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逻辑学中,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判断表现概念之间的关系,推理则表现判断之间的关系。推理是根据一个或者一些判断,推导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过程。后期墨家称推理为“说”。《小取》:“以说出故”,《经上》:“说,所以明也。”“故”是根据、理由。“说”就是将一个辞(判断)所以成立的理由和根据阐述出来的论证过程。仅有主张还不能说服别人;既有主张,又有论证,才能说服别人。后期墨家十分重视说的作用,《经说上》说:“方不,说也。”“说”有助于克服感性经验的局限,由对事物的表象的认识深入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由过去的经验推知事物未来的发展。《经下》除了极少数例外,每条都有“说在”字样,将论据或例证用少数几个关键字标出,并在《经说下》做出详细的说明。
1. 推理的基本范畴
关于推理,后期墨家提出了故、理、类三个基本逻辑范畴。《大取》说:“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66) 夫辞(67) ,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68) 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69) 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推理以故、理、类为基本前提。必须具备这三者,辞才可以成立。没有这三者,立辞就会陷入妄和困。质言之,故、理、类是立辞的根基,因而也是说的前提。《墨经》开篇即说:“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故”是事物所能成的原因、条件和论题的根据与理由。其中包括“大故”和“小故”,“大故”相当于充分必要条件,“小故”相当于必要条件。“理”也即“法”。前期墨家有故、法、类之说,后期墨家发展为故、理、类,可见理与法对应。“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经说下》),“法,所若而然也。”(《经上》)“理”和“法”是指事物之理和立辞的论据。《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效者”,是指树立标准。“所效者”,是指使这个标准真正起到判定是非的作用。合乎这个标准就是正确的,不合乎这个标准则是错误的。“类”是“说”的基础。墨家逻辑推论非常强调“类”的同异,“以类取”,“以类予”,都是关于类的推演。因此在推论中,首先必须“明类”。
2. 推理的主要方式(www.daowen.com)
《墨经》论及的推理方式,包括“辟”、“侔”、“援”、“推”、“或”、“假”、“效”等多种,对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均有涉及。现就“辟”、“侔”、“援”、“推”分别叙述之。“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小取》)“辟”同譬,比喻之义,是指举他物以明此物。“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是指两个辞义齐等或并列之辞之间的推理。它依据两个“辞”之间的类同或齐等,实现由前提到结论的紧密连缀、并列推论。“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小取》)“援”即援引对方承认的论点、命题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它(70) 者同也,吾岂谓它(71) 者异也。”(《小取》)“推”既指一般推论,又指用对方所取的命题,类同于对方所不取的命题,从而推知其结论:或者同为是,或者同为非,不能肯定一个,又否定一个。
3. 推理中的谬误
《小取》篇还注意到了推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谬误。《小取》说:“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72) 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73) 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74) ,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两种事物可以有相同之处,而不一定完全相同。“辟”在这种情形下可能被误用。“侔”在运用时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会产生谬误。“援”是“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但如果“所以然”不同,这一援例就是错误的。“推”是“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但有时“其所取”与“其所不取”只是表面上相同,背后的原因、条件却不相同,所以推也不能滥用。《小取》将“辟”、“侔、“援”、“推”可能出现谬误的原因,概括为言多方、殊类、异故三类。言多方是指词有多义,推论中词义稍有转换(偷换)就可能变成诡辩。殊类是指类有同异、大小之别,而异类不能相比。异故是论据、条件等有大小、性质的差异。因此推理时要谨慎行事,且不可滥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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