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虞三代时期王道政治下的义概念

唐虞三代时期王道政治下的义概念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在详细探讨西周时期义观念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唐虞三代王道政治背景下的义概念的内涵界定:惟天监下民,典厥义,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绝命。唐虞时期以义为世俗统治者之天禄得失的决定法则,此亦可得到《左传》中相关材料的佐证。当然,这一时期有可能还未抽象提出“义”这个概念,但无疑已具有实质的观念内容。以上我们对唐虞三代时期义概念的探讨,为其后细绎这一时期义观念的具体内容奠定了基础。

唐虞三代时期王道政治下的义概念

众所周知,义观念总是具体的、相对的,常因时代或传统而异;而义的概念则是抽象的、绝对的,具有普适性。故在详细探讨西周时期义观念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唐虞三代王道政治背景下的义概念的内涵界定:

惟天监下民,典厥义,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绝命。

此段引文出自《高宗肜日》篇,它是今文《尚书》中首次出现“义”字的一篇文献。由于种种原因,古今学者对此篇文献的真伪及写作年代颇有争议。这里采用刘起先生的观点,认为此篇虽然在流传过程中其文辞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周代语言的影响,但其原件可确信为殷商旧存的文献。(2) 据此,这段引文可视为殷商时期义观念的集中反映。具体而言,它包含了如下意涵:一、义源于至上神天的制定,并由至上神天亲自裁决、实施。二、义的适用对象是民。这个“民”既可作宽泛的理解,指一切底层小民;亦可结合此篇的具体语境而如蔡沈所谓“言民而不言君者,不敢斥也”(3) ,实际上指的是世俗的统治者王。三、义是至上神评判下民之行为及其结果的非常严苛的奖惩法则,关乎人的生死存亡:合乎义则长命,不义则绝命、中途夭折。而在王道政治中,王是决定整个社会政治秩序的关键要素,王的性命和他的政治命运甚至整个王朝的政治命运常常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所以文中所言的“命”实际上亦包含王道政治命运之意,即王道政治的兴衰存亡。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作出如下结论:义,本自至上神的创制,是殷商社会秩序的首要决定法则——它不但决定着下民特别是世俗君王的性命长短及其政治命运,而且决定着王道政治命运的“有永有不永”。

殷人关于义的这三点内涵界定,为其后的周人所继承,这在今文《周书》中有诸多印证。因限于篇幅,兹举《无逸》、《康诰》两篇为例以证之。在《无逸》篇中,周公旦因忧惧初政的成王“知逸而不知无逸”,特地称引商周时期诸多典型政治事例来加以警示和训诫,其中言及殷中宗、高宗和祖甲,说此三王正是因做到了“无逸”,故天皆使之享国数十载,得“降年有永”之效;而与此相反,这三宗之后的商代继世之君因做不到“无逸”,且“惟耽乐之从”,最终落得天“降年有不永”的政治下场:“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通观此篇,虽未出现一个“义”字,但若联系上文所言殷商时期的“义”之三点内涵,我们不难看出:周公旦所谓的商王享国“永年”或“不永年”,实质上正是至上神以义为原则对他们的行为加以评判、裁决并实施奖惩的结果,而“无逸”就是义的一个具体构成内容。故全篇虽未出现一个“义”字,但处处言“义”。周人对殷人义概念内涵的认可和继承,在《康诰》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此篇中,周公旦严肃地告诫卫康叔说,世俗的统治者实际上并不具有任意刑杀惩罚其臣民的权力——“非汝封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其原因有二:一是从根源上说,这个刑杀惩罚的权力专属于至上神“天”;二是至上神“天”已创制了世俗刑杀惩罚的客观原则——“义”。职是之故,周公又言道,世俗的统治者只能“用其义刑义杀”,即以至上神创制的义为根据去实施刑罚。由此可见,周人对殷人关于“义”的三点内涵界定是完全认同的。此外,据《论语·尧曰》篇的记载,商汤曾在祭祀至上神时曰:“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简在帝心。”在商汤看来,至上神帝能洞悉世间一切善恶行为,并掌握着赏罚赦免的权力,世俗的统治者不得擅自裁决,实施奖惩。这种观念,不就是“天监下民,典厥义,降年有永有不永”的义概念在刑罚领域的具体应用吗?故商周之际王道政治虽递相更替,但其政治哲学建构之根本概念无变化,即皆以“义”为其整个政治秩序建构的首要决定法则。(www.daowen.com)

接下来要论证的问题是:商周两代共有的这个义之内涵界定,是否源自夏人甚至更早的唐虞时代的创造?据传世的相关文献观之,答案似是肯定的。今文《夏书·甘誓》篇(4) 记载,夏启之所以要兴兵讨伐有扈氏,其理据是:“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所谓“天用剿绝其命”,正是前文所言天“降年有不永”、“绝命”之意,而“五行”、“三正”同周公所言的“无逸”一样,都是“义”的具体构成内容。故《尚书大传》曾引孔子之言曰:“‘六誓’可以观义。”(5) 《尚书大传》所引之言是否真的为孔子所说,今实难断定,但据《尚书·甘誓》等六篇誓辞观之,“‘六誓’可以观义”这个断言甚是的确。准诸上述,我们有理由确信,商周两代共有的这个义概念之内涵至少可溯源至夏代。

以此为基点,我们可否再向前一步,将这个义的内涵界定远溯至唐虞时期?据《论语》和《左传》中的相关材料来看,这完全是可能的。《论语·尧曰》篇载:“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厥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若以上文所言之义的三点内涵为参照,此引文中的“允执厥中”、不使“四海困穷”,实质上就是尧舜禹禅让为君必须遵守的义,故违者天必将永远地终止其给予的禄位。唐虞时期以义为世俗统治者之天禄得失的决定法则,此亦可得到《左传》中相关材料的佐证。《左传·哀公六年》曾引孔子之言曰:“《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乱其纪纲,乃灭而亡。”孔子所引此《夏书》之文,今亦见于古文《尚书·五子之歌》篇,其意谓:“天常”乃政治兴亡和维系统治的根本,唐尧因遵循“天常”而享有天下,太康则因弃此“天常”而灭亡。若此《左传》所载为真,再联系前文可知:此“天常”——天所创制的恒常之道,实际上就是“义”。当然,这一时期有可能还未抽象提出“义”这个概念,但无疑已具有实质的观念内容。

准诸上述之论证,我们可得出如下论断:唐虞以至西周王道政治背景下的义观念,其内容因时代或有因革损益,但其概念内涵则始终确定而未有变化,即这时期的人们一直深信,义乃源自至上神“天”或“帝”的创制,是裁决世俗统治者之行为的非常严苛的奖惩法则,决定着世俗王道政治秩序的兴亡继绝。以上我们对唐虞三代时期义概念的探讨,为其后细绎这一时期义观念的具体内容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义”是如何成为唐虞以至西周的王道政治秩序建构的首要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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