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协议签订概况
1995年2月27日至3月3日,项目贷款谈判在美国华盛顿世界银行总部进行。谈判结束后产生《长江流域水资源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银行双方同意的谈判纪要》,共计14条,还包括2个附件。谈判纪要由代表团团长和世界银行中蒙局农业处项目经理分别代表中国和世界银行签字。
1995年4月25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批准《长江流域水资源两湖项目的贷款协议草案》。1995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周文重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尼古拉斯·霍查分别代表中国和世界银行签署信贷号2710CHA和贷款号3874CHA的4个协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贷款协定》(贷款号3874CHA)。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开发信贷协定》(信贷号2710CHA)。
3)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湖北省和湖南省的《省级项目协定》(信贷号2710CHA、贷款号3874CHA)。
4)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澧水流域水利水电综合开发公司的《澧水公司项目协定》(信贷号2710CHA、贷款号3874CHA)。
项目贷款协议于1995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2.贷款额度
世界银行原拟给江垭水库贷款8600万美元,1994年底根据实际情况,将原拟给“长江中游洪水预警预报系统”的贷款改由中央政府直接拨款,将其贷款调给江垭水库1000万美元;此后,湖南省决定从原拟安排给“加强湖南省项目办机构建设”的贷款中调给江垭水库100万美元。因此,江垭水库世行贷款额度共计为9700万美元。
根据世行信贷号2710CHA和贷款号3874CHA,在长江水资源开发项目总的软贷款7480万个特别提款权中,分配给澧水公司3410万个特别提款权(当时相当于5020万美元);在总的硬贷款1亿美元中,分配给澧水公司4680万美元,即在总的贷款21000万美元中,分配给澧水公司9700万美元。澧水公司江垭项目各类别分配的软贷款和硬贷款额度,以及给予每一类别中提供贷款的分项报账的百分比见表10-1。
表10-1 世界银行贷款额度及报账提款比例明细表
注 签协议时的汇率为:1个特别提款权=1.47215美元。(www.daowen.com)
3.报账原则
1)江垭项目的报账提款,必须根据1995年7月18日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澧水公司签订的《澧水公司项目协定》,以及1995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与澧水公司签订的《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严格按照费用类别与支付比例报账。
2)除符合协定中规定的追溯贷款条件的开支可以报账外,对贷款协定签字生效日以前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贷款账户关闭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3)对项目单位发生的征地费用、各种税收及国内人民币计算的保险费、运杂费等,世行不予报账,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4.报账支付方式
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来的用款申请单及有关单据,按照世行要求进行严格审核,认为合格后,再视情况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其支付方式有3种:①偿还支付申请方式;②直接支付申请方式;③特别承诺支付方式。
5.采购方式及费用报账的证明文件
按照世行贷款协议和我国财政的有关规定,江垭项目利用外资的采购方式和费用报账的证明文件见表10-2。
表10-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报账提款证明文件一览表
6.与湖南省财政厅转贷协议的签订
根据世行贷款项目协定和国内的相关要求,澧水公司于1995年9月18日与湖南省财政厅签订了《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水资源开发项目)转贷协议》。该协议中除明确世行贷款协定已明确的还贷期、双方责任外,还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澧水公司“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4%的年率交付利息”、澧水公司“负责承担因使用本贷款而发生的特别提款权与美元、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及货币总库制风险”、“任何用贷款进行的采购及贷款的提取、财务报告与审计、咨询专家的使用等均应按照世行相应的指南、财政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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