都达到或超过了预期的效果。经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江垭水库工程投资包干节余为8819.75万元,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政策,投资包干节余部分的50%用于偿还贷款,余下的50%按6∶2∶2的比例,分别用于生产发展、奖励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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