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是春秋时代最为重要的美德之一,“信,德之固也”(《左传·文公元年》),“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左传·文公十八年》)。信是人们所称赞的美德,又是道德的基础。那么,何谓“信”?《说文·言部》:“信,诚也。从人从言。”《释名·释言语》:“信,申也。言以相申束,使不相违也。”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信,信守诺言。不难想象,信只有在主体之间才有可能,因为信守诺言,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对某人许下诺言;由此,信发展出相申束的含义,这是很自然的。诚信及以信用相互约束,这确实是春秋时代信的两大含义。
在春秋时代,信作为一种美德,是对所有人的要求,但它主要是对执政者的要求。《左传·桓公十三年》云:“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如果君主无信,则人民不从,“不信,民不从也”(《左传·昭公七年》)。对于信之于治国理政的重要性,箕郑的论述最为透彻,《国语·晋语四》载:
晋饥,公问于箕郑曰:“救饥何以?”对曰:“信。”公曰:“安信?”对曰:“信于君心,信于名,信于令,信于事。”公曰:“然则若何?”对曰:“信于君心,则美恶不逾。信于名,则上下不干。信于令,则时无废功。信于事,则民从事有业。于是乎民知君心,贫而不惧,藏出如入,何匮之有?”公使为箕。及清原之搜,使佐新上军。(《晋语四》)
晋国发生饥荒,晋文公向箕郑征询救饥对策,箕郑对之以“信”。箕郑从四个方面阐释了“信”的内涵。第一,信于君心,韦昭注:“不以爱憎诬人以善恶,是为信于心”,也就是箕郑所说的“美恶不逾”,这是要求君主公正无私。可见,“信于君心”与其说是“心治”,毋宁说是为了避免“心治”。第二,信于名,韦昭注:“名,百官尊卑之号。”其实就是正名,这可以使得上下不干,各司其职。第三,信于令,“令”可理解为时令(韦昭),遵循时令,则无废功。第四,信于事,韦昭注:“谓使民事,各得其时。”如此,则民各得其业。由此可见,信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关乎一整套的制度体系。箕郑认为,如果整个社会制度都是有信可言的话,那么,人心也会安定,能够“贫而不惧,藏出如入”。不难看出,箕郑之论,不仅仅是救饥的权宜之计,更是长治久安的上上策。箕郑之论,无疑是很深刻的,后来孔子亦说“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
在春秋时代,“信”不仅关乎内政,更关乎国际间的交往伦理。如前所引,顾炎武在称赞春秋风俗时,首先提及的是“尊礼重信”,即是就诸侯之间的交往而论。诸侯间的交往主要有四种形式,即:聘、朝、会、盟。“是故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问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左传·昭公十三年》叔向语)春秋时人在言及这些交往形式时,总是会提到“信”。《左传·襄公元年》载:“冬,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礼也。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也。”当新君即位,大小诸侯前来朝聘,继好结信,这是当时诸侯交往的基本礼仪。《国语·鲁语上》载:“鲁饥,臧文仲言于庄公曰:‘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当国家发生饥荒时,更应该结诸侯之信,以求得四邻之援助。《国语·齐语》载:“桓公知诸侯之归己也,故使轻其币而重其礼。……故拘之以利,结之以信,示之以武,故天下小国诸侯既许桓公,莫之敢背。”这表明“信”是构成大国称霸最为重要的元素之一。《左传·襄公八年》载郑子展之言曰:“小所以事大,信也。小国无信,兵乱日至,亡无日矣。”这表明“信”是小国在大国之间得以生存的首要因素。总之,“信”是春秋时代国际交往最被看重的交往伦理。
在诸多的交往形式中,会盟是最为重要和常见的交往形式,在春秋时人看来,会盟的目的就是结信:
夫盟,信之要也。晋为盟主,是主信也。(《国语·鲁语下》鲁大夫子服惠伯语。韦昭注:“要,犹结也。”)
盟以厎信,君苟有信,诸侯不贰,何患焉?(《左传·昭公十三年》刘献公语。《春秋左传注》第1354—1355页)
秦、晋为成,将会于令狐。晋侯先至焉,秦伯不肯涉河,次于王城,使史颗盟晋侯于河东。晋郤犨盟秦伯于河西。范文子曰:“是盟也何益?齐盟,所以质信也。会所,信之始也。始之不从,其可质乎?”秦伯归而背晋成。(《左传·成公十一年》,《春秋左传注》第854—855页)
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左传·哀公十二年》子贡语,《春秋左传注》第1671页)
无论是子服惠伯所说的“盟以结信”,还是刘献公所说的“盟以厎信”(杜预注:“厎,致也。”)以及范文子所说的“盟以质信”,无不共同讲明了会盟的本质和目的就是加强诸侯间的交往与联系,从而达致相互间的信任。既然会盟的目的本身就是取得信任,那么,主张或召集会盟的盟主,首先得自己有诚心,讲信用,这样诸侯才不会有贰心。如果会盟双方或几方尤其是盟主本无诚心,那么,会盟也就徒具形式,毫无意义。在以上第三段中,秦晋会盟,秦伯本无诚意,勉强隔河而盟,所以范宣子才说:“会所,信之始也。始之不从,其可质乎?”共同遵守和达到事先约会的地点会盟,这是信任的第一步,可秦伯连这一点都没做到,可见其心不诚,以至于“归而背晋成”。
当然,所谓“秦晋之好”的故事其实在春秋时代一再上演。《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www.daowen.com)
辛巳,将盟于宋西门之外。楚人衷甲。伯州犁曰:“合诸侯之师,以为不信,无乃不可乎?夫诸侯望信于楚,是以来服。若不信,是弃其所以服诸侯也。”固请释甲。子木曰:“晋、楚无信久矣,事利而已。苟得志焉,焉用有信?”大宰退,告人曰:“令尹将死矣,不及三年。求逞志而弃信,志将逞乎?志以发言,言以出信,信以立志。参以定之。信亡,何以及三?”赵孟患楚衷甲,以告叔向。叔向曰:“何害也?匹夫一为不信,犹不可,单毙其死。若合诸侯之卿,以为不信,必不捷矣。食言者不病,非子之患也。夫以信召人,而以僭济之,必莫之与也,安能害我?……”(《春秋左传注》第1131—1132页)
以晋为首的中原诸侯与楚在宋大夫向戎的联络下会盟于宋西门,楚令尹子木命令楚人暗藏兵器,准备偷袭晋军,这表明楚令尹本无诚心。但是,太宰伯州犁劝谏令尹释兵卸械,其说服的理由主要关乎“信”:如果楚人讲信,尚可取信诸侯,取代晋国霸主之位;如果楚人弃信,那只能把各诸侯再次推回晋国的怀抱。令尹子木则认为,晋、楚向来无信任可言,兵不厌诈,若偷袭成功,不必有信。太宰的评论表明,作为统帅,如果无信,不仅不能取信诸侯,而且亦是自取灭亡之由。因为从长远看,伪诈或许可以取得一时之成功,但绝不可能每次都成功。另一方面,晋赵孟也担心楚人偷袭,但叔向认为不足为患,其分析的理由也关乎“信”:即便一介匹夫无信,也难以立足于世,遑论一国之卿(实代表着楚国);而且,楚人以信的名义笼络诸侯,然后又弃信背义,此乃自相矛盾之举,必不能侥幸成功。由楚太宰对令尹的劝谏和晋叔向对赵孟的分析来看,信为诸侯交往的基本原则,这是当时的普遍共识。
然而,由于现实利益的驱动以及执政者的私欲和短视,背信弃义之事时有发生,为了增加信任和加强约束,“质”这样一种交往形式在春秋时代也十分普遍。所谓“质”,就是人质交换抵押,通常是此国之公子到彼国作人质,彼国之公子到此国作人质。早在春秋初期,就上演了一幕周王与郑国交质的故事。《左传·隐公三年》载:
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王贰于虢。郑伯怨王。王曰:“无之。”故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周、郑交恶。君子曰:“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春秋左传注》第26—27页)
周平王东迁后,郑武公、郑庄公皆为平王卿士,后来平王宠幸虢公,所以郑伯厌恨平王。平王急于澄清无此等之事,于是派王子狐为质于郑,郑伯则派公子忽为质于周。平王驾崩后,周桓王继位,欲委任虢公执政,取代郑庄公。郑庄公于是派郑卿祭足帅师先后收获周畿内的麦、禾,作为报复和制裁。《左传》所载“君子”对此事的评论,道出了周、郑最终由“交质”走向“交恶”的原因,在于“信不由中,质无益也”。就是说,周、郑虽然在形式上礼尚往来(交质),似乎双方都很尊礼重信,但实际上,这种形式上的重信并非源自双方内心的真诚,这样的交质对于改善双方的关系并无实质的意义。
确实,没有诚心和信任的会盟,只会被不断地打破,以至于一盟再盟,屡盟屡乱。《左传·桓公十二年》载“君子”之曰:“苟信不继,盟无益也。《诗》云:‘君子屡盟,乱是用长。’无信也。”在春秋中期,晋、楚争霸,相持不下,夹在晋、楚两大国之间的郑、宋两个小国,屡受其害。郑、宋两国往往是当晋人兵临城下,则与晋盟;当楚人兵临城下,则与楚盟。《左传·宣公十一年》载:楚子伐郑,及栎。子良曰:“晋、楚不务德而兵争,与其来者可也。晋、楚无信,我焉得有信?”可见,大国无信,小国也只能抛弃信义,采取权宜之计。《左传·襄公九年》又载:
将盟,郑六卿……皆从郑伯。晋士庄子为载书,曰:“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公子騑趋进曰:“天祸郑国,使介居二大国之间……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有礼与强可以庇民者是从,而敢有异志者,亦如之。”(《春秋左传注》第968—969页)
……
楚子伐郑。子驷将及楚平。子孔、子曰:“与大国盟,口血未干而背之,可乎?”子驷、子展曰:“吾盟固云‘唯强是从’。今楚师至,晋不我救,则楚强矣。盟誓之言,岂敢背之?且要盟无质,神弗临也。所临唯信。信者,言之瑞也,善之主也,是故临之。明神不蠲要盟,背之,可也。”乃及楚平。(《春秋左传注》第971页)
晋国与郑国结盟,晋国要求郑国唯晋马首是瞻,郑子驷(公子騑)则说郑国只听命于有礼而强且愿庇护郑人的一方。这个说法,既没有抗击晋国的要求,也为背弃盟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果然,不久楚人来犯,晋人不救,于是郑国又与楚国结盟。这当然是小国政治家基于现实考量而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之计。然而,在此,子驷和子展对于“盟”和“信”的理解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他们认为“要盟无质”,服虔注:“质,诚也。”就是说要挟之盟,固无诚信可言。受神所保护的盟约,在德信而不在武力要挟。对于受制于武力要挟的盟约,神不会降临庇护,自然也不必遵守。所以,简单地践履诺言或盟约不一定为信,“复言,非信也”,“周仁之谓信”(《左传·哀公十六年》),信只有指向更上位的仁才有意义。实际上,郑国先后与晋、楚结盟,目的就是维护仁的价值,即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在此意义上,郑人也可谓实践了信的原则。如前所言,信不仅关乎一国之内政,而且更多地关乎一国之外交,乃内政外交之本。但外交终归是服务于内政的,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保民与养民,也就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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