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时期,国家主体军事力量的构成以“族”为单位。林沄先生根据王室卜辞发现,商王朝的常备武装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效命商王的“多臣”、“多马羌”,其虽类似后世的职业武装,但不过是战争俘获的异族奴隶,且常有叛逃的现象。另一方面,就是从各家族征调人员,充当对四方征伐的军事主力。(8) 换言之,商王并不直接统辖地区性的武装力量,而是依据各家族族长从而征调其族人与奴隶,这些分散的“族”实际便组成商代的军事组织。丁山先生通过研究殷墟甲骨与传世文献也认为,“族”不同于具有同一图腾的小诸侯,而是诸侯的子孙或卿大夫再受封食邑的大夫之家(9) ,“族字从,从矢,矢所以杀敌,所以标众,其本谊应是军旅的组织。”(10) 实际上,在后代的文献中也可见“族”的军事组织含义,如《左传·宣公十二年》:“知庄子以其族反之。”杜预注:“族,家兵。”又如《国语·楚语上》:“楚师可料也,在中军王族而已。”韦昭注:“族,部署也。”再如《成公十六年》:“栾、范以其族夹公行。”这里的栾、范之族便是由其“宗族丁壮构成的队伍”(11) ,同时兼具部属和宗亲两种身份。李学勤先生指出凡有“王族,多子族”等词的,都是有关军事的卜辞。可见,“多子族”、“王族”便分别指隶属于诸侯、殷王的亲族。这都表明直至春秋时期,一个“族”即作为一个独立的军事战斗单位,并且这种军事单位无疑也是一种血缘性的生产生活组织,其治权自然属于本族族长。
林沄先生根据卜辞推测,商朝早期的边防能力颇弱,这种局面的转变正是由于“武丁后期军事联盟的发展,商本土的周围均有联盟方国为其屏障。”(12) 这种推论是合理的,实际上,后来的周朝抑或是诸国,均重视“守在四夷”的防守方式。如矢令方彝便有:“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9901,后简称《集成》)可见“四方”是由诸侯充斥。又如楚国沈尹戍曰:“慎其四竟,结其四援。”(《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这种战略一方面是借助四境的关隘、河流充当防线,另一方面也表明早期国家政权往往无足够的兵力藩守国土,只能通过与周边小国结盟以维护安全。所谓“古者畿内之兵不出,所以重内也。卒有四方之役,即用诸侯人耳”(《文献通考卷一四九·兵考一》)。周的分封制即类似商朝方国联盟的强化,只是周以血缘网络纽带取代了商朝武力威慑的兵力征调,实则这些居于交通要冲的侯伯与方国的伯长共同构成“外服”,军事上听从商王调遣,内部则保持独立性。于省吾通过考察商代祭祀也发现,商王仅仅让本部落内的臣僚或氏族长祭祀先祖或父兄,而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酋长则从无司祭之举。这其实正如《左传·僖公十年》所言:“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而若进一步考察祭祀环节,更可发现:“商王往往占卜本部落各地受年与否,包括已并吞或归降的各部落土地在内,但对于其它外族部落则从无某地受年之占。”(13) 这均可证明商王无权过问外族的内部事务。除了在统一的军事行动中尊商君为“王”外,日常的兵员管理、生产活动以及司法裁判权均属于族内自治。
总而言之,商代的军事武装来源于分族的小宗以及方国各族的支持,族长(族尹)受商王的“呼”、“令”,统帅族邑的族人,其族被编成师、旅等不同的作战单位参与战斗。这种临时组建的军事模式无疑也就构成了特定的作战规模与战斗方式。一方面,军事组织与基层生活组织是统一的。以“族”为单位,便不同于什伍制下的编户齐民,其内部由血缘纽带建立起生产生活组织,本身便形成独立自保性的“军事—行政”共同体,因此占据边关要塞的族邑本身便对商王畿形成藩守之势。另一方面,商王朝与各族属的联盟却仅仅依靠商王族自身的武力威慑,由于利益的分离性,自始至终商王需要应对各族产生的离心力。换言之,族军附庸与否完全视商王与族长的关系决定。因此,商代后期商王势必提拔任命下层阶级以确保王朝的稳定性。所谓“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尚书·牧誓》)。但是,在血缘家族时代,这种中央集权化的改造必然会触及原有利益集团,最终导致商王朝的覆灭。
周代借鉴殷亡的教训,建立起血缘纽带为主体的分封制,规避了商代诸侯的离心力。正如王国维先生所言:“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14) 伴随着血缘分封,周王更通过册命仪式强化天子诸侯之间的君臣权力义务关系,建立起稳固的军事同盟。周的分封制有畿内、畿外两种诸侯,畿内贵族作为周王直接支配的臣属分布在周王直接治理的区域内,其实无论是从公族析出的亲族集团,抑或“西六师”、“成周八师”,其军队组织仍然是以“族”为单位。(15) 这是由于贵族的军队不仅是作为周王朝的国家军事武装,很大程度是在自己的封建区域内,为了对土著居民保持足以震慑的武力或为了实现对封土的近似于自治的政治统治,于是形成的武士集团。(16) 金文中不少以“族”征伐的铭文,如明公簋有“遣三族伐东国”(《集成》4029),班簋有“遣令曰:以乃族从父征”(《集成》4341),又如兵器上也常见为某族所造的铭文,如“宋公佐之所造不易族戈”(《集成》11289)、“秦子作造公族元用”(《集成》11353)等,这均表明“族”仍作为一个作战单位而存在。因此,商周时期的兵制大致有以下两种特点:
首先,族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决定了军制形态。军赋源于田制,这点古人讨论甚多。对于商周时期而言,班固便曾说过:“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汉书·刑法制》)又如《周礼》中遂人的职责便是“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在《国语》中亦有“美金以铸剑戟”、“恶金以铸锄、夷、斤、斸”,可见初期农业生产活动本身便与军事组织配套而存。此外,军事编制也与农业发展相关,商代已产生众人协作的农牧业活动,“协田”、“耦耕”等均显示需三人或两人合作进行。其农业与军事则设置有统一的管理人员,如卜辞中既有“令禽裒田于京”又有“令禽伐邛方”,显然商王不是让“禽”这类人员亲自执耜踏耒而耕或一人去征讨敌人,而是负责该地的裒田工作与作为将领率兵。(17) 正是由于这种生产形态,商周形成兵农统一的管理机制。所谓“在家为比,在军为伍”。其内涵亦如郑玄所言:“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欲其恩足相恤,义足相救,服容相别,音声相识。”(《周礼注疏》卷十一)其基层政权机构乡里之长——“里君”应是由族尹担任的。出征等事由族长带领族众进行。(18) 西周金文中常有“里君”与“百姓”或“诸侯”并提的现象,可见政令的传达的对象仍然需要面对各氏族家长。因此,也可说即使出现乡、邑、里等基层单位,但是其实体仍然是与族重合的。(www.daowen.com)
这种行政单位与宗族结合的情况,自然就决定了兵役的征发、战斗的模式等内容。《周礼·地官司徒》记载:“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而军队建制与家族区域结构相对应,如下表所示:
周礼中的兵农系统表,附郑玄《周礼注》职官(1军共12500兵)
可见,尽管《周礼》这种整齐完整的层级建制未必为周代军制实存,但其所透露出的地方兵农防御共同体却符合商周以族军为主体的军事形态。即使从字源讨论,除“族”一级外,其余基层组织也多含有氏族制的因素。如“党”字,《周礼》有“五族为党”,《礼记·杂记》有“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郑玄注:“党,犹亲也。”“乡”字则“像两人相向对坐,共食一簋的情况。其本义应为乡人共食”,“是用来指自己那些共同饮食的氏族聚落的”。(19) “比”字本意有“相亲密”之义,在殷商卜辞中更常被用为诸侯协助辅佐商王进行军事行动。因此,《周礼》文本的创作者很可能是在战国时期所确立的地方基层组织观念下,选取商周的族属概念建构起一套杂糅型的理想体制。此后《毛诗正义》援引《周礼》政制注《诗经·周颂·良耜》“以开百室”一语便说道:“一族同时纳谷,见聚居者相亲,故举少言也。又解族、党、州、乡皆为聚属,独以百室为亲亲之意,由百室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同祭酺合醵之欢也,故偏言之也。”可见,尽管《毛诗正义》接受了《周礼》叙述的地方职官系统,但仍能意识到“族”在整个系统中的特殊性,即尽管族、党、州、乡都有人员聚居的含义,但百室所构成的“族”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血缘—耕作—祭祀”共同体。
其次,商周以族为单位兵农合一的方式也就使得族军的规模取决于族本身的大小,军队以族为单位,规划不整;族内军事职官建制不明确;农业工具、井田制、国野之别等因素又使得甲士有贵族的身份限制,继而限制了公族有效调配的军事力量,并无法形成训练有效的常备军事武装。而在车乘与步兵的配属方面,商代的军队以徒兵为主,这不同于西周春秋时的车战。从考古遗址推断,商代也尚未形成适于车战成组合的兵器,马车中的兵器明显缺乏用于格斗的长兵器,用于杀伤敌人的有效手段只有弓箭。(20) 如果以“族”作为商周基本的作战单位,覆验殷墟甲骨可知,一个族的人数基本固定在一百名男子,出自一百家。此后,无论是郑玄注《周礼》所云“百家为族”,还是西周晚期禹鼎记载的“公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集成》2833),抑或是《左传》中的“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以什共车必克”、“百两必千人”,《周礼·小司徒》注所引《司马法》的“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孙子兵法》的“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都可见在西周和春秋早期,一辆战车配十名甲士是基本的作战单位。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决定了当时的军事规模并限制了军事机动性,最终迫使春秋时期各国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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