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经济补偿研究不足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经济补偿研究不足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OPC Funds作为目前世界上唯一处理油轮溢油事故经济补偿的国际组织,自1978年成立至2014年12月31日,其处理的案件也仅有149起,其中13起案件至本研究完成仍未结束。有鉴于此,在分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经济补偿时,本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样本量相对较少的问题。[6]根据ITOPF《2014油轮溢油事故数据统计》整理http://www.itopf.com/fileadmin/data/Documents/Company_Lit/2015_Stats_-_CHS.pdf。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经济补偿研究不足

尽管作者花费5年多的时间,搜集了近千份溢油事故的案例。为了收集相关的案例及资料,作者使用各种可用的方式,与相关机构作者等联系、前往各处的图书馆资料室等。但由于各种原因,作者认为本书在以下三个方面仍然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第一,样本量相对较少。一方面,各机构统计的资料并不完全,并且由于许多资料来自各种媒体报道,所以许多机构数据库中关于溢油事故的记录也不准确,对于明显存在疑点的溢油事故,如不标明溢油量、事故发生地点、船籍国等,只能弃而不用,这导致样本量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对溢油事故处理的最终结果并不一定对外公布,所以尽管在全世界发生了众多溢油事故,但其最终的经济补偿结果并不一定能够获知。IOPC Funds作为目前世界上唯一处理油轮溢油事故经济补偿的国际组织,自1978年成立至2014年12月31日,其处理的案件也仅有149起,其中13起案件至本研究完成仍未结束。有鉴于此,在分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经济补偿时,本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样本量相对较少的问题。

第二,缺少对小型溢油事故的分析。国际上通常将海上溢油分为小型溢油、中型溢油和大型溢油,但由于海上溢油事故在测算溢油量时往往通过估算方式计算,如通过油箱(tank)的容量减去油箱所剩油量。这导致了实际溢油量与估算量之间的误差,这一点也可以从各个国际(区域)机构对同一次溢油事故不同溢油量的记录看出。为了精确起见,本书并没有将小型溢油事故纳入分析范围。

第三,未将贴现率纳入模型中。贴现率是影响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所考察的82个溢油事故案例中,有部分溢油事故的处理长达10多年,因此,需要使用贴现率考察初始额与最终补偿额的差异。通常可以使用实际利息率作为贴现率的替代指标。但是,在所考察的82个案例中,除了极少数案例(主要是发生在欧洲的溢油事故)给出了明确的利息外,大部分案例并没有明确给出是否考虑了利息因素。因此,本书并未将贴现率纳入模型中。

【注释】

[1]参见联合国《21世纪议程》第17章第1条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wssd/chap17.htm。

[2]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各滨海国家都在制定本国的海洋战略以指导本国的海上活动,如澳大利亚1997年就制定了《澳大利亚海洋产业发展战略》;俄罗斯在2001年颁布《2020年前俄罗斯联邦海洋学说》,2010年又通过了《2030年前俄罗斯联邦海洋发展战略》;美国2007年和2015年先后发布了两个《21世纪海权合作战略》报告;日本于2012年颁布《海洋基本计划大纲》;2015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而其他国家如加拿大、英国、韩国等也都制定了本国的海洋战略。

[3]“公地悲剧”是国内学者根据1968年哈丁教授“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论文内容翻译的结果。其实,the Commons所指的范围较广泛,并不仅仅局限于论文中举例的公共草场。因此,“公地悲剧”被广泛地用来指那些不拥有私人产权的物品、资源等因理性人的经济活动所导致最终无法避免的耗竭的结果。

[4]如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1994年才生效,而美国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批准该公约。(www.daowen.com)

[5]国际上把大于700吨的溢油称为大型溢油事故,小于7吨的称为小型溢油事故,7—700吨的称为中型溢油事故。通常,由于小型和部分中型溢油事故往往无法获得可靠信息,所以关于小型和中型溢油事故的记录不是非常准确。

[6]根据ITOPF《2014油轮溢油事故数据统计》整理http://www.itopf.com/fileadmin/data/Documents/Company_Lit/2015_Stats_-_CHS.pdf。

[7]小型溢油事故统计周期为1974—2014年。

[8]本书以1978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IOPC Funds)成立后处理的第一例油污损害经济补偿(Antonio Gramsci号油轮溢油事故)为起始时间。

[9]《1992年责任公约》认为,“溢油污染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泄漏或者排放油类,而在船舶之外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不论这种泄漏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其中的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但处理相关事故的过程中,所谓的油类并没有限定于所列的4种,对于沥青和废油所造成的污染,IOPC Funds也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

[10]参见《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CLC)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CLC)的免责条款。

[11]在三大中文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和“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中,以“溢油赔偿”或“油污赔偿”为主题或关键词,结束日期设置为2015年搜索后,再对搜索的文章进行分析的结果。

[12]在三大中文期刊数据库中以“溢油”和“生态损害”做主题词,结束时间设定为2015年进行搜索,在“中国知网”搜索到100篇文献,其他两个数据库分别搜索到40篇,通过对所列文献分析后发现,共有58篇文献研究溢油生态损害问题:33篇集中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25篇涉及生态损害评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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