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育竞赛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以达到其基本要求:
(一)参加竞赛的各方在竞赛中应该获得最大限度的机会均等的条件
任何一个体育竞赛项目,参加竞赛的各方在比赛中应获得机会均等的条件,这是进行竞赛的起码的、也是必要的条件和前提。只有在机会均等基础上的竞赛,才是公正的、合理的。对抗性体育竞赛由于比赛必须是一场一场进行的,而比赛的双方又受到直接制约,要实现这个基本要求,比竞争性体育竞赛要困难和复杂得多。竞赛中的机会均等的条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在一“场”比赛中,双方应处于同等条件下进行比赛,双方机会均等的条件,主要反映在对比赛规则的执行上。
其一,规则的内容适用于双方,规则对双方发生同样问题的判定原则应是完全一致的;其二,裁判员是公正的,对双方执行规则的尺度是相同的。这两点是保证双方在一场比赛中处于机会均等条件的基本内容。有一些较难掌握规则尺度的条文,如足球的越位、篮球的犯规、排球的持球、乒乓球的发球等,更应严加注意,不仅同一裁判对双方要尺度一致,而且在裁判员之间也要尺度一致。
2.在一“次”竞赛中,竞赛的各方也应尽量处于同等的条件下进行比赛。
在一次竞赛中,竞赛双方机会均等的条件,主要体现在比赛规程、比赛办法和比赛秩序上。这一点,比在一场比赛中保证双方机会均等的条件要难实现得多。即使在采用循环赛制时,要使比赛的各方在对付不同选手的秩序上,在比赛的进度与各场比赛之间的休息安排上,做到完全机会均等也是不可能的。在采用淘汰赛制或阶段比赛办法时,要使比赛的各方的对手机会也均等更是不可能了。显然,要保证竞赛各方在一次竞赛中机会相等,不仅比保证一场比赛中机会均等重要得多,也困难得多。
所以说,要求参加竞赛的各方应该获得机会均等的条件是合理的,但要求参加竞赛的各方获得绝对机会均等的条件又是不可能的,我们采用的竞赛方法、竞赛技术,应努力使参加竞赛的各方在竞赛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机会均等的条件。(www.daowen.com)
(二)比赛的结果应该符合或者基本符合各参赛者的技术水平
众多的体育竞赛项目中,在很多项目实施机会均等的原则和比赛结果合理性两者之间是统一的,是没有矛盾的,像许多竞争性体育运动项目即是。然而,在对抗性体育竞赛项目中,情况则大不相同了。由于对抗性体育竞赛项目没有统一标准(对手就是本方的标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采取以一小部分比赛取代全部比赛的办法,比赛在相当程度上出现了不合理性和强机遇性。在这种情况下,再把机会均等的条件绝对化必然加剧比赛的不合理性,甚至使比赛结果失去意义。为弥补淘汰赛合理性差而采用的设立种子选手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破坏机会均等的办法,问题是对抗性体育竞赛采用淘汰制比赛办法,各参加者机会均等的原则和比赛结果的合理性发生了矛盾。结论只能是:各参赛者在竞赛中应获得机会均等的条件这一条原则,不应该绝对化,也不可能绝对化,而应该是相对的,是若于条文并存的原则之一。或者说,竞赛的各方应该处于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进行比赛,但是为了要准确合理地反映出参加比赛的各方的技术水平,比赛办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使比赛的各队处于完全机会均等的条件之下。
(三)比赛出现某些“意外”
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赛出现某种“意外”,正是对抗性体育竞赛生动性的反映,“意外”并不意外,不需要采用措施加以杜绝。我们在体育竞赛的基本要求的第一点中,指出了参加竞赛的各方,在比赛中应该是机会均等的,但绝对的机会均等是不可能的,只能是最大限度的机会均等。在体育竞赛基本要求的第二点中,我们又指出了比赛结果应该符合各参加者的技术水平,因而机会均等不仅不可能绝对化而且也不应该绝对化。采用使比赛结果尽量合理化的措施,本身正是削弱比赛各方机会均等的做法。
现在,我们又提出体育竞赛的第三条基本要求,比赛办法要允许出现某些“意外”的比赛结果。应该说,对抗性体育竞赛的成绩是参赛者基本技术、战术素养、身体素质、意志品德、心理训练、应变能力和临场发挥等各方面团素的综合结果,仅仅如此还不够,我们必须正视和承认“机遇”的作用。我们不妨设想,如果各参赛者的技术水平都可以用一种简单的、明白无误的东西来表达,而比赛的结果总是和这种明确的技术水平概念相吻合,也就是说被认为技术水平高的总是名次列前,被认为技术水平差的总是名次靠后,这是永远不会变化的必然结果,那么,这种竞赛还有什么现实意义。既然竞赛的结果一切都在预料之中,弱者还有什么必要和可能去谈比赛的信心和决心;强者还有什么必要和可能去谈认真对付每一场比赛,以防失手;观众还会有多大兴趣去观看一场在一开始就知道结果的比赛;这样的竞赛还有什么吸引力、还有什么生命力。
比赛的成绩可能和技术水平不完全相符,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竞赛生动性之所在,生命力之所在,不管强队、弱队,总有可能去争取较好的成绩,都需要防止比赛的失败,这才可能表现出充分的竞争性,表现出对竞赛的高度兴趣和吸引力。比赛办法并不要求得准确到不出任何“意外”的程度,要承认“机遇”的作用,承认在竞赛中出现的某些“意外”,“意外”并不意外。
上面讲的三条基本要求应该是并存的,应该辩证地去理解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真正理解和处理好这三条基本要求,对组织好任何一次竞赛都是十分重要的。研究体育竞赛方法,是组织和管理运动竞赛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体育运动项目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体育竞赛实践中,理解和掌握体育竞赛方法,是每一个裁判员、教练员、体育教师、社会体育从业人员所必备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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