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哲学通史先秦卷-法、术、势的结合

中国哲学通史先秦卷-法、术、势的结合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韩非对“法”给出了自己的界定。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商鞅关于法治的思想,将法置于群体社会唯一的行为规范与标准的位置上,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以与儒家、墨家相对抗。他循着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居官而守法”的思路,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司法平等思想。依韩非的看法,人各自利,君臣利益必然是相互冲突的。“臣利立”则不免“主利灭”。

中国哲学通史先秦卷-法、术、势的结合

韩非对“法”给出了自己的界定。他说: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定法》)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难三》)

韩非认为,法是臣民所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法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强制性与权威性(“刑罚必于民心”),普遍性与客观性(“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稳定性与公开性(“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商鞅关于法治的思想,将法置于群体社会唯一的行为规范与标准的位置上,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五蠹》)的思想,以与儒家(以文乱法)、墨家(以武犯禁)相对抗。他循着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居官而守法”(《商君书·更法》)的思路,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的司法平等思想。为了君主的长久的利益,他甚至认为,即使君主,亦“不得背法而专制”(《南面》),而应该“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饰邪》)。他批评申不害的失误就在其“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故“奸多”(《定法》)。

势,指君主所处之势位,或君主所掌握的统治权力。韩非认为,治国者必须依凭其君主之势位,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才能禁众抑下。相反,圣人虽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若不处君主之位,也断不能正三家(见《功名》)。他认为治国不能凭德与贤。君主不能将其势位与权力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就是“势乱”。与慎到只谈“与物无择,与之俱往”(《庄子·天下》)的物理“自然之势”不同,韩非认为还有“人之所得”的人为之“势”(《难势》),他突出了人对于势的主体地位。韩非认为,君主权力的主要内容在赏罚二柄、生杀大权,赏罚生杀大权是断不可旁落的,“夫赏罚之为道,利器也。君固握之,不可以示人”(《内储说上》)。因为,君主失掉一分权,臣下就可能滥用此权做出百倍的行动。“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内储说下》)(www.daowen.com)

术,是君主所掌握的驾御群臣百官的秘术、权术。韩非说: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难三》)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定法》)

术乃藏于君主胸中,不以示人,但能驾御群臣。此为臣下所不可知而为君主所独掌的、无为而无不为的君人南面之术。术的作用在察督群臣之是非功过,审合形名,杜绝失职擅权的行为。术虽专以御臣,但实际上是调节君臣关系的权术。依韩非的看法,人各自利,君臣利益必然是相互冲突的。“臣利立”则不免“主利灭”。君主要善于利用群臣各自不同的利益来控制他们,使其不得不为君国尽力,此即所谓“使人不得不为我之道”。君主不喜形于色,胸有城府但不显露于外。“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因。”(《八经》)君无术,便不可能统率百官,不能觉察奸臣。商鞅之不足正在他“无术以知奸”(《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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