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牟宗三解析孟子与告子对仁义内外之辩

牟宗三解析孟子与告子对仁义内外之辩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牟宗三看来,孟子主仁义内在之说,且仁义内在于超越的道德心,此道德心就是道德实践之先天的根据或超越的根据,这可称为自律道德所要求的道德主体的一面。告子主仁内义外之说,与孟子主仁义内在之说不同。要之,孟子义内之旨可摄告子义外之说,而告子义外之说终不能涵孟子义内之旨。

牟宗三解析孟子与告子对仁义内外之辩

四端之心乃人性之基础,是故孟子以心著性,以心善说性善,即所谓“性由心显”。此外,孟子不但坚持性善说,严辨人禽之别,且力主“仁义内在”,力辟告子义外之说。

牟宗三根据康德道德哲学把孟子仁义内在的道德学说诠释为自律伦理学。他说:“孟子的基本义理正好是自律道德,而且很透辟,首发于二千年以前,不同凡响,此则是孟子的智慧,虽辞语与思考方式不同于康德。”(14) 那么,何谓自律道德呢?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说:“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道德律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15)

孟子坚持仁义内在之旨即其自律道德的鲜明表现。判断孟子仁义内在之说是否是自律道德,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自律道德所要求的两个要素。自律道德的两个要素,一是道德主体的建立,二是纯粹的道德律或道德法则的建立。在牟宗三看来,孟子主仁义内在之说,且仁义内在于超越的道德心,此道德心就是道德实践之先天的根据或超越的根据,这可称为自律道德所要求的道德主体的一面。此道德主体在康德是从“自由意志”讲,而在中国的传统则是从本心或四端之心讲。其次,在康德,由自由意志所确立的先验的道德律是道德行为之准绳。而在中国儒家传统,道德律则是义理当然之“义”。此义理当然之“义”在宋明儒即发展为“天理”一说。孟子或宋明儒所谓的“义”或“天理”虽不是康德道德律所谓的形式原则,但这不能抹杀他们所肯定的道德主体所确立的“义”或“天理”之先验性与普遍性。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告子上》,第245页)又曰:“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离娄下》,第172页)在牟宗三看来,这些话均表示在自然生命或耳目之欲以上,外在的伦理规范之外,有一超越的道德理性之标准。牟宗三说:“人的道德行为、道德人格只有毫无杂念毫无歧出地直立于这超越的标准上始能是纯粹的,始能是真正地站立起。这超越的标准,如发展为道德法则,其命于人而为人所必须依之以行,不是先验的、普遍的,是什么?”(16) “乍见孺子入井”一例即体现了道德主体服从纯粹的道德律,服从内在的仁义法则,排除任何实际的利害考量,而当身实践道德本身之意。孟子的仁义内在之说,“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离娄下》,第176页)的实践品格都足以表现孟子学不失为一种自律伦理学,而孟子与告子等关于义内义外的论辩更突出了孟子自律道德中所强调的道德主体之自主性与义理之内在性、纯粹性的特征。

关于人性与仁义的关系,孟子与告子有“杞柳与杯棬”之辩: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义犹杯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杯棬。”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杯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杯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杯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告子上》,第234页)

对于此辩,朱熹说:“孟子与告子论杞柳处,大概只是言杞柳杯棬不可比性与仁义。杞柳必矫揉而为杯棬,性非矫揉而为仁义。”(17) 对于孟子的诘难,赵岐解释为:“子能顺完杞柳,不伤其性而成杯棬乎?将斧斤残贼之,乃可以为杯棬乎?言必残贼也。”(18) 在孟子看来,杯棬乃戕贼杞柳之本性而成,从杞柳到杯棬是逆成的。而人性与仁义的关系则不然。仁义即人性之实,从人性而发的仁义是人性本然的表现。从人性而仁义呈顺成之势。由人性而仁义犹如水之就下,乃性之本然,非逆成之也。仁义内在于人性之中,而非外在认取而成。因此,孟子反对告子把人性与仁义的关系比拟为杞柳与杯棬的关系,否则必成义袭之论,祸害仁义而不自知也。由此可知,仁义根于心,内在于人性之中,斯成道德主体之自主性原则,而非仅仅服从外在规范也。(www.daowen.com)

告子主仁内义外之说,与孟子主仁义内在之说不同。两人义内义外之说不同自不待言,即便两位同样坚持的“仁内”之说亦有其本质区别。其实,告子仁内之说与义外之说相连,终将沦为仁义皆外之说,而不复知仁义内在之实。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曰:“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告子上》,第236页)

在告子,仁为内,仁表现为一种仁爱,此仁爱皆由自我决定,斯为仁内之旨。不过,细思之,告子仁内之说仍不同于孟子。告子之仁爱仅限于自我及自我之亲,而不遍及他人及他物,是以“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如此,自我终将封闭而难免有沦为小我之嫌,而不能包容万物,终将成仁外之说。而孟子仁内之说则不然,孟子倡导“万物皆备于我”,尝言:“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尽心上》,第298页)由亲亲而仁民,由仁民而爱于物,此真仁内之说也。

此外,告子义外之说,更是不能得义之实。要之,孟子义内之旨可摄告子义外之说,而告子义外之说终不能涵孟子义内之旨。在告子,无论“白”或“长”皆客观之事实,吾人“白之”或“长之”皆因为此外在之事实而如此也。而在孟子,事物之白尚且不论,但“长之”之对象不同,其“长之”之性质便不一样,不可如事物之白一样而一律“白之”。所以孟子说:“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旨在说明“长之”在我,而义在内也。而告子又以“长楚人之长”与“长吾之长”而“长”皆在外,以明义外之说。孟子便更以耆炙之例以反驳之,说明耆炙亦是出于内,以此喻义内之旨。孟子尝曰:“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告子上》,第241—242页)是故,孟子主理义内在于心之旨,而力辟告子义外之说。至于公都子与孟季子之辩,仍不出孟子与告子之辩的范围。孟季子强调吾人之敬随外在之客观情境而变,因此“敬之”在外。然不论“敬之”之对象与情形如何变换,吾人之敬皆出于内,此则不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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