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际公约对海上溢油导致的污染损害的经济补偿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性的协议,尽管《1969年责任公约》和《1992年责任公约》都对溢油导致的污染损害规定了最高补偿额度,但是,公约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补偿额度并不受该最高补偿额度的约束。同时,各公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依据等,这就导致了索赔额与实际补偿额之间的差异。
表3-5 索赔额超过补偿额50%以上的溢油案例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IOPC Funds历年报告(1978—2015)及部分案例报告整理。
注:Nissos Amorgos油轮和Natuna Sea油轮的补偿额为美元。
表3-5表明,受害国的索赔额与实际补偿额的差异较大。在IOPC Funds处理的149个案例中,从已经结案的溢油事故来看,索赔额超过补偿额的溢油事故超过23家,占整个已结束案例的比例超过1/6,如果仅考虑中大型溢油事故,占比则超过了1/4。表3-5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一些案例索赔额与实际补偿额差异过大。索赔额是实际补偿额5倍的案例就有8个,差异最大的Pantoon 300驳船溢油事故的索赔额竟然是最终补偿额的23倍。其次,从国家分布来看,索赔额与实际补偿额差异较大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亚洲,尤其是韩国。韩国是近年来海上溢油事故数量增长极为迅猛的国家之一,从前文的统计来看,在1960—2014年,韩国发生的中大型溢油事故超过28起,成为世界上发生溢油事故最多的5个国家之一,其溢油事故的数量几乎与日本持平,并且,其溢油事故多发生在1990年代之后。而韩国又是一个半岛国家,许多居民的生产、生活与海洋联系密切,因此,当溢油事故发生之后,韩国整个国家的反应要比其他国家强烈的多。
导致索赔额与实际补偿额产生如此大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道德风险和非经济类物品的估值问题。(www.daowen.com)
1.道德风险。
根据《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解释,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2]”而信息不对称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海上溢油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处处存在。
首先,海上溢油事故导致的损失通常是一种推定损失,如海上溢油导致近海养殖户收入的损失。当溢油事故发生之后,养殖户的养殖场受到污染,其所养殖海产品既非全部死亡亦非丧失全部经济价值,但是,因产品受到污染,有可能丧失其原有用途,那么,养殖户的损失只能根据相关资料推定。但是,养殖户所掌握的本养殖场的信息绝对多于事故方对其养殖场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养殖户就会夸大其损失。同样,对于其他一些损失如旅游、码头设施等损失,受害国在进行索赔时通常也是“就高不就低”,高估其损失,从而导致道德风险。而为了规避道德风险,IOPC Funds通常会采取“逆向选择”,制定较为严格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养殖户大部分的损失被排斥在补偿之外。
其次,每次海上溢油导致的污染损害的最终补偿额仍然较大的依赖于各个主体的谈判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单个的经济行为主体如渔民、旅游业从业者等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一旦渔民和旅游业从业者意识到其处于不利地位,往往会采取一些相应的手段而提高索赔额度,从而产生一种道德风险。如单个经济行为主体编造一些虚假的受损信息或者故意提高受损的程度,由于信息的不完善,原本处于强势地位的赔付方(如IOPC Funds)无法明确的区分哪些是“正确信息”,哪些是“错误信息”,因此,只能采取“逆向选择”,即根据提供资料的完备程度来严格判定哪些受损,哪些为非受损,尽量压低索赔额度。
2.非经济物品的估值。
从是否拥有价格的角度来看,海洋产品可以分为经济物品和非经济物品。当出现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时,经济物品的损失可以通过测定的损失量乘以价格得到总损失额,但非经济物品的损失额如何估算便成为争议的焦点,如红树林、浮游生物、海鸟等的价值估算。无论是《1969年责任公约》还是《1992年责任公约》,都不承认根据理论推算的价值损失,但承认受害国为恢复非经济物品最初状态所支出的实际成本。非经济物品对受害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如此重要,以致受害国可能调动众多资源来维护本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从受害国的角度来看,许多被动用的资源的支出都被看成为恢复非经济物品的最初状态所支出的成本而提交给IOPC Funds,而IOPC Funds并不认为所有的支出都是为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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