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哲学通史:公孙龙的名实观与指物论

中国哲学通史:公孙龙的名实观与指物论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名”就是“正其所实”;“所实”就是“位”。已知这个名不是指的这个东西,或者知道这个名现在已不指这个东西了,就不要再称呼了。公孙龙的名实观与指物论是统一的。这都是正名指实的方法。公孙龙把名实等问题作为真正的逻辑问题而不是作为社会政治伦理问题独立地进行研究,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

中国哲学通史:公孙龙的名实观与指物论

《名实论》说:“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物”就是天地及其化生的万物,“实”是物之所以为物的那个“形而上”的本体,或该物所以为该物的本质属性。对“实”的规定一定不能“过”,超出其范围,该物之实就要发生变化。例如,欲知“马”之“实”,举“白马”为例,就“过”了,因为这里多出了一个“白”。这样的形而上的或质的规定性的“实”,不能感知,易被人认为不存在,认为“旷”。为此,公孙龙提出了“位”的范畴。他说,“实”并不空缺,“位”是使“实”得以为实的界限。“位”就是位置,这里指物的本质在它所应有的范围内得到充分表现。公孙龙认为,物之实虽不可感知,但确有自己不可移易的位置,它保证了实的定在。不出位,在其位,就叫“正”。

公孙龙接着说:“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名实论》)“正名”就是“正其所实”;“所实”就是“位”。如何正名?依据《坚白论》“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这句结论,“离”是“正”的前提。为了准确理解天地万物及其属性与共性,准确把握“指”与“物”的关系,必须厘定概念词的内涵与外延,因此莫如先个别、独立地把握概念、共相,如白是白,马是马,白马是白马,坚自坚,白自白,坚白不共盈于石。“物”只有被语言指谓才有意义。但语言指谓必须严格,“名”必须自身绝对同一,人们才能交流对话,否则“指”、“名”无法指谓物,就容易造成逻辑混乱。“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名实论》)已知这个名(或那个名)不是指的这个东西,或者知道这个名(或那个名)现在已不指这个东西了,就不要再称呼了。名、指谓,都必须专一、恰当。名实的统一所以重要,是因为“名”有其独立性,凝结着一定的文化、认知方式对共相的认识,还可以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公孙龙的名实观与指物论是统一的。

公孙龙的《通变论》也重申上述原则。他设问曰:“二有一乎?”自答:“二无一!”问:“二有右乎?”答:“二无右。”问:“二有左乎?”答:“二无左。”这也就是上述正名、定位之说。“二”是指的复合概念,如“白马”。复合概念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共相了,与复合前的两名相的指谓不同。整体一旦合成便不可分割,例如“白马”既不是“白”,又不是“马”,不是左“一”,也不是右“一”。“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指无毛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指牛无上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通变论》)这里从“正名”的原则出发,提出了类的概念和分类原则。如牛与羊都有角,所以是同类;马无角,有尾;牛羊有角,无尾,所以马与牛羊不同类。这里根据对同一特性之“偏有”或“偏无”来区分类的同异。类同必须具有共性,类异必须以同一特征之偏有偏无为标准。虽然羊和牛在有齿、无齿这一点上是“偏有”和“偏无”的,但不能因此而断定牛和羊不是同类。同样,羊牛虽在“有角”这一点上是共同的,但并不能确定它们就是同类。这是说,人们不能只根据表面特征的偏有偏无,还必须依据于类之所以为类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之偏有偏无,来作为类之同异的标准。

公孙龙认为,辨识是建立在对各“名”的标志性规定的区别上的。“羊”与“牛”,“羊牛”与“马”,这些指之上的区别也就是各“名”在特征性规定上的区别。比较方便的是,弄清楚与所辨识的“名”最相近的“名”的标志性规定,从而使它们相区别。所以,公孙龙说,要识别“牛羊”,不应与“鸡”相比,而应与“马”相比,如此等等。这都是正名指实的方法。

公孙龙把名实等问题作为真正的逻辑问题而不是作为社会政治伦理问题独立地进行研究,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可是在秦汉以后,《公孙龙子》被视为“诡辞”而不受重视,难得解人。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人以谈“名”相标榜,但大都未能深入研究名学。晚清以后,对公孙龙子的研究才大兴于天下。(www.daowen.com)

(1) 参见周云之、刘培育:《先秦逻辑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89—91页。

(2) 参见罗嘉昌:《关系实在论:纲要和研究纲领》,载《场与有》(一),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年,第96页。

(3) 详见周昌忠:《公孙龙子新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49—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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