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荀子的治国方略:礼向法的演化

荀子的治国方略:礼向法的演化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礼而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礼的彻底普遍化。荀子打破此前儒家关于“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将其推广、普遍化为规范所有社会成员的准则,评判行为的共同尺度,因而也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因为,在他那里,礼已向法转化,并逐渐趋向一体化,“隆礼至法则国有常”。由礼而法的另一个重要标志则是礼的逐渐外在化与客观化。

荀子的治国方略:礼向法的演化

荀子那里,礼义既然被阐释为满足人的生存需求的手段和工具,其功能就在于调节人的无限的自然欲求与“物不能赡”之间的矛盾,对所有的人进行“度量分界”。这样一来,礼义便不仅仅是道德范畴,而且成为一种分配及调节利益、规范整个现实社会各层面秩序的普遍准则和方式,成为一种政治法律范畴。由此礼义越来越朝着外在化的方向延伸发展,外显、落实为规范、调节人的各种社会活动的具体行为规则。作为“分”之礼一旦固定下来,也就自然成为一切社会行为的规范。这样的礼实质上已逐渐向更具有普遍性与规范性的法转变。这是荀子礼义论发展的根本趋势,也构成其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开始打破前期儒家将礼与法分离开来乃至对立起来的模式,通过由礼向法的转化演变,逐渐将二者统一起来,“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也正因为如此,研究者们也往往将荀子的礼论描述为以法解礼。

由礼而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礼的彻底普遍化。荀子打破此前儒家关于“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将其推广、普遍化为规范所有社会成员的准则,评判行为的共同尺度,因而也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它理应公平而公开,对于同一类的人与事一视同仁并一以贯之,而不因为政者的主观意志和具体情境不同或随意变更,如同以绳墨衡量曲直、以规矩获得方圆并依此而为一样,“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士。”(《荀子·礼论》)“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所以,荀子既认为“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又提出“礼义者,治之始”(《荀子·王制》)。因为,在他那里,礼已向法转化,并逐渐趋向一体化,“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

由礼而法的另一个重要标志则是礼的逐渐外在化与客观化。在荀子那里,在现实生活中,礼的具体体现与贯彻,便是指导、判定人们行为的准则,是人们据以参照的指南。绳墨、规矩的另一个特征是外在有形,客观可行,“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在这个意义上,荀子将礼阐释为“礼者,表也。”(《荀子·天论》)(www.daowen.com)

所谓由礼而法,并不意味着荀子最终将礼完全归于法,而是主张两者的统一而已,而统一的逻辑前提其实就已蕴涵着对彼此之间的差异的认识与肯定。这显然是荀子对法家思想的吸收,但这一吸收的结果,形成了荀子礼及礼治思想的又一重特点,使得荀子的礼治思想与孔子特别是孟子相比,情境性更少,而更具有制度的特性,“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因而更有利于贯彻落实到现实中,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张而可施行”。

有学者以荀子的由礼而法思想与韩非子思想之间的某些相似之处为据,佐之以荀子与韩非、李斯之间的师徒关系,认为荀子的由礼而法思想对后者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乃是后者的内在渊源所在,甚至将荀子与法家归为一类,认为其上述思想开启了后来的“内儒外法”传统。当然,不容否认,荀子的由礼而法思想对韩非子应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更应该指出的是,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对荀子来说,礼法的直接目标是确立和维护社会的秩序,而其最终宗旨在于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由此获得应得的利益,使整个社会实现养生安乐的目的。而法家之法则是君主控制、主宰臣民以成就其个人功业的工具和手段。在荀子那里,主张以礼义教化为主,以刑罚为辅。作为儒家文化的弘扬者,荀子的旨趣是通过教育、引导尽可能地使人们自觉地遵循礼义,“行义以正,事业以成。”(《荀子·赋》)在礼与法之间,礼是治国之本,是法的基础或指导原则,在礼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法。作为一个具有强烈现实感的思想家,荀子也清醒地认识到总有“犯分乱理”的人与事存在,因此要维护社会的秩序,必须有法。但法本质上只是礼的延伸和补充,其作用更多的只是保证礼义能够在现实中得以有效地贯彻施行,所以告诫为政者必须以礼为主。而法家则相反,完全摒弃道德,而一味地强调以法治国,以至于将法奉为治国御民的万灵工具与法宝,其路径乃与儒家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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