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继承荀子的思想,肯定人有与生俱来的感觉、思维的器官和能力,即聪明睿智的“天明”(目)、“天聪”(耳)、“天智”(心)。
1. 肯定人有认识能力
在认识论上,韩非肯定人有认识、思维能力,也肯定认识与思考产生于人的感官与客观事物相接触、相作用的过程:
聪明睿智,天也;动静思虑,人也。人也者,乘于天明以视,寄于天聪以听,托于天智以思虑。故视强,则目不明;听甚,则耳不聪;思虑过度,则智识乱。目不明,则不能决黑白之分;耳不聪,则不能别清浊之声;智识乱,则不能审得失之地。目不能决黑白之色则谓之盲,耳不能别清浊之声则谓之聋,心不能审得失之地则谓之狂。盲则不能避昼日之险,聋则不能知雷霆之害,狂则不能免人间法令之祸。(《解老》)
人运用感官与思维能力与外界接触,产生了动静思虑等认识活动,人可以用心与耳目来视听思虑,“决黑白之分”、“别清浊之声”、“审得失之地”。在这里,韩非一方面承认“黑白”、“清浊”、“得失”是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也肯定了人作为认识主体有“决”、“别”、“审”等感觉与思维的能力。他还说:“夫能自全者也而尽随于万物之理者,必且有天生。天生也者,生心也。故天下之道尽之生也。”(《解老》)这就是说,人天生的“心”是具有认识能力的。人虽然有认识的器官,但器官必须要能有所作用才行。此外,韩非在发挥老子思想时,也特别告诫人们,对目、耳、心之视、听、思虑能力,不应过度耗费,否则适得其反。在“治人”上“适动静之节,省思虑之费”;在“事天”上,“不极聪明之力,不尽智识之任。苟极尽,则费神多;费神多,则盲聋悖狂之祸至,是以啬之。啬之者,爱其精神,啬其智识也。”(《解老》)这即是说,人使用认识能力也是“事天”,人要爱惜,又不能过度膨胀自己的认识能力,自逞其才、自炫其智,夸大人的感官与理性思维作用,在“治人”“事天”上也会引起盲聋悖狂之祸。人的认识能力也是有其限制的,韩非同意老子的思想,主张“爱精神而贵虚静”(《解老》),这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调节上是有意义的。
但韩非不同意老子所说的“不出于户,可以知天下;不窥于牖,可以知天道。”(《老子》第四十七章),也反对“前识”,即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测。他说:“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前识者,无缘而忘(妄)意度也。”(《解老》)先于对事物的感觉经验(先物行),或先于事物具体规律(先理动)的臆断就是“前识”。
2. “因参验而审言辞”
韩非在认识论与方法论上主张“参验”。他说:
夫视锻锡而察青黄,区冶不能以必剑;水击鹄雁,陆断驹马,则臧获不疑钝利。发齿吻[察]形容,伯乐不能以必马;授车就驾而观其末途,则臧获不疑驽良。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
这是说,仅凭剑的成分、颜色,名匠欧冶子也不能判明此剑是否锋利;通过水击鸿雁、陆斩驹马,最低智力的人也能判断其利钝。仅从马的毛、齿、形状,伯乐也未必能判断马的驽良,而套车就驾,实地考察,任何人都可以作出准确判断。同样,仅从外貌与言辞,孔子也未必能看出一个人是否智士,通过任职,考察其实绩、功效,庸人也能判断其愚智。韩非重视官员的实际锻炼与经验。
“参验”即主张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以参考验证来判断是非真伪的经验方法。“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其所谓“参”,乃“偶众端以参观”,即将不同的事象放在一起加以分类、比较、鉴别,以免片面性。其所谓“验”,则是要看一种思想是否有实际的效用,“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六反》)
与“参验”相关的是“参伍之道”。韩非说:“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八经》)“不察参伍之政,不明度量,恃尽聪明,劳智虑,而以知奸,不亦无术乎?”(《难三》)这仍然是反对主观主义的。而且,“参验”方法可作为君主御臣的方法,以防奸邪之人。“听言不参则权分乎奸,智力不用则君穷乎臣。”(《八经》)“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显学》)“参验”是贯彻法治的一种方式。他强调:“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解老》);“守成理,因自然”,“视规矩,举绳墨”(《大体》)。这就有尊重规律的意思。
3. “矛盾”说的形式化表征
韩非首次使用“矛盾”这一名词,他讲了一个有名的寓言: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难一》)
韩非的“以子之矛攻(陷)子之盾”为揭露逻辑的矛盾提供了普遍适用的方法。韩非所理解的矛盾,主要关涉形式逻辑问题。形式逻辑认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或者相互矛盾的判断是不相容的,它们不能同时为真,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这是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所确认的。韩非正确地指出了卖盾与矛者的两个判断的互不相容的性质,对形式逻辑作了确切的表述。(www.daowen.com)
形式逻辑作为认识的工具,其基本特征之一,是强调知识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包括它提供的知识不会自相矛盾、前后不一。惟有如此,知识才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知识虽然讲求确定性,知识的对象却永远处于变动之中,这本身就是矛盾的。战国中期一批思想家就是借知识对象的变动不居性,对知识的可靠性提出怀疑。韩非的倾向,是以知识的确定性去排除存在界的变动不居性,如他说:“凡物不并盛,阴阳是也。”(《解老》)这是说,天地阴阳,以至世间万物,都只能是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显然韩非以知识的确定性要求来否定存在界变化的正当性,不仅是片面的,也是与其变化史观不相容的。
韩非将矛盾思想运用于法治中,主张“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五蠹》),“言无二贵,法不两适”(《问辨》),从而排斥德治,只主张法治。可见,韩非的“矛盾”还不是辩证法的概念,他注重对立面的不可调和性,把矛盾双方的对立绝对化了。
知识虽然讲求确定性,但是许多超越性的价值追求恰恰是借消解知识及其确定性而得以为人们所接受的。韩非尤其不懂得超越追求对于社会与人生的意义。他只承认能够带来现实功利的知识为惟一可靠的知识,此外的其他知识或追求都必须斥逐。荀子有文化一统、文化专制的思想倾向,韩非则变本加厉,指出“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今兼听杂学缪行同异之辞,安得无乱乎?”(《显学》)他把儒墨等各家各派之学一概斥之为“愚诬之学、杂反之辞”,主张“破其群以散其党”,“禁其欲,灭其迹”(《诡使》),一律严加取缔。
韩非在总结先辈法家人物的法治思想与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中心,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他的思想虽是法家思想发展的逻辑必然,但其中也有其前辈思想中所未曾有的新内容。同时,韩非在总结法家思想与实践时,并没有脱离先秦“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而是对道、儒、墨、名诸家思想均有所采撷,并最终服务于其法治主义的基本立场。韩非思想不仅独立于“百家”中有其历史地位,而且也是对“百家”的一种补充与纠偏。
韩非具有“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变动与进化的历史观。他在自然观与认识论上也深化了此前的“道论”与“理观”,阐释了“道”与“理”之关系,提出了“定理”说与“参验”论。这些方面他都有巨大的理论贡献。但他过分强调了斗争,根本摒弃了人道(仁爱)原则,把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排斥看成是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陷入独断论。
韩非虽在秦国被害,但其学说则为秦国所用。秦国应用商鞅、韩非等人的理论统一了当时的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自汉代大一统的国家确立以来,韩非就不断遭到人们的批评。司马迁认为,韩非法家之学“严而少恩”,“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史记·太史公自序》)班固谓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淮南子》的作者批评其本末倒置,“重法而弃义”,王充则批评韩非禁儒而专任暴力的思想。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某些内容,如尊君卑臣、大权独揽、执柄处势、严刑峻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等,长期以来为统治者所运用。他片面强调法治,完全否定德教,认为暴力决定一切,君主凭权势操生杀之柄统治人民,这些理论特别适合于封建专制君主,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历史上一些立志改革的政治家也受到商鞅、韩非等法家变革思想的影响。
(1) 据《汉书·元帝纪》载:元帝为太子时,曾向宣帝进谏说:“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则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学,何委任之?”
(2) 崔适《史记探源》谓李悝之异名为李克。《汉书·艺文志》儒家类有“李克七篇”,注云“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郭沫若说:“《古今人表》中把李悝与李克分为二人,那应该是班固的错误了。”(《十批判书》,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277页。)
(3) 据《战国策·魏策》记载:魏惠王时,大将公叔痤与韩起战于浍北,获胜。惠王曾赏田百万,公叔痤不敢接受。公叔曰:“夫使士卒不崩,直而不倚,挠拣而不辟者,此吴起余教也。”这时,吴起已经去世,魏惠王乃“索吴起之后,赐之田二十万”。
(4) “则申子相韩,前后当得十九年。史谓相韩十五年,亦误。”说见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38页。
(5) 参见张岱年:《中国哲学史史料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62页。
(6) 贾谊《过秦论》说:商鞅“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衡而斗诸侯”。《战国策·秦策》谓:商鞅变法使“秦无敌于天下”。
(7) 《诸葛亮集·论诸子》,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7页。
(8) 《王文公文集·商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77页。
(9) 《章太炎政论集·商鞅》,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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