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墨家对形式逻辑的三个基本规律均有论及,如“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之于同一律,“不俱当,必或不当”之于矛盾律,“谓辩无胜,必不当”之于排中律。
“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经说下》)意思是说“彼”之名必须专指彼之实;“此”之名必须专指此之实。如果“彼”之名不同于“此”之名,以“彼”名为“此”名,或将“此”名混同于“彼”名,都是不可以的。这正是同一律所要求的逻辑原则。
《经说上》又指出:“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75) 。”针对同一个动物,有人说“这是牛”,有人说“这不是牛”。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可能同时为真,也不可能同时为假,必定是一真一假。假的判断就像将牛说成是犬。这正是关于矛盾律的基本规定。
“辩必有胜”的主张,则集中反映了后期墨家的排中律思想。《经说下》指出:“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意思是说,矛盾命题之间,必定只有一个符合事实,辩词符合事实的一方就是辩论胜利的一方。如果出现了“辩而不胜”的情况,此辩必为不当。这正是排中律原则的具体反映。
后期墨家还应用这些逻辑规律,批判了当时流行的各种逻辑谬误,如“学无益”、“言尽誖”(76) 、“非诽者”、“辩无胜”等。前三者都是违背了矛盾律要求的悖论,后一个则违反了排中律。
“学无益”的意思是“学习是无益的”。《经说下》指出:“学也,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77) 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学为无益也教,誖。”后期墨家认为,教与学是相互关联的。正因为不知“学之无益”,才告以“学之无益”。既然以“学之无益”为教,这个教的本身正好证明学是有益的。因此,“学无益”是自相矛盾的。
“言尽誖”的意思是说“一切言论都是荒谬的”。《经下》说:“以言为尽誖,誖,说在其言。”《经说下》释义说:“以誖,不可也。之人(78) 之言可,是不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审。”后期墨家认为,言尽誖是不可以成立的,因为这句话也是言论。如果这句话成立,这就有了一条言论并不荒谬。如果这句话不成立,那它自然就是错的。因此,“言尽誖”也是自相矛盾的。
“非诽者”的意思是“反对一切批评”。《经下》说;“非诽者誖(79) ,说在弗非。”意思是说,反对一切批评,是悖谬的,理由在于“弗非”,即不反对。《经说下》解释说:“非(80) 诽,非己之诽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诽也。”后期墨家认为“反对一切批评”这句话本身,就已经在批评别人了,也就是说,它本身就承认了有的批评是不应被反对的,因此这就是在自己反对自己,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不反对一切批评,那么有错误就可以批评了。如果坚持有错误但不可批评,这本身就是对“反对一切批评”的否定。
“辩无胜”是说“辩论中无人能获胜”。《经下》说:“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不(81) 辩。”《经说下》解释说:“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82) 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如果没有真正的争辩,根本就谈不上谁在辩论中获胜。如在同一对象的两个名称之间争论,某人说是狗,另一人说是犬,两者都是正确的。又如在两个不同对象上争论,某物被说成是牛,另一物被说成是马,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对立。这两种情况都不是真正的辩论,因为不是争“彼”,即不是在同一对象上争论是非,因此也就无所谓胜负。后期墨家主张,真正相互矛盾的判断必然一是一非,二者必有一真,这正体现了排中律的要求,因此他们主张“辩有胜”。
后期墨家还批评了“过”、“过名”与“狂举”。《经下》说:“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不懂得狗与犬乃二名一实,是犯了“过”的错误。“过”是指概念不清晰、名实关系不明确的逻辑错误。所以当某地沿用与实不符的旧名时,称为“过名”,若不知是过名,就会引起混乱。“狂举”与“正举”相对,源于公孙龙的《通变论》。《经下》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经说下》举例说,牛马为异物,但以牛有齿、马有尾作为区分牛、马为异物的根据,是错误的,因为牛与马均既有齿又有尾。牛马皆为四足兽,本为同类,而非异类,若以牛有角、马无角,作为区分牛与马为异类的根据,如认为牛为四足兽,而马不是四足兽,也是错误的。因为有角并不是四足兽全有,而非四足兽全无的特征。这两种做法都犯了不知异的“狂举”的错误。
总之,《墨经》当为后期墨家的著作,它代表了墨家发展的新阶段。有关墨辨的讨论,在近代成为显学。后期墨家彰显了我国有自己的知识论与逻辑学的传统,与西方有区别。后期墨家根据知识不同的来源,将知识分为闻知、说知、亲知三种类型,又根据知识内容的不同,将知识分为名、实、合、为四类。他们在“以名举实”的概念论、“以辞抒意”的判断论、“以说出故”的推理论及名、辞、说、辨上有自身的特色,有动态的、辩证的视域。
(1) (晋)鲁胜:《墨辩注叙》,载(清)孙诒让著,孙以楷点校:《墨子间诂》(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11页。以下注引《墨子间诂》皆为此本。
(2) (清)汪中:《墨子序·述学》,载《墨子间诂》(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19页。
(3) (清)孙诒让:《墨子后语》,载《墨子间诂》(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66页。
(4) (清)毕沅:《墨子注叙》,载《墨子间诂》(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12页。
(5) 梁启超:《墨子学案》,上海:商务印书馆,1921年,第14页。
(6) 栾调甫:《墨子研究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16页。
(7) 高亨:《墨经校诠·自序》,《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页。
(8) 詹剑峰:《墨家的形式逻辑》,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29页。
(9) 参见(清)汪中:《墨子序·述学》,载《墨子间诂》(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19页。
(10) (清)孙诒让著,孙以楷点校:《墨子间诂》(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79页。
(11)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34、135页。
(12)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68、187页。
(13) 参见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18页;又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78、479、487页。
(14) (晋)鲁胜:《墨辩注叙》,载《墨子间诂》(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10、611页。
(15)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256页。
(16) (清)毕沅:《墨子注序》,载《墨子间诂》(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12页。
(17) 杨俊光:《墨经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28页。
(18) “之名”原文为“文多”,据孙诒让校改。《墨经》原文及孙诒让校释语,均见《墨子间诂》(孙诒让著,孙以楷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下同。
(19) 参见高亨:《墨经校诠》,载《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9页。
(20) “刑”即“形”,据孙诒让。
(21) 此句中“楹”当为“盈”,“商”当为“常”,据孙诒让。
(22) 此处参考了沈有鼎的论述,见氏著《墨经的逻辑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72页。
(23) “域”原作“或”,“徙”原作“从”,均据孙诒让校改。
(24) “域”原作“或”,据孙诒让校改。
(25) “修”原作“循”,据孙诒让校改。
(26) “行者”原作“行者行者”,孙诒让说:“张云‘误重’。”据此校改。见《墨子间诂》,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49页。
(27) 此处参考了冯友兰的观点,见氏著《中国哲学史新编》(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83页。
(28) 原文“不坚白,说在”与“无久与宇”之间,尚有“荆之大,其沈浅也,说在具”十字,现据高亨改移它处。详见氏著《墨经校诠》,载《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29) “石”原作“尺”,据孙诒让校改。
(30) “白”据孙诒让补。
(31) “智”即“知”,下同,据孙诒让。
(32) 胡适认为“必”字前脱“不”字,孙诒让、高亨、谭戒甫等认为原文亦通。
(33) “之”原作“为”,据毕沅校改。
(34) “知”原作“智”,据谭戒甫校改;沈有鼎认为“智”当为“”,以凸显理性认识,见氏著《墨经的逻辑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6、7页。
(35) “楹”原作“槛”,据孙诒让校改。
(36) “知”原作“智”,据孙诒让校改。(www.daowen.com)
(37) “相”同“象”,即想象,据谭戒甫。
(38) “萩”原作“秋”,据孙诒让校改。
(39) 此条经说疑误颇多,综合各家注解,校改如上,并参考了沈有鼎的相关论述,见氏著《墨经的逻辑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6、7页。
(40) “”即“障”,障蔽也,据高亨。
(41) 此句原为“在外者所不知也”,据高亨增补,见氏著《墨经校诠》,载《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6页。
(42) 孙诒让说:“以下智并与知同”,见氏著《墨子间诂》(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51页。
(43) 此句原为“犹白若黑也”,据高亨增补,见氏著《墨经校诠》,载《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6页。
(44) 此条经说脱误颇多,注家见解多有不同,如孙诒让认为“早”当为“甲”,高亨认为“霄尽”当为“削书”,毕沅认为“霄”当为“消”,谭戒甫认为“买”当为“黽”,不一而足。此段译文综合了以上各家校注,以及冯友兰、任继愈的观点。
(45) 参见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45页。
(46) 参见周云之:《名辩学论》,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79页。
(47) 后期墨家强调辩学的现实功用,有的学者便认为辩学只是墨家推行政治理想的特殊工具,而逻辑是探究科学真理的普遍工具,因此辩学不具备逻辑所应有的本质特征,有的论者甚至得出辩学不是逻辑的结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与西方逻辑相比,墨经辩学当然有其特殊性,但并不能以此来否认二者的可通约性,普遍性正寓于特殊性之中。沈有鼎指出,正如中国古代语言中有其“表现方式上的特质”一样,中国古代逻辑“在表达方面具有一定的民族形式”,但本质上与西方逻辑与印度因明在某些方面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同样揭示了“人类共同具有的思维规律和形式”。见《沈有鼎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76、437页。
(48) “名”原作“民”,据孙诒让校改。
(49) “域”原作“或”,据孙诒让校改。
(50) “方”原作“北”,据高亨校改。
(51) “臛”与“霍”通,是一种兽名,又为人的姓氏,据沈有鼎,见氏著《墨经的逻辑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8页。
(52) “遗”原作“贵”,据孙诒让校改。
(53) “埶”原作“执”,据孙诒让校改。“埶”与“势”同。
(54) “之名”原文为“文多”,据孙诒让校改。
(55) “未可”原文为“之同”,据高亨校改。
(56) “入”原文为“人”,据孙诒让校改。
(57) “之”原作“为”,据毕沅校改。
(58) 《小取》又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有论者据此认为,后期墨家同时又错误地承认肯定判断要求谓项周延,否定判断不要求谓项周延。需要指出的是,在古代汉语的语境中,“爱人”既可以用来表达一个省略了主词的判断,又可用作一个伦理学的概念。“爱人”作为一个肯定判断,谓项不要求周延,《小取》说:“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即是明证。“爱人”作为一个伦理学概念,在墨家看来,它的含义就是兼爱,意即要爱一切人才能叫做爱人;反之,只要不是爱所有的人或者只是爱一部分人,即是不爱人。这就形成了一周一不周的差别,因此《小取》说:“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59) 参见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52页。
(60) 此句原为“大故,有之必无然”,据孙诒让校改。
(61) 高亨说“已当作己”,并说“墨书以己为改”,“墨家所谓必,即必然之必,亦即今语所谓固定也。固定者不变。”见氏著《墨经校诠》,载《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7、108页。现据高亨校改。
(62) 句中“一执”原为“台执”,“不必”原为“必不必”,均据高亨校改。
(63) 释义参见了高亨的诠释,见氏著《墨经校诠》,载《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7、108页。
(64) “必”原作“心”,据孙诒让校改。
(65) 此句原作“亦不必其生”,据高亨校改。
(66) 此句据孙诒让移至此,孙诒让又说:“三物,即指故、理、类而言之,谓辞之所由生也。”见氏著《墨子间诂》(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70、377页。
(67) “夫辞”二字,据孙诒让补。
(68) “妄”原作“忘”,据孙诒让校改。
(69) 孙诒让说:“唯与虽通。”
(70) “它”原作“也”,据谭戒甫校改,见氏著《墨辩发微》,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7页。
(71) “它”原作“也”,据谭戒甫校改,见氏著《墨辩发微》,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7页。
(72) “其然也”原脱,据孙诒让补。
(73) 原文无“所”字,据孙诒让补。
(74) “危”与“诡”同,据孙诒让。
(75) “不当若犬”原为“不若当犬”,据高亨校改,见氏著《墨经校诠》,《高亨著作集林》(第七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8页。
(76) “誖”,今作“悖”的异体字,为保留原义,不改。
(77) “智”与“知”同,据孙诒让。
(78) “之人”原作“出入”,据孙诒让校改。
(79) “誖”原作“谆”,据孙诒让校改。
(80) “非”原作“不”,据孙诒让校改。
(81) 原文无“不”字,据谭戒甫补。
(82) “其”原作“牛”,据孙诒让校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