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孙子兵法》在时代变革中的影响

《孙子兵法》在时代变革中的影响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考察先秦时期的军制演变规律,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孙子兵法》的内涵。因此《孙子兵法》中便凸显了这一转型,故其谓:“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其次,兵法中的治兵思想与春秋以来基层管理制度转变有关。此外,在族兵时代,兵制与基层行政合一,其目的在于形成互保的秩序。显然,这并非是要规劝将帅施行仁义,而是缘于实际的考量,即“卒善而养之,是谓胜敌而益强”(《孙子兵法·

《孙子兵法》在时代变革中的影响

通过考察先秦时期的军制演变规律,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孙子兵法》的内涵。

首先,兵法中的“道”、“法”思想与春秋社会形态的变化密切相关。商周时期,作战军队主要是按氏族集团组成,因此,“王权自然要受到诸氏族集团的显贵(特别是军事贵族)‘共政’的制约,而且有当兵资格的一般公民也不可能被剥夺对国家重大政务的发言权。”(22) 然而随着春秋兵制的改变与职业士兵的产生,这种状况必然改变,如《孙子兵法·计篇》开篇就言“经之以五事”,除了天(天时)、地(地形与地势)、将(将领)的客观因素外,其中首列“道”,并解释说:“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这显然体现着春秋变制后的军事思想,这种集权性的统一兵员管理需要建立政策的独断性与强制性。因此,第五项的“法”,则强调曲制(军队的组织架构)、官道(管理制度)、主用(物资调遣),这也是春秋以来整合族军后建设常备军的核心。可见,兵法的内核与行政制度的变革息息相关,在中央政府层面体现为对基层的控制,在兵法上则体现为建立将帅领导者的个人决策性,同时要求国君对将帅信任并赋权,继而建立了一套兵家的思想,如所谓:“夫将者,国之辅也,辅周则国必强,辅隙则国必弱。”(《孙子兵法·谋攻篇》)又如:“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孙子兵法·计篇》)更或是直接说“上下同欲者胜”、“将能而君不御者胜”(《孙子兵法·谋攻篇》),“君命有所不受”(《孙子兵法·九变篇》),这些语句都属于这一意涵。可见,春秋时期的军队已经从商代和西周早期具有自保与协作性质的族军逐渐向职业军人过渡,经济形态的变化与地域组织的建立也促成了新型兵役的征发,编户齐民使得兵役征发具有半强制性。因此《孙子兵法》中便凸显了这一转型,故其谓:“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孙子兵法·作战篇》)事实上,对粮草转运的重视本身便是军队动员机制的体现,如前文所叙,商周族军时期结盟或分封诸侯的地理位置便决定了其具有藩屏中央的职能,其扼守要塞,并不经常进行大规模与长距离的移徙作战,仅需巩固据点。但春秋时期诸侯的战争已转变为不同地域间的征伐,其目的在于调动兵员攻城略地,这自然就迫使国家需要有极强的动员力,而大规模人力调动无疑会影响到地区的经济行为,故《作战篇》中又出现了:“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于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力屈财殚,中原内虚于家。”

其次,兵法中的治兵思想与春秋以来基层管理制度转变有关。兵法中重视“分数”,这里的分数即指古代军队的编制组织。如前所叙,族军时代的军制以族为单位,尽管在“族”下还有比、闾等机构,但内部自然也是遵从亲亲的血缘关系,并未形成整齐规划的编制,这也就限制了军队的战斗力。到了春秋时期,随着战争性质的变化与规模的扩大,亟需建构一种军队基层的智慧系统。故《兵势》有:“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三军之众,可使必受敌而无败者,奇正是也。兵之所加,如以碬投卵者,虚实是也。”可见此时面对的问题已是如何保证政令传达与执行的有效性,如何控制军队并形成变化阵型,以施用于不同的地形、构成不同的进攻优势。《地形篇》便列举了六种兵败的情形,分别是“走”、“弛”、“陷”、“崩”、“乱”、“北”,实际上很大程度都与军队内部管控失调产生出的危机相关。如“弛”指士兵不听军官的调遣;“陷”指军官冲锋陷阵而士兵无法跟上;“崩”指副将怨怒不服从指挥,遇敌擅自出战,而主将不了解其能力,最后导致崩溃;“乱”更是直接指士兵列阵时内部横冲直撞杂乱无章。故《军争篇》中引用如今已散佚的《军政》一书并引申说道:“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故夜战多火鼓,昼战多旌旗,所以变人之耳目也。”这正可见当时作战组织的规模化已不同于族军时代。商周时期的战事很大程度有着自保的倾向,贵族组成的军队也不需面对勇怯与否的问题。只有春秋后期的大规模“合军聚众”型的作战才需要顾及士气、军心、兵容等方面的问题,才需要考虑用何种策略手段激发出兵士的战斗力。例如《九变篇》所言:“屈诸侯者以害,役诸侯者以业,趋诸侯者以利。”又如《行军篇》中观察分析种种敌我双方兵士的细节情态以制定相应的战略。因此可说兵法中所描述的种种形势,如“激水之疾至于漂石”、“鸷鸟之疾至于毁折”乃至“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均非虚构造作,这都是缘于将帅对部队每个分支战斗集团的有效指挥。此外,在族兵时代,兵制与基层行政合一,其目的在于形成互保的秩序。在春秋以前,军事行动、政教系统与律令制度是三位一体的,这一本质正如《周礼·地官·大司徒》郑注所言:“使之者,皆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但是只有伴随着规模化战争,封赏的对象才普及到广大的个体兵员,战争之后贵族内部的权利分割演变成一种激励下层士兵攻占的手段。故在《作战篇》有“杀敌者怒也,取敌之利者货也。故车战,得车十乘以上,赏其先得者。”这种奖励的细节化与程式化自然是由于奖励行为的普及性使然。而《行军篇》又说:“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而在对敌我双方情况的审查中,自然也包括“法令孰行”、“赏罚孰明”。这就俨然是将军纪法律作为一种治理的手段。这其实跟春秋以后什伍制与兵制的改进紧密相关。由此,律令本身的政教色彩逐渐退化,成为了兵家和法家体制中的一环。(www.daowen.com)

再次,兵法中的作战观念与春秋以来的诸侯内政形势转变有关。正如前文所言,《孙子兵法》的思想在于将战争词义的范畴从兵刃对接泛化为一种广义的备战策略,更关注如何制造一种压倒性的军备或人力的“势”。在春秋时期,谴责灭国绝祀不仅是因为礼法不容,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春秋时期人少地多,战争行为本身便不在于灭国,而在于如何扩充一国之民力,用以开垦荒地增加赋税来扩充国力。而对人口的掌握与控制也正是户籍制产生的原因。这一因素体现在兵法之上,便是兵法“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高准则。显然,这并非是要规劝将帅施行仁义,而是缘于实际的考量,即“卒善而养之,是谓胜敌而益强”(《孙子兵法·作战篇》),是以人力资源的吸纳为核心准则。又如《兵争》篇说道:“掠乡分众,廓地分利,悬权而动。”这正可见《孙子兵法》的撰写时代下,战争的目的在于占有人力与土地资源。由此反观先秦诸子论调,如孟子说:“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朱熹注曰“尊君亲上而乐于效死”(《孟子集注·梁惠王章句上》),更是直白地道出,在现实上,各诸侯国把民众充作抗击秦楚的战斗力。荀子就说得更显白,所谓“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其落脚点仍在于扩充国力。因此,与其说这是诸子的施政之策,不妨将此理解为当时社会形态的一种现象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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