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哲学通史先秦卷:探索自由的本性与价值

中国哲学通史先秦卷:探索自由的本性与价值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察老子“自然”的这一层意蕴可知,人类“发自本性的活动是自然的,也是自由的,被外力胁迫,是不自由的,也是不自然的” 。“自然”的第二层内涵强调了人这一特殊存在物的自觉理性与对自由的向往 。老子认为人是一种拥有自觉理性的存在者,其本性是自由的,能够自觉而然,反抗外在的压制,追求自由自在的发展,自然观念体现了老子对人之主体性的尊重与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中国哲学通史先秦卷:探索自由的本性与价值

何谓自然?自然作为一个古汉语词汇,由“自”和“然”两个词构成,“自”主要有四层含义:“始”,“从”,“自己”,“自然”。“然”的含义很多,但在“自然”这个合成词中,主要作“如此”、“这样”、“样子”解。合起来看,“自然”中的“自”首先应当理解为“根源、原初”,“然”理解为“样子”或“状态”。“自然”即“初始的样子”、“原初的状态”,指的是一种根源性状态、原初性状态,是为自然的第一层内涵。这层内涵是我们将自然诠释为本性的基础。但同时“自”还可以作反身代词,指代自身、自己,“然”则是一个指示代词,指代如此的状况,通常指代动作、行为带来的状况。“然”的这种用法在短语和句中可以作谓语成分。这样“自然”就是“自己如此”、“自己而然”,这是一个表示事物自主实施行为的主谓结构,是为自然的第二层内涵。

在“自然”这个词语中,“然”所指代的种种状态引发了我们对“所以然”的进一步追问。因为任何一种状态或结果终有其原因,追问这种状态或结果产生的原因使我们将焦点集中到“自”身上,“自”所指代的对象正是“然”的原因。因此,“自然”概念的关键在于“自”,没有“自”,也就无所谓“然”。如果说“然”的原因是“自”所指代的对象,那么“自”的原因又何在?按照因果关系,我们似乎可以继续追问。但在“自然”一词中,“自”同时表示原初性、根源性,意即“自”所指代的对象本身就是开始、本原,这样“自然”便以一种近乎独断论的方式,截断众流,将造成“然”的终极原因归结为“自”所指代的那个对象本身,从而避免了无穷的因果追问。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自然”概念两层内涵之间的融贯性。

进一步来看,在《老子》中,“自然”主要是指事物的“原初状态”,强调一切事物本性的根源性,我们不妨称之为“根源性自然”,亦即“物之自然”。老子认为天地万物各有其本性,并应按照自己本性来发展,这就是物之自然。老子借用了“无名之朴”(《第三十七章》)、“珞珞如石”(《第三十九章》)、“婴儿”、“赤子”等比喻,旨在推崇这种原初本性的存在价值。但当“物之自然”之“物”指向“人”这一特殊物时,即反身代词“自”指向人自身时,“自然”就是“自己如此”的意思,强调了人的自由意志与自觉而为的状态,我们不妨称之为“自觉性自然”,亦即“人之自然”。老子认为统治者应当尊重老百姓主体性,认可他们的自主能力,尊重他们的选择,从而达到自化、自正、自富、自朴等存在状态。考察老子“自然”的这一层意蕴可知,人类“发自本性的活动是自然的,也是自由的,被外力胁迫,是不自由的,也是不自然的”(103) 。“自然”的第二层内涵强调了人这一特殊存在物的自觉理性与对自由的向往(104)

然而,通常我们只看到自然的“物之自然”内涵,认为道家之自然就是要回归纯粹的原初性状、崇尚本性,却忽视了“人之自然”,忽视了自然概念中蕴含着人对自身的反思与追问:人的本性是什么?老子认为人是一种拥有自觉理性的存在者,其本性是自由的,能够自觉而然,反抗外在的压制,追求自由自在的发展,自然观念体现了老子对人之主体性的尊重与对自由价值的追求。(www.daowen.com)

从治理层面来看,“自然”的两层内涵都有重要意义。老子说:“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第六十五章》)这段文字通常被用来论证老子有愚民主义倾向,殊不知这里的“愚”和“我愚人之心也哉”(《第二十章》)中的“愚”一样,并非指愚昧,而是一种质朴的本性,体现了一种根源性自然。老子认为百姓的质朴本性有着重要价值,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智”是“戕贼人性的机巧”(105) ,意味着运用心机智巧去追逐个体欲望的满足,以这种智巧诈伪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则上下相欺,尔虞我诈,国家焉有不乱?老子认为理想的治理状态应当是统治者与百姓均能实现真正的自然,而要达到这一状态,作为统治者的“王”无疑承担着重大的责任,由此他强调了“王”的重要地位,并进而提出“道法自然”的命题。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二十五章》)

“王亦大”与“王居其一焉”中的“王”,傅奕本、范应元本均作“人”,陈柱、奚侗、严灵峰、陈鼓应皆从其说,然考之帛书与楚简《老子》,则作“王”是。只是郭店楚简和北大汉简《老子》均作“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顺序与诸本不同,有学者认为“应视为不同于帛书本的另一系统,而不是偶然的改动或笔误”(106) ,但总的来看并未造成文本歧义。“道法自然”命题蕴含着重要的政治哲学智慧。老子将“王”与天、地、道并举,显然十分看重王的地位与责任。他认为作为治理天下的王,其行为影响到天地万物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存状态,因此“王”应该时刻警醒自己的行为方式,要效法地、天、道的存在方式。那么作为终极本原,“道”的存在方式是什么呢?或曰“道”应当效法什么呢?“道法自然”实际上是“道法(道)自然”。“然”是对反身代词“自”所指代的“道”之存在状态的描述,这种状态是“道”自己产生的,因而“道”所效法的对象正是道自己的根源性状态。“效法自己”的说法实际上是以主客同一的方式,表明道是自本自根的存在,正好印证了道的“独立不改”。至此,我们发现“道法自然”实际上表明道无所法,道只是自己而然,本性如此。那么道自己的存在状态究竟是什么?道如何效法自身的存在状态?如前文所述,作为终极本根之道确实独立不改,然作为现时存在之道则并非独立实体,而是内在于天地万物之中,是万物存在之根据。“道”并无独立的实体化自身,而是以天地万物为体,道自身的存在状态通过天地万物的存在状态来呈现,其实质是天地万物生生不息的过程,是谓“道之自然”。由“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次序进行推论,则“道”是天地万物的终极本原,天地人都效法道,效法道其实质就是效法自然,效法自然的实质就是天地万物充分彰显各自本性,自生自长,自己而然。通过“道法自然”的命题,老子阐述了天地万物均应自然存在的结论,也就为老百姓自己而然奠定了基础。作为统治者,在治理过程中,应当尊重老百姓的自由,不应该干涉其按照本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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