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竞赛规程应按照一定的规律、遵循一定的原则,使竞赛规程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具有效益。主要原则有:
1.系统性原则。竞赛规程所控制的对象是一个整体的动态系统,而不是一个孤立封闭的部分,应该从整体着眼,服从于整体。同时,还要摆好这个系统的位置,为更大系统的全局利益服务。制定竞赛规程要与国家颁布的方针、政策、法规相适应,遵循体育竞赛制度、计划,并与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国内竞赛有关规定(如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训练工作条例、教学训练大纲等)协调配套;与竞赛规则保持高度的统一性,竞赛指导思想与竞赛办法、措施相一致。系统性是关系到竞赛规程能否贯彻落实运动竞赛方针、全面实现竞赛目的、任务的重要因素。
2.目的性原则。制定竞赛规程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同的竞赛有不同的目的,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应紧紧围绕竞赛的目的和任务。目的不明确或混淆了不同的目的,都必然导致管理的混乱。同时,规程制定要符合国情(地区情况)和体育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反映出竞赛的能级、特点,有利于竞争。要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反对脱离实际、闭门造车的做法。
3.公平性原则。竞赛规程应尽可能使参加者在客观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公平竞赛。要求竞赛的参加者按照共同的规范和准则,在竞赛规程限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公平竞争,并能充分发挥运动员的技术、战术特长,提高运动成绩。
4.效益性原则。制定竞赛规程要讲求效益,即在竞赛管理工作中力求用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办较多的事,取得较好的效益。效益实现为实际工作(投入)、消耗与效果的比较,效益应从事业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评价。(www.daowen.com)
按体育运动竞赛的规律和客观实际进行竞赛的组织和制订竞赛办法是提高竞赛效益的前提。要注意研究运动项目和竞赛的规律,从系统的整体出发,充分发挥每个要素的积极作用,注意各个要素之间的相关性,实施对竞赛过程的优化设计和组合,做到人尽其力,物尽其用,以达到机构精简、工作效率高、竞赛效益好的目的。
5.稳定性与连续性原则。竞赛规程既要发展又要保持相对稳定、连续,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使竞赛规程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竞赛规程一经公布就应相对稳定(一个时期),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规程确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修改或补充,必须由制定规程的部门在比赛开始前一段时间内进行,修改规程影响到参加单位和承办单位准备工作时,须征得多数参加单位同意,慎重决定。比赛开始后规程均不应改动。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应属主办单位。要注意保持规程的连续性,综合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与单项竞赛规程之间,单项竞赛规程内容之间,年度之间等应连续一致,不能前后矛盾、互相掣肘。
除此而外,制定竞赛规程要详尽完整,语言表达简洁准确,明白易懂,条理分明,逻辑清晰,切忌表达含糊、自相矛盾。以上仅是制定竞赛规程的几条主要原则,这些原则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不应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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