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分析,正当性(Legitimacy)诉求蕴含在“支配—服从”的权力关系结构中(6) ,它实质上是对支配关系所作的某种道德证成。这种道德证成一旦成功,不仅具有思想理论的意义,而且具有直接的现实政治功效,即可保证这个政治秩序的长期稳定。据今文《尚书》观之,唐虞三代时期首先意识到正当性问题的重要性并加以系统回答的是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人。当然,周公之所以提出并力证此问题,最直接的原因也是为了现实政治的需要,即解决周初迫在眉睫的政治难题——从统治者沦为被统治者的殷人一直心不服周,反复难制,总在不断发动叛乱。从今文《大诰》诸篇可见,周公对此一方面坚决主张武力镇压,并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而另一方面也深刻认识到仅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持政治秩序的巨大局限性和不稳定性,故力图对周人的统治权力作道德证成以说服殷人,从而达到长治久安的政治目的。
众所周知,夏商周三代虽递相更替,但皆属王道政治。故从思想观念层面上说,周公对小邦周取代大国殷之政治正当性问题的回答,可视为就是三代关于王道政治之正当性的证成。而从今文《周书》来看,周公的论证也确实整合提炼了夏商周三代诸多典型的重要政治观念。
概而言之,周公对周人统治权力之正当性的证成,就是一个字:“义”。前文已言之,义乃本自至上神“天”或“帝”的创制,包含奖惩两方面的内容:若统治者合乎义则至上神许之以永命,而不义则断绝其命,使之中途夭折。在《多士》篇中,周公就是围绕此义之内涵来论证周人统治之正当性的。首先,他明确地对不服从统治的殷人说,殷商灭亡乃天(或帝)的意志:“旻天大降丧于殷”,帝“有命曰:割殷”,因此“非我小国,敢弋殷命,惟天不畀”。职是之故,武王伐纣和周人取代殷人的统治乃天命,具有正当性——“我有周佑命”,“我其敢求位?”其次,周公说周革殷命的正当性并非自己编造出来以欺骗你们殷人的矫诬之词,而是有史可证:“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这就是说,你们殷人的史册典籍既已明确记载了成汤伐桀、殷革夏命的史实,那为何又怀疑武王伐纣、周革殷命并拥有统治权力的正当性呢?
当然,如果周公仅凭此两点内容来论证其统治的正当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超自然主义的君权神授论非常不严密——任何人都可以宣称自己拥有天命,谓自己的权力乃源自幽远神秘的至上神的授予——至上神的意志又如何为人所确证?故正当性证成的关键是:说明这种统治权力的神圣授予,要有其客观的理据。据《多方》篇的记载可见,周公显然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谓夏桀和商纣都曾矫诬上天之命——“图天之命,屑有辞”。由此可见,周公应已意识到:要成功论证自己统治的正当性而仅宣称其源自天命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进一步说明天命予夺和判决、奖惩世俗统治者之政治命运“有永有不永”的客观标准是什么,亦即必须赋予这个至上神创制的“义”法则以客观具体的观念内容,而这个义观念内容又必须得到包括殷人在内的所有人的认同。据《多士》和《多方》篇观之,周公最终成功地完成了这个理论任务,不仅如此,他还由此奠定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正当性理论的思想基础,并影响了其后中国数千年的政治实践。
具体而言,在《多士》和《多方》篇中,周公用于论证政治正当性的义观念主要包括如下几点内容。一“明德”。这里的“明”作动词用,“显明”之意。而“德”字,据今文《周书》中“酒德”、“暴德”、“逸德”、“敬德”诸辞可见,其实是中性词而并无道德的意义。徐复观先生谓“周初文献的‘德’字,都指的是具体的行为”(7) ,基本上是准确的。要补充徐先生这一说法的是,今文《周书》中的“德”意指主体的某种长期性的、甚至习惯性的行为,而非偶然性的行为。合而言之,“明德”指统治者要显明其政治行为。这个统治者须显明的政治行为,周公认为首要是“无逸”:“有夏不适逸”,被“废元命,降致罚”(《多士》),丧失了统治权力。商纣亦是如此。周公对统治者无逸行为的历史总结和注重,在其后的《无逸》篇中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二是“恤祀”,即敬神重祀。这是超自然主义的君权神授论的内在要求,据《牧誓》《酒诰》诸篇的记载,商纣已违反之,而此亦是殷商丧失统治权力的一个重要依据。三是“慎罚用劝”,此主张在《康诰》中则得到充分论证。四是“保享于民”,周公说夏桀因“劓割夏邑”而致天“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多方》)。(www.daowen.com)
从今文《尚书》来看,周公总结的义这四个层面的内容,都是殷人所认同的。如关于“无逸”,商贤臣祖伊在西伯戡黎之后非常恐惧,力图劝谏商纣毋耽于安逸淫乐,否则“惟王淫戏用自绝”(《西伯戡黎》)。而《微子》篇则明确记载了箕子和微子这两位殷商贤哲对君王无逸行为和敬神重祀行为的注重,认为这两种行为承载了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故二人据商纣“沉酗于酒”的逸乐行为和殷民“攘窃神祇之牺牷牲,用以容”的大胆妄为而推断“殷其沦丧”。至于保民、康民、毋虐于民的义观念,在反映殷人思想观念的《汤誓》、《盘庚》和《洪范》中都有明确的表达,兹不赘述。关于夏代的直接史料虽较为缺乏,但我们可根据后世可靠的记载来推断其关于政治正当性的思想观念。以下我们将看到,夏人关于正当性的思想观念和商周有一致重合之处。如在《立政》篇中,周公明确地说:“古之人迪惟有夏……尊上帝,迪知忱恂于九德之行。”周公于此虽未具体解释何谓九德,但由此我们足可推断:夏人是非常重视“明德”的。《论语》中也有两条相关材料,一是《泰伯》篇记载的孔子盛赞大禹之言,说大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论语·泰伯》),二是《尧曰》篇关于尧舜禹禅让之辞——“四海困穷,天禄永终”的记载,这两条材料说明夏人从大禹开始就信奉恤祀、保民的“纪纲”,而这正和文辞虽伪而思想极可能为真的《五子之歌》篇所言的“皇祖有训”相呼应。
综上所述可见,“朝读书百篇”(《墨子·贵义》)的周公旦对小邦周取代大国殷之政治正当性问题的回答,确实整合和提炼了夏商周三代诸多典型的重要政治观念,代表了三代对王道政治之正当性的普遍看法。概括地说,这个正当性证成的关键就是“义”。
申而言之,周公关于王道政治之正当性的证成,在今人看来固然有诸多不足,但其用以论证的义观念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既然德和民决定天命的转移,是王道政治正当性的理据,那么如果君王不能敬慎、修明其德行,不能保康其民众,那么这个君王及其所代表的王朝也就失去了天命的保证,丧失了其统治的正当性。墨子、《易传》和先秦儒家的两大巨擘孟子和荀子,虽然在致思理路和理论主张上或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但在评判汤武革命之正当性上却有着惊人的一致,他们用以评判的理据不外乎天、德和民三者,而这皆源于周公的归纳和整合。
从中国传统政治的实践来看,周公所确立的这一义观念对其时和其后的中国社会政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考古挖掘发现,西周时期人殉与人牲现象大大减少,而这一现象的出现无疑和其时义观念在现实政治中得到切实奉行密切关联。至于中国历史上历次的革命起义,众所周知,其揭竿而起的理据实质上就是对此义观念的不断重申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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