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政策阶段划分
中国文物学会付清远副会长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政策进行阶段划分,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2007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部门规章阶段;第二阶段,2008—2011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法律保障阶段;第三阶段,2012年至今,传统村落保护双轨制阶段。
第一阶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部门规章阶段。1986年,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国发〔1986〕104号),首次提出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的镇、村寨进行保护,自此我国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正式拉开序幕,开始从村镇单体文物性建筑保护向文物建筑所处基质环境的整体保护转化,实现纪念性建筑兼顾传统平常性建筑的区域保护。2002年9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建村〔2002〕233号)。2002年12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2003年起,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先后颁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建村〔2007〕360号)等规范性文件。2007年10月《城乡规划法》颁布,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进行了原则规定,并在第31条第2款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使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
第二阶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法律保障阶段。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8〕524号),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更加体系化、法制化,并正式从国家层面肯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命名。2009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制定了《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旅游部门开始参与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开发,体现了对传统村落利用的旅游发展导向。2012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规〔2012〕195号),对提高保护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三阶段,传统村落保护双轨制阶段。2012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首次联合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的调查。财政部也第一次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单位参与出台保护文件。2012年8月,四部门联合出台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建村〔2012〕125号),成立由建筑学、民俗学、规划学、艺术学、遗产学、人类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传统村落具体保护工作于2013年起步,2014年、2015年逐步铺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实施。201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制定专门规划,启动专项工程,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传统村落保护内容。同时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2013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2013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提出尽快开展对传统民居建造技术的调查、整理、记录工作。2014年4月,四部门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将传统村落保护政策具体化,一些传统村落大省大市也编制了相应的保护办法。2014年7月,相关部门公布了第一批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单的通知。2014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国传统村落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明确提出传统村落的宣传内容、宣传方式等。2014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为防止传统村落出现盲目建设、过度开发、改造失当等修建性破坏现象,特提出此意见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2月1日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和开展传统民居调查、落实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规划等要求。2015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91号),响应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提出开展五个方面工作,包括中央财政支持申请、传统村落补充调查、建立地方传统村落名录、抓好日常管理、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督查等。
除了上述三阶段方向的政策出台外,国家还有许多实际的行动作为,但并非通过政策颁布通知来执行。
传统村落保护的执行除了通过政策颁布外,2014年5月,中国文物基金会设立“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古村落保护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同年7月,设立“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传统建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文物保护基金会受中央财政和国家文物局委托,承担了部分资助项目,其中重点项目包括传统村落中私人产权民居的保护修复与利用、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容研究和传播能力建设。上述国家资金基金会资助方式成为传统村落保护的有益补充。
国家资金基金的具体落实方式,在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支持下,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启动了以支持资助传统村落中私人产权民营建筑保护为主要内容的项目。通过社会募集一部分资金,财政作为项目资金委托基金会,选择某些区域(国家级的传统村落范围内),根据自愿原则,经过基金会评审,通过第三方技术团队制订修缮计划并做预算安排,文物保护基金会直接和农户签合同,资助他们一定的资金来完成修缮工作。
2016年4月,“拯救老屋行动”项目启动,该项目是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修缮进行资助的公益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两年(2016—2017年),松阳县是该项目的整县推进试点县。修缮项目采取产权人自愿申报的方式,对提出申请的项目由县老屋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基金会审定后由基金会与申报人签订合同,基金会资助修缮经费总额的50%。产权人可采取个人自筹、亲友拆借、银行贷款、村集体垫付、企业参与“五管齐下”的方式筹集修缮资金,还可以通过以劳抵资、以物抵资的方式,多形式投入。(www.daowen.com)
2018年,推出下一期的“拯救老屋行动”,选出江西省金溪县与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石屏县。这三县一并成为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确定的全国三个“拯救老屋行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县。修缮资金共计8000万元,其中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出资4000万元,县财政配套出资2400万元,产权人自筹1600万元,属于贫困户的产权人修缮老屋不须出钱。修缮好的老屋,产权仍然归原产权人所有。
数字化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2015年,住建部发布启动“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项目,旨在通过网络、计算机、通信等数字化手段,以行政区划、文化圈、地理文化分区等为引导,集权威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于一体,展示每一个传统村落的聚落风貌、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世界了解中华文明的窗口。
(二)省市县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政策推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旨在根据有关法律与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进行传统村落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了《江西省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省级传统村落名单公布》《关于推荐江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库人选的通知》;江西省发改委员会提出了江西“活态”保护传统村落;江西省文保单位出台了《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2021年江西省委一号文件);江西省财政厅等6厅联合印发了《整合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意见》。此外,国家文物局、江西省文物局已将中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作为今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并纳入《国家文物局、江西省政府关于共同推进江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重点工作之一。
金溪县政府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成立金溪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布金溪县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关于公布564处古村古建筑为县级文物保护点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实施办法》等10多份文件。[1]
乐安县近期出台的县级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政策有《乐安县创建“江西省美丽宜居试点县”实施方案》[2]《关于流坑古村落文化风貌提升改造(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申请》[3]《中共乐安县委关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4]《乐安县古村落古建筑保护规划》[5]。乐安县住建局在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中提到,古村落活化利用建设项目计划分成四个部分:一是规划先行法规优先,完善古村落保护制度;二是统筹协调重点活化,树立活化升级成功典型;三是传承地方传统文化,保护好古村落精神家园;四是加强引导积极谋划,增强我县古村落的吸引力。[6]上述可算是乐安县对于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的政策计划。
南城县政府除了转发上级传统村落保护开发精神,如《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并对其加以解读之外,还出台了《尧坊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南城县上唐镇源头村活水亭桥景观工程设计》《洪门镇益王墓葬群保护发展规划》等政策。[7]此外,还编制了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村级景观工程设计》。[8]
南丰县较少出台县级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政策,除了自身积极发展“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外,还在南丰县人民政府网转达上级精神,如2013年住建部发布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明确保护规定 防止古村落里大拆大建》《传统村落开发利用应按规划 防借机占耕地》等。在文物保护方面,南丰县政府采取相同的方式,通过转发及遵守上级的政策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来执行文物保护政策,鲜少出台自身县级文物保护政策来进行文物保护的政策遵循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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