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孟》篇中,墨子曾批评儒家说:“儒之道足以丧天下者,四政焉。儒以天为不明,以鬼为不神,天鬼不说,此足以丧天下。又厚葬久丧,重为棺椁,多为衣衾,送死若徙,三年哭泣,扶后起,杖后行,耳无闻,目无见,此足以丧天下。又弦歌鼓舞,习为声乐,此足以丧天下。又以命为有,贫富寿夭,治乱安危有极矣,不可损益也。”不难看出,儒墨两家在“三年之丧”上有严重的分歧。
据《淮南子·要略》:“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43) 墨家直陈“厚葬久丧”的弊病:“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若法若言,行若道,使为上者行此,则不能听治;使为下者行此,则不能从事。上不听治,刑政必乱;下不从事,衣食之财必不足。”(《节葬下》)儒家提倡三年之丧,墨子以为儒家所提倡的厚葬,将贻误社会、家庭等公私事务,使农人、手工业者、妇女等从事的物质生产劳动及各级官吏的社会治理活动,乃至日常生活、人口蕃衍等都受到影响。厚葬久丧靡费社会资源,可能导致国家贫穷,人口减少,身体素质下降,社会管理紊乱,增加了亲人间与社会上的矛盾与斗争。其实,儒家所强调的是,子女在真心诚意地哀悼、感怀父母的守丧过程中,使自己的心性情才也受到锻炼与陶冶,假如社会上层人士都这样去做,可以感化周围,整齐风俗,使民风淳厚。墨子的批评是从一时一地的社会功利出发的;而孔子所重视的是丧礼的文化意义与长时期的效益。
墨子与墨家的批判,不仅从社会功效的角度出发,而且试图分析儒家学说的逻辑矛盾,例如亲疏与尊卑在丧礼上的矛盾等。“儒者曰‘亲亲有术,尊贤有等。’言亲疏尊卑之异也。其《礼》曰:‘丧父母三年,妻、后子三年,伯父叔父弟兄庶子其(44) ,戚族人五月。’若以亲疏为岁月之数,则亲者多而疏者少矣,是妻、后子与父同也。若以尊卑为岁月数,则是尊其妻子与父母同,而亲伯父宗兄而卑子(45) 也,逆孰大焉。”(《非儒下》)墨家认为,丧妻与长子服三年,同于父母,而丧伯父宗兄才服一年,兄弟之妻则弗服,而其宗兄守其先宗庙数十年,如此对待,不是太偏于其妻、子了吗?“为欲厚所至私,轻所至重,岂非大奸也哉!”(《非儒下》)从尊卑上讲,父母、伯父宗兄为尊,妻与长子为卑,而服妻与长子丧与父母同,且长于(重于)伯父亲兄,这当然不合于尊卑,是以亲疏关系取代尊卑关系。墨家认为,儒家亲亲、尊尊、贵贵原则有矛盾,儒家的制度,包括丧礼制度,又是区别并固定某种贵贱、亲疏关系的,然而丧礼表达上出现了如此不合情理的状况,这反过来说明其前提是有问题的。墨家以这种方式驳斥儒家,这一批评不仅涉及三年丧,而且涉及差等之爱及其制度化。(www.daowen.com)
墨家认为,厚葬久丧对社会、家庭、个人的生产与生活造成损害,浪费资源。从这一视域来看,墨家的看法是合理的。儒家从人的情感的自然流露与表达出发,认为亲人死后,不可能立即忘怀,在制度上规定守丧的仪节规范,有助于人性、人情的养育与社会风气的淳化,有长远的人文价值蕴于其中。同时,儒家肯定的守丧是从真情实感出发的,然而后世守丧一经提倡与规定,就有了作伪,就有了负面效应。儒家中人也认为心丧更为重要。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家的看法也有合理性。综合两家的看法,我们认为,内心真诚地怀念死去的亲友、尊长,并以人性化的方式去安葬、追悼、祭祀死者,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尊重,安葬、追悼、祭祀的时间与方式也要适度,不能浪费社会资源,耽误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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