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日益严重,良好的生态系统变得日益稀缺,生态系统问题的研究随之兴起。但在经济学中,研究者传统上将生态系统看作自由物品,是不具有价值的。一旦生态系统问题引入到经济学领域,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生态系统的价值问题。从效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目前,生态系统已经拥有了具有价值的两个前提:效用和稀缺性,前者是指生态环境能够提供效用,后者是指良好的生态环境日益稀缺。一旦人们明确了生态系统拥有价值,那么价值量的大小就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但从经济学传统理论角度来看,由于任何经济主体对生态系统都不拥有产权,所以生态系统无法进行交换,在无法进行交换的情况下,生态系统的价值是无法通过市场显现出来的。
海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生态系统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价值问题,价值问题不解决,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就只能求助于经济学中的其他方法。因此,传统解决海洋生态损害经济补偿问题的方法就只能借助于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但这两个传统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因此,从1960年代开始,研究者开始着手研究生态系统的货币化衡量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该领域的研究曾一度中断。1997年,Costanza et al.经典文章提出了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为生态系统进入经济领域提供了理论前提,使生态系统的货币化衡量问题转化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测算问题。从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问题的文献日益增多,国外在生态系统价值评估问题的研究方面侧重于基础理论的探讨,而国内在该方面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应用方面的研究。
随着“污染者负担原则”被各国普遍接受,要求溢油方为其导致的生态损害支付一定的费用有了“契约性”依据,但补偿额问题成为困扰溢油事故各方的首要难题。伴随着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研究的进展,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经济补偿问题的研究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本书认为国外研究者在研究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时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宏观方面侧重于基本理论的研究。国外研究者多集中于对溢油污染生态损害补偿的内在机理、基本模型的构建、补偿的指导原则等方面的研究,使用具体模型测量生态损害的货币价值往往是为了对作者基本观点的论证,而非研究的重点。第二,微观方面侧重于具体案例的研究。在微观层面上,国外研究者对某一溢油案例的研究比较深入,详细分析溢油补偿的机制、后果以及现行法律所存在的缺陷等,而对具体的补偿额往往不做探讨。
与国外相比,国内对溢油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研究也显现出两个非常明显的阶段特征:第一,侧重于溢油污染对具体生态系统损害的研究。这种研究主要集中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研究者主要集中于溢油对某一具体海域中鸟类、动物、植物、水质等造成的损害,这些研究加深了人们对溢油污染损害的了解。但是可能由于早期中国海洋治理的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所以并没有学者考虑损害的经济价值问题,也没有研究者思考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问题。第二,侧重于各种价值评估方法和模型的研究,这种研究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具体应该是1999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概念引入到中国之后。国内学者致力于各种价值评估方法如旅游成本法、生境等值法、随机价值法、能值价值法等的介绍,并有一些研究者运用这些方法来评估溢油对某一海域生态系统损害的价值损失。此外,我国在定量分析和数学模型构建方面具有优势,在具体方法的应用研究方面较深入,但与国外的研究模式相比,我国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间的合作、加强对溢油污染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的基础性研究。
此外,从研究特点来看,由于该领域的研究主要由生态学家和经济学家进行,而生态学家在研究中又具有主导地位。因此,许多研究成果深深地打上了生态学的“烙印”,而采用经济学范式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注释】
[1]美国因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以不承认各国的专属经济区。
[2][美]萨缪尔森著,高鸿业译,《经济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5月,第223页。
[3]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环境经济学”词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72页。(www.daowen.com)
[4]如技术的外在经济和外在不经济的意义从马歇尔和庇古的分析之后到二战结束的岁月里,基本上被经济学家所遗忘,二战后,随着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关于外部性的讨论才又逐渐兴起。这一点可以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关于“外在经济”的词条。同样,1896年,维克塞尔在《财政理论研究》已经详细讨论了公共财货问题,但其一直没有将这一理论放入《国民经济学讲义》中。
[5]约翰·穆勒著,赵荣潜等译,《政治经济学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568页。
[6]转引自R.H.Coase,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17,No.2.(Oct.,1974),p.357.
[7][英]马歇尔著,朱志泰译,《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第280页。
[8]尽管“公地悲剧”的讨论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但如何避免该类问题的实践进展则较为缓慢,主要的阻碍原因存在以下几点:1.生态环境无产权,索赔主体不明确;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度量问题,这一直是生态经济学或者环境经济学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尽管经济学家设计了许多模型,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模型能够被完全接受,IOPC Funds就明确表示不接受基于模型推算的对于生态(环境)的索赔。
[9]《1969年责任公约》第一条第6款明确指出,油污损害是指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损害,因此,油及船舶的损失不应计入溢油成本。
[10]王金平等,国际生态系统研究发展态势文献计量分析,《地球科学进展》,2010年10月,第25卷第10期,第1107—1108页。
[11]以“生态损害”或“溢油”为篇名,时间设定为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中进行全文搜索后分析的结果,以被引次数判断。
[12]在三大中文期刊数据库中以“溢油”和“生态损害”做主题词,结束时间设定为2015年进行搜索,在“中国知网”搜索到100篇文献,其他两个数据库分别搜索到40篇,通过对所列文献分析后发现,共有58篇文献研究溢油生态损害问题,33篇集中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25篇涉及生态损害评估方面,在这25篇中,有11篇为未出版的博士硕士论文,而已发表的文章多为该11篇硕博论文中节选的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