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贷款时间长
在前所述,1991年12月水利部向世行递交了《利用世行贷款两湖水利综合治理开发项目建议书》,此后,世行对该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初步评估、正式评估、谈判、执行董事会审批、贷款协定签订,一直到1995年11月16日贷款协定才生效,历时达4年,比江垭水库1995年7月2日正式开工到1998年12月28日第一台发电机组具备发电条件的时间还长;比国内建行对江垭工程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批、协议签订和生效的时间长2年多。申请世行贷款所需的时间长,固然有其许多客观原因,但这样长的申贷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项目的进度,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推迟了工程的受益。对于急需资金以便早日建成受益的工程,申请世行贷款时,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二)某些招标条款脱离中国国情
总体来说,世行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要求高、招标程序规范而严格,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其招标条款难以完全适应各个国家。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在江垭工程国际招标工作中完全套用世行招标导则,遇到了以下一些实际困难。
1.投标资格预审条件偏高
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兴建了许多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从能力和经验方面来说,不少施工单位能够独力承担江垭大坝施工。然而,由于江垭大坝施工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基本标准规定:“申请人过去5年的年平均营业额(包括在建和完建项目)应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人应具有2500万美元流动资金的能力”。这两个条件是硬性指标,特别是流动资金2500万美元,当时国内没有一家施工企业能达到,包括曾经修建过葛洲坝水电站的国内最大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葛洲坝水电工程局也达不到这一基本条件。因此,出现了这样一个不应该的现象:国内众多的大型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中竟没有一家能单独通过资格预审。国内投标商不得不全部与国外的企业组成联营体进行投标,如:中国水电八局与日本的M aeda组成联营体;葛洲坝水电工程局与日本的Intrecanaces—ICA组成联营体;辽宁水电工程局与意大利孔多特公司组成联营体等。由于这种联体完全是为达到投标资格而临时组合的经营体,因而,在组织结构、经营理念、技术装备、工作习惯、自身利益等方面都存在差别,难以很快真正融为一体,在施工组织过程中难以协调。例如:辽宁—孔多特联营体中标后,为两者的股份及内部协议实施问题等意见不一致,初期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2.履约保证金太低(www.daowen.com)
江垭大坝施工国际招标的履约保证金仅为工程投标价的10%,澧水公司强烈要求大幅度提高这一比例,世界银行不同意。意大利孔多特公司在江垭工程的施工中出现亏损,若继续执行合同至工程竣工,亏损可能超过亿元;由于履约保证金太低,只有2000多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施工几个月后很快提出:愿意舍弃履约保证金退场。因为中途终止这么重要的主合同到再一次招标、重签合同、重新开工,世行手续极为复杂,至少要1~2年。澧水公司将承受巨大经济损失,可达3亿~6亿元,更无法实现部、省提出的提前1年拦洪的目标。为了避免澧水公司承受更大的损失,不得不同意对其进行补偿。
3.一律“低价中标”带来潜在风险
一般说来,工程造价越低越好,但是,目前在我国并非是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都能实现质量合格的最低的工程造价。因为有的投标商投机取巧,为了项目中标,有意降低投标报价。同时,国内的许多业主对国外的设备等情况不一定全部了解,因而容易产生误会。如江垭大坝施工的6个投标商,最低的投标价为4亿元,最高的为8.38亿元;同是一个江垭大坝施工,最低投标价不到最高投标价的一半(48%);只及初步设计概算的58%或竣工决算实际投资的57%。显然,最低投标价与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建成所需要的投资有很大差距。尽管评标时已发现最低价投标商的砂石料单价太低,与合理成本相差太大,但按照世行招标的原则,只能让最低报价投标商辽宁—孔多特联营体中标。在该联营体中标后的施工实践中,证明其投标报价确实太低,导致当时难以为继,给整个工程施工带来很多困难和麻烦,业主被迫对大坝承包商给予“道义补偿”和“以奖代补”约1亿元人民币。
4.联营体投标等同一个企业单独投标的做法欠妥
联营体与一个独立企业的性质是有所区别的,参与联营的企业是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而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协作。从社会化大生产的角度来看,这种联合有利于集中资金,发挥联营各方的优势。但是,企业的基本属性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它既是生产力的承担者,又是生产关系的体现者,其生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物质利益,联营体各方有各自不同的物质利益,因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物质利益获取和分配之间的矛盾,协调矛盾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必然增加。这说明由于责任主体的不同,其效果也不相同。江垭大坝和地下厂房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不是联营体中标施工,也许江垭工程的进度还要加快,其投资还会多节省一点。因此,在招投标中,对于联营体和一个单独的企业应有所区别,在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前提下,独立投标的企业应当优先,甚至将个别条件稍微放宽一点。世行把联营体投标等同一个企业单独投标的做法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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