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实践

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实践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韩非之法治思想立足于君主之不必贤不必智,其强调法术二者,正在于弥补这一缺失。最后,权术之参验监督功能,一方面固然要以法为其最高规范,另一方面又要以君主之威势作为其坚强后盾。韩非认为,君主权术的操持运用,如“因任授官”、“循名责实”之类,并非出于无章可循的私心自度,而应以法为准绳。法、势、术三者间,法是中心。“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

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实践

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各有其特殊的职能。法用以裁抑群体社会的全体成员,术则专用以控制驾御群臣,势则保证法术二者的正常运作与君国公利不被侵害。所谓“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定法》);“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韩非认为,三者又是相互促进的。法的规范群体社会的功能,有赖于君势的力量强制与治术方法的运用。君势的牢固与威权,是法之令行禁止的前提。韩非之法治思想立足于君主之不必贤不必智,其强调法术二者,正在于弥补这一缺失。相反,君主有势无法,高居法上,难免滥用权力而使统治权力失去其规范性,最终会失去其君势。君主无术,势必大权旁落,奸臣当道,君势之威权亦将不固,法亦难以真正运作。最后,权术之参验监督功能,一方面固然要以法为其最高规范,另一方面又要以君主之威势作为其坚强后盾。如此,才可能知人善任,使“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奸劫弑臣》)。韩非认为,君主权术的操持运用,如“因任授官”、“循名责实”之类,并非出于无章可循的私心自度,而应以法为准绳。

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以刑名收臣,以度量准下,此不可释也。(《难二》)

按这里所说,君主操持权术也要依循法度;然而,君主在大权独揽、耍弄权术时,则抛弃了法度,其术往往变为神秘不可测的独断的心机权谋。(www.daowen.com)

法、势、术三者间,法是中心。“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六反》)韩非的设想,君主的威权与治术的操持运用,皆在法的规范下进行,势与术是推行法治的两条基本轨道。问题是,“法出于君”,君主无条件地代表着法的理想与国家公利,但君主同时又不必贤、不必智,这样的君主将以何法治民,又以何术御群臣呢?这是一个假言判断,但韩非则将之当作一个实然判断。法的理想与君主之不必贤、不必智两者间且有矛盾,君主利益与国家公利又未必完全一致。这些,都是韩非法治思想本身未解的结。于此,君主任势与术而独裁,视臣民为其工具就不可避免了。

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根据在其人性论。韩非认为,人皆自利,如动物一样趋利避害。荀子曾提出人性恶,认为人之为善是后天的,主张“化性起伪”。韩非则认为人的心性俱恶,这样也就堵死了“化性起伪”的德化教育之路。他认为,君主用法实际就是利用人之爱利恶害来驾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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