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2年10月水利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治理澧水流域协议书》中的第五条:“根据澧水流域规划,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列为近期优先开发目标。工程由水利部及湖南省合资兴建,双方各自负责筹集50%的建设资金,报国家审定,力争早日开工。工程投产后对下游水电站由此而增加的保证出力和电能效益的一半收入交公司继续投入澧水流域滚动开发。”从此明确了水利部为江垭工程筹资的责任和比例。在国家批准江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中明确按照1992年底物价水平,江垭水利枢纽工程总投资为12.1亿元,由水利部在国家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6.05亿元,其中非经营性基金投资2.2亿元,银行贷款3.85亿元。
1994年8月,世界银行对江垭项目进行了正式评估,按照1994年当时的物价水平,其评估总投资改为24亿元,由于总投资数额增加,国家计委要求水利部就江垭工程的筹资问题作出承诺。水利部于1994年11月以水规计〔1994〕477号《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有关投资问题的函》承诺:“……现该工程投资世行评估结果约为24亿元,我部同意利用世行贷款和已落实的3.85亿元建行贷款作为部省两家的共同投资对半占有,由澧水公司负责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部省各承担50%,我部投资暂不明确投资来源。”1995年,国家计委在计综合〔1995〕140号文件明确江垭水库为1995年新开工的大型工程项目。其总投资为24.6亿元,当时已落实的贷款只有12.2亿元(建行贷款3.85亿元,世行贷款9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5亿元),尚还有12.4亿元需要解决。当时,澧水公司请求水利部和湖南省各承担6.2亿元拨款,但水利部认为在初步设计中已明确“无偿拨款部分占总投资的36%”,所以,水利部只同意列无偿拨款4.4亿元,其余1.8亿元由建行增加贷款解决,因此,建行贷款由原来的3.85亿元增加到5.65亿元。
1998年,水利部根据国家计委〔1996〕115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委托水利部水规总院审核了澧水公司上报的江垭水库修改概算,当时的核定金额为34.4亿元,其中资本金20亿元,由水利部和湖南省各承担10亿元。水利部要承担的资本金拨款,比修改概算前1995年承诺的拨款4.4亿元增加5.6亿元,水利部除认真听取关于江垭水库修改概算增加的原因之外,水利部计划司领导亲自带领有关专家来到江垭水库工地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听取了澧水公司和湖南省计委有关领导的详细汇报。水利部计划司的领导在会上指出:“全国水利资金有限,要办的事很多,对于江垭水库的资本金,先按水利部出资8亿元,资本金总额为16亿元做一个方案,再计算一个电价进行分析。若省里同意出10亿元,有2亿元可计息。”
根据水利部计划司领导的指示,澧水公司委托湖南省水电设计研究院重新编制了《江垭水利枢纽工程修改概算经济评价报告》。在世行贷款期限为20年,年贷款利率为4.04%,国内建行贷款还贷期12年,1998年以后年贷款利率为10.35%的情况下,若资本金投入20亿元,其还本付息的电价为0.5元/(kW·h);若资本金只投入16亿元,其还本付息的电价为0.7元/(kW·h),这与当时湖南省的上网电价差距太大。同时,根据湖南省当时电力用户的承受能力,此电价难于实现。考虑江垭是一个以防洪为主的工程,为减少负债,降低上网电价,满足贷款机构还本付息的基本要求,请求部、省增加资本金的投入。(www.daowen.com)
水利部计划司的领导根据重新测算电价的结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终于同意为江垭工程投入10亿元资本金。
2000年11月,水利部湖南省澧水流域水利水电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在水利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1992年10月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治理澧水流域协议书》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有关协议。其中,关于流域开发的资金重新明确如下:“根据水利产业政策,流域内各公益性项目和各项目公益性部分所需资金由部、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对于经营性项目,由公司多渠道筹集资金,按国家规定缴足资本金后,遵循国家基建程序进行开发。对公司所建设的公益性或公益性为主的项目投资,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遵循 ‘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办法合理使用。上述流域开发所需资金,按水利部出资55%,湖南省人民政府出资45%的比例筹集。”
根据以上协议,对江垭水库的资本金投入按水利部出资55%、湖南省人民政府出资45%的比例进行调整,即原决定水利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各出资10亿元,改为水利部出资11亿元,湖南省人民政府出资9亿元。湖南省水利厅以湘水办〔2001〕14号《关于请求调整江垭水利枢纽国家投资比例的请示》向水利部呈文,请求水利部“相应增加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国家投资1亿元,并列入2001年投资计划”,但一直未能落实(其未落实的主要原因将在本章第四节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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