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制改革初期的核心内容是从户籍整理展开。《国语·齐语》中记载管子的“作内政而寄军令”便是显明的例证。在管子的语境中,对基层设置职官予以管理便等同于对军事的改革。至于建制后的进一步措施,管仲则用“春以搜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概括之。在他看来,齐国如欲崛起,惟有施行这种策略,才既可以进行内政的改革,又不会被诸侯所察觉。所谓“君若欲速得志于天下诸侯,则事可以隐令,可以寄政。”在《国语》中也清晰地记载了这一民兵新制的组织形态,如下表:
《国语·齐语》中管仲的兵农系统表(1军共10000兵)
以往对《国语》中管仲新制与《周礼》差异的讨论多关注在兵制的人数上,如苏轼着眼于阵法、奇正变化之数,认为《周礼》司马法是“八阵之中,宜其有奇而不齐者,是以多为之曲折”。而对管仲每军整一万人则是“如贯绳,如画棋局,疏畅洞达”,是“简略速胜之兵”(《管仲论》)。实际上,除去阵法切入的分析外,《国语》所载的管仲兵制至少可从“变”与“不变”两方面讨论:
首先,对于《周礼》和《国语》中管仲军制的记载,虽然未必确为周代和齐桓公时代的制度实存,但倘若将其视为两种不同时代的制度构想,仍能发现其中变化转型的趋势。虽然“管仲军制”与《周礼》兵制一军的兵员的总数有差别,但并非是要害所在。关键之处在于《周礼》中一军的统帅(军将)是由乡大夫直接担任,也就是说身为地区最高职官的乡大夫同时兼任最高军事统帅,可以直接调配12500人的军队。而“管仲军制”则截然不同,其乡大夫并非为军级的统领,而仅为旅长,所统辖兵员仅有2000人。在乡大夫之上则另由中央委任“卿”担任以五个乡为单位的“乡帅”。简言之,撰写“管仲军制”的作者与《周礼》的军制理念不同,其用意在于大大缩减乡大夫所能调配的兵力,乡大夫管制的人数仅约为《周礼》的1/6,这显然体现了国家对乡里职官赋权的削减。倘若说在商周时期,乡长官本身即为族长兼任,那么“管仲军制”的创作者显然有意削弱族群的规模,其目的自然是要将族军逐渐收编中央。实际上,这一改制正是春秋诸国的共识。如晋惠公时“作州兵”,孔颖达就解释说:“周礼卿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州长则否。今以州长管人既少,督察易精,故使州长治之。”(《左传·僖公十五年》)在《周礼》职官中,州长一级所辖为2500人。因此,这里的“作州兵”跟管仲的兵制一样,都是缩减地区长官所能控制的人数。管仲采取保留乡大夫的名号改革层级人员进制,而晋惠公则是沿袭原进制,但直接剥夺乡大夫的兵权,让州长作为一级军事单位。其实,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缩小基层族群自治单位的规模而已。
其次,尽管《国语·齐语》中记载的管子兵制不同于《周礼》,但其对地区治理的核心却秉承着周封建制区域自治的传统,而绝然不同于战国时期文献中所凸显的律令制集权统治。如在《国语》“作内政而寄军令”一段叙述后,便对这一政策的意义阐述道:
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
可见,在管子所设立的军令系统中,其要义仍在于构建地方共同体的自保相救机制,而非国家对基层组织的管控。管子的基层是以五家为一个单位,其内部事务主要有共同祭祀、丧葬协助、抵御自然灾害等。其根本在于培养五家内部的情义联结与空间纽带。因此,即使文中包含“战则同强”的军事行动,其用意也在于凸显抵御外敌时所形成的熟人协作。值得注意的是,在管仲的设计中,国君的管控仍仅限于乡一级,而乡大夫仅每年正月向朝廷述职。这无疑仍是秉承《周礼》的政制结构。《周礼》“乡大夫”一职位,正是“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周礼·地官·乡大夫》)。换言之,中央行政系统尽量让地方各级进行自治。所谓“国子、高子退而修乡,乡退而修连,连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轨,轨退而修伍,伍退而修家”(《国语·齐语》)。这里各级行政单位所“修”的,自然不是用律法对基层进行什伍制的监管,而是基于亲族内部的伦理,故乡大夫所审验的事务中,首列便是“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之徒。因此可说在《国语》所记载的管仲兵制与《周礼》的内核是一脉相承,正如王文清所论:“其大小相维,本枝相属,居游相习,缓急相倚之势,不犹然先王之意哉。”(21) 总而言之,可以说管仲兵制的“变”与“不变”正预示着春秋时期军制转型的开始。
其实,编户齐民是春秋以后各国内政变革的大趋势。一般认为成书在战国时代的兵书《尉缭子》便能看到对户籍管理与军事的关系。可以说,兵制建设并非仅仅施用于军事行动,更兼涉土地垦殖及流民收拢等一系列民政事务。如《尉缭子》中对“禁舍开塞”的重视便保留着这种意涵。如其说:(www.daowen.com)
明乎禁舍开塞,民流者亲之,地不任者任之。夫土广而任则国富,民众而治则国治。富治者,民不发轫,甲不出暴,而威制天下。(《尉缭子·兵谈》)
可见,这里虽然言治兵,但其实着眼于人力资源的整合以及土地资源的配置。“禁舍开塞”的内涵更偏重于一整套施政方略,而非具体的军事行动。在《兵教下》中作者更明确对“开塞”一词进行定义,所谓“分地以限,各死其职而坚守也”。显然作者就是要求在国君管控的疆域内部划分不同的区域作为防区,由此促使一地的民众肩负起守土之责。而这里的“塞”或源于要塞,正如《踵军令》中所言:“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为之职,守要塞关梁而分居之。”由此观之,前文所言的“分地”也就侧重于强调那种依据战略形势而形成的战区。所以,对编户民的管理实际也等同于对地区军政的治理与防御体系的建立。而在《原官》中更将“开塞”同官吏的考核体系相贯通,不仅要求臣下做到“守法稽断”,更要求主上能够“明法稽验”,这无疑是与战国时期各国兴起的律令制建设紧密相关,故其曰:“明赏赉,严诛责,止奸之术也。审开塞,守一道,为政之要也。”如果结合“开塞”所包括的划分区域、明晰权责等内容而论,这里便是要求进一步在具体区域治理中建立一套赏罚严明的行政机制。事实上,律令制国家的建设,本身便意味着中央集权对血缘共同体的冲击。而“禁舍”二字,则直接指向对原有周封建制内部亲亲相隐的冲击。如其载:
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马,万人一将,以少诛众,以弱诛强。试听臣言,其术足使三军之众,诛一人无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况国人乎?(《尉缭子·制谈》)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尉缭子·伍制令》)
“舍”字通“赦”,有赦免的含义。如《诗经·小雅·雨无正》便有“舍彼有罪,既伏其辜”的诗句。《逸周书·王佩》有“施舍在平心。不幸在不闻其过”。孔晁注便说:“舍谓赦罪。”而在《尉缭子·兵教下》也有“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舍”。显然,“舍”也当做赦免讲。由此反观“父不敢舍子”的“舍”字,虽不能直解为赦免,但也可以引申出容隐、首匿的含义,而这则更接近“舍”字本意。《说文》认为舍字“从亼,屮象屋也。口象筑也”。由字形本身的房屋、居室的涵义而言,此处讲父子不敢相舍,很大程度是说明中央集权与律令制推进中对基层的控制,延伸到对共居的独立家庭内部互相容隐的限制。这从“聚舍”的国人到共居的父子,也正显示出战国时期集权体制与兵制构建的层层推进。可见,《尉缭子》的“禁舍”也就相当于《管子》中的“禁藏”,其核心内容都是强调国家对基层人力资源的统辖与管控。所以春秋晚期与战国时期的兵书都隐约透露出法家的趋势,其根本目的便是通过律令制度达到“制民”的要求。如《管子·禁藏》中便载:“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故民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故主政可往于民,民心可系于主。”显然,这里的“牧民”就是强调户籍的管理与什伍制的建立,这自然是中央集权趋势下的产物。又如《商君书》所言:
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
这就明显看出军事建制、户籍制与律令制并行的意涵。而户籍控制的结果也使得兵员身份从贵族向平民转移,此前一辆战车十名徒,之后徒的数量不断增加,到后期有时需要每甸提供兵车一乘,步卒七十二人。除了人口增长的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兵役征发范围的扩大,这自然是由多种因素所导致。首先,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结构变化与兵器制造技术的提高,伴随“国”、“野”界限的打破,兵役征发的对象自然从国人扩展到野人。其次,春秋之后,国际形势的转变导致战争不单单是正面的阵战。当诸侯完成前期对平原领土的整合后继续向山地区域扩张,北方诸侯同吴楚等国作战所应对的多样性地貌,以及围攻、伏击、奇袭等新作战方式的产生,这一系列因素均需使用大规模徒兵来取代车兵。再次,如前所叙,伴随着国家权力对基层的渗透,原先属于族长控制的族兵逐渐编户齐民化,卿大夫在采邑内设置的一系列无血缘性的职官有效地控制了基层人口,这使得诸侯能更大规模地调动人力资源。而战争的扩大化与兼并战的推行,必然形成徒兵数量的剧增。因此,春秋以后的从军制与户籍产生的变革,便可视为《孙子兵法》产生的核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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